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年第 195 篇文章 -
長期以來,執行難成為社會的一大痛點,大量案件在訴訟前或者訴訟過程中可能會有财産可供執行的,但在案件審理期間,普遍出現債務人惡意轉移财産、逃避債務的情形。為盡量避免出現類似情況,民事訴訟法規定了财産保全制度,該制度在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方面發揮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因法院對保全申請不能進行充分的審查,實踐中存在錯誤保全、甚至惡意保全等濫用訴訟權利的情況。
對此,《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但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并未針對“錯誤的認定”及“賠償标準”作出明确的規定。因此,本文将結合相關司法案例來具體讨論。
一、如何認定保全申請存在錯誤?
01何為錯誤保全?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第5054号建議的答複》,錯誤保全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中是指“申請有錯誤的",即申請财産保全有錯誤。錯誤是指不正确,與客觀事實不符或者不正确的事物、行為等。錯誤保全可理解為不正确或者違法申請保全的行為。超額保全可以理解為超過訴訟請求标的數額申請的保全,應屬于錯誤保全的範疇。
02錯誤保全須以申請人存在主觀過錯為構成要件
(1)司法實踐中,錯誤保全須以申請人主觀存在過錯為構成要件,不能僅以申請人的訴訟請求未得到支持為充分條件。
如(2018)最高法民申2027号案件中,最高院認為,由于當事人的法律知識、對案件事實的舉證證明能力、對法律關系的分析判斷能力各不相同,通常達不到司法裁判所要求的專業水平,因此當事人對訴争事實和權利義務的判斷未必與人民法院的裁判結果一緻。對當事人申請保全所應盡到的注意義務不應過于苛責。如果僅以保全申請人的訴訟請求是否得到支持作為申請保全是否錯誤的依據,必然會對善意當事人依法通過訴訟保全程序維護自己權利造成妨礙,影響訴訟保全制度功能的發揮。而且,根據我國侵權責任相關規定,侵權行為以過錯責任為原則,無過錯責任必須要有法律依據,但侵權責任相關規定中并不含申請保全錯誤的損害賠償責任。因此,申請保全錯誤,須以申請人的主觀過錯為要件,不能僅以申請人的訴訟請求未得到支持為充分條件。
(2)判斷保全申請是否存在主觀過錯時,應當綜合認定申請人存在主觀過錯的時間點。
如(2019)最高法民再145号案件中,最高院認為,關于申請人在财産保全問題上是否有錯誤的問題,既要審查申請人在申請财産保全時是否具有正當的權利基礎以及是否已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也要審查在财産保全期間申請人是否審慎對待保全行為,是否存在可能構成保全錯誤時仍不及時申請解除保全以防止損害被申請人合法權益等情形,在此基礎上綜合認定申請人是否存在過錯及構成過錯的時間點。
二、保全錯誤的賠償責任
判斷申請人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時,除分析申請人的保全申請行為是否存在過錯以外,還應當分析被申請人是否遭受财産損失、該損失與保全錯誤是否存在因果關系。
1.财産保全申請人雖存在保全錯誤,但被申請人無法證明其遭受損失的,要求賠償損失的請求難以得到支持。
如(2019)川01民初4115号案件中,法院認為,“從審理查明的事實看,申請人存在超額查封保全未售房屋的行為,但被申請人所提供裁判文書均是其因擔保人身份或者借款人身份應當向相應債權人承擔擔保責任或者還款責任的證據,與本案超額查封未售房源的行為之間缺乏必然的因果關系。被申請人并未提供證據證明因超額查封未售房源的行為,導緻被查封房屋喪失了交易機會。被申請人主張按照超額查封金額按照6%計算資金利息損失,但因超額查封的标的物是未售房源而非資金,故其主張缺乏事實依據。以上,被申請人并未提供充足證據證明因申請人超額保全行為所遭受相應資金利息損失的事實成立。現有證據尚不足證明因華X公司超額訴請保全行為給鵬X公司造成損失。”
2.申請人存在錯誤保全,被申請人主張保全錯誤導緻損失的,應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判斷。
如最高院公報案例(2017)最高法民終118号案件中,最高院認為:
(1)如系凍結資金,在确定賠償數額時,有合同等證據證明存在借貸利息損失的,應賠償的實際損失為該合同約定的利息損失,但該利息損失與被凍結資金的銀行利息之和不能超過民間借貸司法解釋規定的年利率上限,否則,賠償的資金利息損失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或民間借貸司法解釋規定的年利率的标準确定。
(2)若系查封房屋或其他存在市場價值變化的資産,如因被申請人未請求處分變現或請求不當未獲準許的,被保全财産因市場變化産生的價值貶損風險由其自行承擔,與申請财産保全行為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如财産保全申請人阻礙被申請人行使處分權的,則被保全财産的價值貶損與申請人的行為有直接因果關系,申請人應賠償的數額為被保全财産在保全開始與保全結束兩個時點的價差以及開始時的價款對應的資金利息損失。
3.财産保全申請人撤回起訴的,并不當然導緻賠償責任的産生。
如上所述,保全錯誤的行為本質上是侵權行為,如申請人撤回起訴系其主動終結訴訟程序,故法院并未對案件實體上的權利義務作出認定和處理,因此,無法直接認定申請人在申請财産保全時存在過錯,不當然滿足承擔侵權責任的“主觀過錯”要件。
實務建議
綜上所述,财産保全制度無疑給訴訟當事人帶來諸多利好,但建議申請保全時綜合評估其合理性,避免過度或者“惡意”利用訴訟權利而引發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同時,即使申請保全時無法提前預估其合理性,但在保全期間也應盡到相應的注意義務,如減少訴訟請求金額等訴訟情況發生變化的,應及時針對“超額部分”解除保全。
相反,如因财産保全申請人的保全錯誤而遭受損失的被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可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向作出财産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方式主張權利。
文:崔賢姬、金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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