在日常生活中,“臨時工”往往是作為一個弱勢群體,屢屢背鍋。因為我們經常會聽說臨時工與正式工的說法,大家都知道臨時工沒有勞動合同來進行保障,工資待遇也很低。
那麼,臨時工到底受不受法律保護呢?我們需要知道下面這幾點:
1、簽訂合同。大部分人都認為不是正式的員工就不用簽訂合同,但事實上無論是什麼形式的用工都是要簽訂合同的。
正式的勞動合同有勞動合同的簽法,對工作地點、工作内容、工資福利、勞動期限、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和條件等做出詳細的規定;臨時工也有臨時工的簽法。
同樣可以對工作地點、工作制、工作報酬等進行約定。比如說小時工合同、返聘合同等,而什麼合同都不簽的,則屬于是非法用工。
2、勞動保障。無論你是全日制用工還是非全日制用工,單位都必須為你提供勞動保護用品,進行勞動安全技能培訓;在勞動過程中、勞動範圍内、因勞動受到的傷害用人單位都必須承擔責任。
全日制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在權益上最大的不同就是用工單位必須為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購買社保,而非全日制的用工則不用參保。
3、工傷保障。用人單位應該為簽訂了勞動合同的員工每月繳納社保,其中就包含有工傷保險;如果是因為用人單位的原因導緻社保沒有如期繳納,在發生工傷事故後就應該由用人單位來承擔賠償責任。
同時,根據《勞動法》第82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而且《勞動法》第二條中“勞動者”其範圍也是很廣泛的,既包括了正式職工,也包括了合同工。
用人單位在臨時性崗位上用工,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并依法為其建立各種社會保險,使其享有有關的福利待遇,但在勞動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區别。
因此,正式工也好,臨時工也罷,隻要一旦與用人單位形成了勞動關系,凡正式工享有的權益,臨時工也均應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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