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員工團建吃燒烤、撕名牌,高管們私設“小金庫”、虛報加班費、人頭費、帶着情人去日本、澳大利亞團建……
開篇先給大家介紹一下文章的主人公——趙丹陽。
公開資料顯示,趙丹陽2015年2月加入快手,曾任快手公司副總裁。在入職快手之前,其曾在優酷擔任副總編輯、内容管理總監等職位,主要負責優酷社區内容運營管理。
在快手任職期間,“快手社區内容研究院”這一部門僅有趙丹陽一人,且快手的整個内容審核評級系統由趙丹陽負責搭建。
2021年2月24日晚,媒體報道稱趙丹陽因收受賄賂,“數額特别巨大”,在離職之後被逮捕,該消息引發廣泛關注與讨論。
媒體簡單一句收受賄賂“數額特别巨大”就結束了報道,對于吃瓜人來說,如此簡單的描述,我們是真的滿足不了。
今日,互聯網坊間八卦從北京法院獲悉,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趙丹陽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職務侵占罪,下屬李x犯職務侵占罪,情人喬x犯掩飾、隐瞞犯罪所得罪,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現已審理終結,涉案金額超過700餘萬元。
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檢察院指控:
一、2015年6月至2019年3月間,被告人趙丹陽利用其負責北京達佳互聯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内容評級部的職務便利,先後收受鹽城外包公司負責人鄭某給予的好處費人民币6681 054.69元。被告人喬軍明知上述錢款系犯罪所得,仍提供銀行卡幫助趙丹陽接收錢款并一同花銷。
二、2015年8月至2018年5月間,被告人趙丹陽夥同李x利用管理北京達佳互聯信息技術有限公司鹽城外包公司的職務便利,以虛構員工工資的方式,先後将被害單位錢款共計人民币40.86萬元占為己有。2017年12月至2019年4月間,被告人趙丹陽、李x夥同徐某(另案外理)以虛報員工加班費的方式,先後将被害單位錢款共計人民币15.42萬元占為己有。2019年5月被告人趙丹陽卸任公司内容評級部負責人後,被告人李x仍夥同徐某以虛報員工加班費的方式,将被害單位錢款共計人民币8.4萬元據為己有。綜上,被告人趙丹陽侵占被害單位錢款數額為人民币56.28萬元,李x侵占被害單位錢款數額為人民币64.68萬元。
被告人李x于2020年6月22日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被告人趙丹陽于2020年7月15日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被告人喬x于2020年7月16日經公安機關電話傳喚到案。現被告人李x親屬已代為退繳違法所得人民币18萬元,取得被害單位諒解。
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檢察院以京海檢二部科技刑追訴〔2021〕Z18号追加起訴決定書追加起訴:2015年至2019年間,被告人趙丹陽夥同王某1(已起訴)利用管理北京達佳互聯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哈爾濱外包公司的職務便利,以虛報員工工資等方式,先後将被害單位錢款共計人民币32.22萬元占為己有。
經法院審理查明:
一、2015年6月至2019年3月間,被告人趙丹陽利用其負責北京達佳互聯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内容評級部的職務便利,使用被告人喬x提供的銀行賬号,收受鹽城外包公司負責人鄭某給予的好處費共計人民币6 681 054.69元。被告人喬x明知上述錢款系犯罪所得,仍幫助趙丹陽接收錢款并一同花銷,2016年至2019年3月間,其提供的上述銀行賬戶共計收取賄賂款人民币600餘萬元。
其和趙丹陽是情人關系,和鄭某沒什麼關系,鄭某返給趙丹陽的錢應該是不正當的,因為其是趙丹陽的情人,趙丹陽比較信任其,這樣做就是規避法律風險,所以鄭某就把錢轉給其。
二、2015年8月至2018年5月間,被告人趙丹陽夥同李磊利用管理北京達佳互聯信息技術有限公司鹽城外包公司的職務便利,以虛構員工工資的方式,先後将被害單位錢款共計人民币40.86萬元占為己有。2017年12月至2019年4月間,被告人趙丹陽、李磊夥同徐某(另案處理以虛報員工加班費的方式,先後将被害單位錢款共計人民币15.42萬元占為己有。2019年5月被告人趙丹陽卸任公司内容評級部負責人後,被告人李磊仍夥同徐某以虛報員工加班費的方式,将被害單位錢款共計人民币8.4萬元據為己有。
