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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私了對方能否撤案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8-18 16:08:34

交通事故私了對方能否撤案(以案釋法)1

案情簡介

2015年3月,馬某駕駛無号牌普通二輪摩托車與同方向道路右側臨時停放的車輛發生碰撞,造成雙方車輛受損,馬某受傷。2015年4月,馬某與車主賴某、某保險公司自願達成一緻意見,并簽署《保險事故調解書》。協議簽訂後,保險公司履行了協議約定的義務,支付了賠償款。2015年7月,馬某取得法醫鑒定中心鑒定其為十級傷殘的《鑒定意見書》後,認為其與賴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事故調解書》存在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的情形,要求撤銷該調解書。經多次協商未果後,馬某向法院提起訴訟。

以案釋法

馬某、賴某以及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事故調解書》是三方自願簽訂的賠償協議,是真實的意思表示,且内容合法,未損害國家、集體及他人利益,是合法有效的,不屬于内容“顯失公平”的情形。馬某主張其在簽訂《保險事故調解書》時存在“重大誤解”,協議内容“顯失公平”,但法院認為馬某在訂立協議時是自由處分權利的表現,因此,法院不予支持。最終法院依法駁回了馬某的訴訟請求。

法條鍊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條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争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複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五十四條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律師提示

司機上路開車難免會發生一些交通事故,在處理交通事故時,有些事故責任明确、損傷較輕的,雙方往往會選擇私了快速解決。

實踐中,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主持下達成的所謂的“私了”協議,不屬于人民調解的性質,也不是訴訟程序中的調解,不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質。如果當事人反悔或已經履行後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一般會依法受理。但當事人已經履行完畢的,其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已經因履行終了而消滅,如無特殊理由,人民法院受理後将駁回其訴訟請求。

雖說私了省時又省事,但并不是所有的交通事故都可以私了。下列情況萬萬不可私了,一定要及時報警,否則很可能會引來“藕斷絲連”的後續麻煩:1、與手續不全車輛發生事故;2、司機酒駕或藥駕;3、雙方對事故原因和責任歸屬有争議;4、損壞了公共設施的事故;5、單方發生交通事故;6、無證駕駛或司機不能出示駕駛證;7、事故造成了人員傷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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