三、2015年至2019年間,被告人趙丹陽夥同王某1(已判決)利用管理北京達佳互聯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哈爾濱外包公司的職務便利,以虛報員工工資等方式,先後将被害單位錢款共計人民币32.22萬元占為己有。本起涉案損失已由另案被告人王某1全額退賠。
綜上,被告人趙丹陽侵占被害單位錢款數額為人民币88.5萬元,李x侵占被害單位錢款數額為人民币64.68萬元。
1.被告人趙丹陽的供述和辯解,證實其在偵查階段未供認犯罪事實,其供稱其于2015年入職快手公司内容評級部當副總,是内容評級部的總負責人,鹽城辦公區的負責人李x是其推薦給公司的,對于虛報費用一事其毫不知情。後在檢察院工作人員提訊其時,其供認夥同李x等人虛送了人頭費以及加班費,并用上述虛報的錢款建立小金庫。其供稱到快手公司之後,由其團隊解決視頻審核問題,後決定把業務外包,但預算比較低,人員流失比較嚴重,對公司也有影響,後來分析是員工歸屬感差。
HR專家建議多搞一些團建、培訓活動,但是快手對此沒有費用。我與李x、王某1、李某商量辦法。李x、王某1提出從外包公司弄出一筆錢來,其同意了。當時說的就是多報一些人頭,把多報出來的錢作為“小金庫”,具體操作就由李x、王某1、李某去操作了,具體起止時間其記不清了,錢放在李某處由李某保管。這些錢一是用于團隊建設,領導層也就是李x、王某1這些管理人員的團建,另一部分是普通員工的團建。
管理人員有其和李x、王某1、李某等去了兩次日本,具體花銷不清楚。其和李x、喬x還應澳大利亞電影節的邀請去了一次澳大利亞,有部分費用也是從這裡出的,普通員工的團建比較多,比如燒烤、撕名牌之類的,也從這裡面出費用,還有一塊是培訓,還有就是發了一些獎金,給了李x至少七八萬元,給了王某1大概3萬元,還有一部分是2017年底在武漢成立了一個辦公區,給大家發了紅包,還買了4部手機,分别給了其和李x、張x、趙xx。以這種方式侵占了多少錢其不清楚,隻知道李x、王某1提交給其審核的費用裡包含了虛構的人頭費用。
2018年,李x說虛報人頭費的事行不通了,公司要審計了,其詢問有沒有解決辦法,他說可以從加班費入手,其未置可否,這件事就這樣開始了,因為當時加班也比較多了,過程也是李x正常提請加班費的申請,其來審批,虛報加班費的事持續到2019年四五月,後來李x有沒有繼續虛報加班費其就不知道了,其于2019年4月不負責内容評級團隊,也不負責内容審批。哈爾濱外包公司應該沒有虛報加班費的事,2018年那次盤點的時候,哈爾濱那邊虛報人頭費的事應該也結束了。其姐姐趙某應該沒有參與虛報費用的事。虛報費用的事,其應該和外包公司的鄭某打過招呼,但其記不清了。
2.被告人李x的供述和辯解,證實其于2015年5月經趙丹陽介紹進入快手公司擔任内容評級部鹽城中心負責人,後與趙丹陽通過虛報外包公司人員工資、加班費的方式侵占快手公司财産60餘萬,其本人獲利18萬餘元。以這種方式侵占公司财物是趙丹陽決定的,當時趙丹陽去鹽城中心視察的時候口頭跟其說,和第三方外包公司的老闆是朋友,他跟外包公司那邊已經打好招呼了,給鹽城中心做了份虛假的外包員工數量的單子,讓其直接去找外包公司的鹽城那邊的負責人聞某拿外包員工名單和賬單,然後把外包員工名單和付款賬單提交到公司内容評級部,趙丹陽會進行審批。
走流程拿完錢之後,趙丹陽就讓其把這些錢轉給他的助理李某。截止到2017 年上旬的時候,其按這種方式從公司套出來大概十八九萬,其中十六七萬給了李某,剩下的錢趙丹陽提議出去旅遊時讓其用這些錢進行了旅行開銷。
2017年五六月的時候,趙丹陽和李某産生了矛盾,趙丹陽讓其直接保管,後其辦理了一張中國銀行的銀行卡,尾号329,專門用于存放這些錢,截止到2018年三四月,通過這種方式從公司套出來大概20 萬元左右。
2017 年年底,公司出了新規定,每年要對員工的收入進行審計,其就跟趙丹陽說之前的方式行不通了,趙丹陽說加班費審計嗎,其說這個不會被查到,趙丹陽就說那就從加班費入手吧,後其安排徐某從外包公司員工單選定一些适合的人,安排徐某去跟他們談,從公司那邊走一些加班費放在他們個人頭上,他們收到這筆錢之後把錢拿出來,扣的稅點其支付給他們,談好後,就讓徐某把需要虛報的加班費按工時分配到這些選定的外包員工的個人頭上,徐某統計好就會把做好的加班費的賬單發給外包公司的聞某,聞某會把這些虛報的加班費賬單做到外包員工的工資單裡,然後再發給其,由趙丹陽審批後,走流程把錢轉到外包公司,再由徐某去找當時虛報加班費時選定的那些外包員工,這些員工就在釘釘軟件上把虛報的加班費以紅包的方式發給徐某,徐某收到錢轉到其中國銀行卡裡。
2019年5月趙丹陽換部門了,不再是其直屬領導,7月離職了。後來其因為貪心,還是繼續上報虛假加班費,截止到2020年2月,其通過這種方式從公司查出來了二十餘萬元,且體數額記不清楚了其和趙丹陽共計侵占了公司大概是60 萬元,公司找到其之後,其将侵占的賬目交給公司審計了,公司審計時也跟其核對了,審計後的數額其都簽字了,其對審計後的數額沒有導議,其通過支付寶給李某轉了大概16萬元,通過銀行轉賬給趙丹陽的銀行卡大概15萬元,通過銀行卡轉賬給張群銀行卡6.5萬元,給趙丹陽買了4 部蘋果手機,花了4.3萬元,其中1部其自己留着了,其拿了大概18 萬元。外包公司開始叫鹽城點連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後改名為鹽城視點衆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3.證人陳某的證言,證實快手公司接到匿名舉報信後,經調查發現趙丹陽、李x等人通過虛報外包員工數量和加班費,侵占公司錢款60餘萬元,李x個人獲利18萬餘元。
4.證人李某的證言、微信賬單交易明細、招商銀行流水、支付寶賬單明細,證實2015年8月起,其在趙丹陽的指使下,使用支付寶和銀行卡每月接受李磊和王某1的轉賬,其中李x共計轉賬16.8萬元,王某1共計轉賬22.5萬元,這些錢都是按照趙丹陽的指示進行轉賬和花銷。
5.證人鄭某的證言,證實2017年上半年,趙丹陽稱有些費用不好跟公司報銷,想通過虛報外包員工人頭的方式跟公司報銷,要求把虛報的員工人頭費統計加入工資裡。虛報的這部分費用由快手在鹽城的負責人李x領走,具體的領取方式跟人員其不清楚,但是每次領錢都會讓他們簽個字,這筆錢都給快手鹽城他們那邊了,之後具體他們給誰就不清楚了。
6.證人聞某證言、證實2015年7月底李磊找到其要求虛報兩個員工工資,其請示過鄭某後同意了,由李x提供兩個已經離職的員工名單,其把這兩個已經離職的員工名單添加到正常在職的員一名單裡,然後統計出表發給李x,由李x上報快手公司,費用下來後李x或者徐某來領取。後來增加虛報員工數量增至4人,截至2018年5月,通過這種方式共計虛報了408 600 元。員工加班費也是由李x那邊進行統計。但是員工隻拿基礎工資,多出來的都被李x拿走了。
7.證人徐某證言,證實2017年1月份以來,徐某在李x的指示下,通過虛報外包員工加班費的方式侵占快手公司20餘萬元。
8.被告人王某1的供述和辯解,證實2015年4月至2019年1月其負責快手在哈爾濱的審核工作,期間其受趙丹陽指使,在明知外包公司虛報人頭工資的情況下,仍審核上報快手總部,虛報人頭費大概在30萬元左右,具體是從2015年下半年開始,每個月兩個人頭費9000元。2018年上半年的時候變成一個人,每個月4800元。用這筆錢去過兩次日本旅遊消費,其沒有直接管理過這些錢,在李某離開之後,趙丹陽讓趙某把剩下的錢轉給其,2019年2月趙某給其轉賬61 200 元人民币,趙丹陽讓其留下1萬元,剩下的轉給了趙丹陽。第一次去日本旅遊的時候,李某給過其3000元,也是從這個費用裡出的。
9.證人劉某1的證言,證實2020年6 月,其公司在調查員工李磊的過程中,李x向公司反映哈爾濱的部門負責人王某1與原副總裁趙丹陽等人侵占公司财産。後經核查,涉案金額30餘萬元。經公司廉政合規部與王某1談話,王某1承認了上述行為,後公司報案。
10.證人趙某的證言,證實其系哈爾濱優凡公司的實控人,主持公司的全面工作,公司法人是王某2。因為其弟弟趙丹陽當時在快手公司任職,為了避嫌,所以讓王某2做了法人。優凡公司成立的時候,快手要求其在報勞務人員工資的時候多報兩個人,他們那邊審核通過,這樣多出來的錢,再給返回去。2015年年底每月通過支付寶轉人民币9000元給李某的支付寶賬戶上,轉了兩年左右,一共20萬左右。後來李某離職了,大概是2019年年初,王某1要求把錢轉給她,其就通過一個叫蘇某的銀行卡轉到王某1的銀行卡裡,轉了幾次,一共轉了6萬多元。
……
最終,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趙丹陽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罰金人民币五十萬元;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币二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罰金人民币七十萬元。
二、被告人喬x犯掩飾、隐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罰金人民币十萬元。
三、被告人李x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罰金人民币十萬元。
四、責令被告人趙丹陽、李x共同向北京達佳互聯信息技術有限公司退賠人民币六萬六千八百元。
五、繼續向被告人趙丹陽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币六百六十八萬一千零五十四元六角九分,予以沒收,凍結在案的存幹被告人喬x名下銀行卡内的錢款可用幹折抵上述違法所得,不足部分繼續向被告人趙丹陽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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