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營商财經網 實習生蔣汶軒/文
近日,運營商财經網獲悉了一份裁判文書,文書顯示,林某因寄賣手機的問題将北京轉轉精神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轉轉公司)告上法庭,這究竟是怎麼一回事呢?
到底是賣家還是平台沒有“守規矩”?
賣家林某訴求:按照寄售時當日轉轉自賣的同款成色機型的價格5399元補差價2229元給林某;賠償林某精神損失費1000元。
林某回憶:自己于2020年4月2日寄送蘋果xs max 512G手機到轉轉平台進行轉轉保賣的服務,其中有一項名為轉轉驗機的服務沒有如實驗機。
林某寄過去的手機按照二手手機市場成色評定起碼在九五成新以上,但是轉轉的驗機報告并沒有和林某說明平台會以八成新的成色拍賣手機。拍賣中林某第一次和轉轉平台客服提出對驗機的真實度存在懷疑,要召回手機,當時的客服表示同意。
但是拍賣完後,後續幾次和客服交涉以及平台售後電話交涉均以進入拍賣場就不能召回拒絕。轉轉客服之前和林某說專人72小時以内會打電話來處理,但是72小時後并沒有人來聯系林某。
後林某請求北京工商局介入調解,轉轉方才打電話來處理并以傲慢的語氣提出給予一百元轉轉購物的抵用券并且林某如果不接受他們的補償方案就退回工商局的投訴,林某感覺受到侮辱。
轉轉方稱已披露所有規定 盡到了告知義務
轉轉公司辯稱,轉轉僅提供信息發布平台服務,并非買賣合同當事人,因用戶發布信息或交易産生的法律後果,應由用戶自行承擔;
轉轉作為第三方網絡交易平台的法律義務是一般性的事前審查義務、事中監控管理義務、事後補救及協助義務;林某選擇轉轉平台保賣服務,同意相關條款内容,轉轉平台已披露所有規定,盡到了告知義務。
轉轉方已提供了相應的網絡服務,不存在過錯,也未對原告權益造成侵犯而導緻其損失,不應承擔任何責任。林某相關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基礎和法律依據。
法院理清事情經過 随後判處轉轉不承擔責任
法院查明,2020年4月2日20時15分,林某在轉轉平台選擇“參加競拍”選項,選擇後轉轉平台有界面提示:溫馨提示,為保證賣場公平,寶貝參與競拍後,不得中途退出;寶貝競拍成功後,您将不能放棄售賣。
後林某選擇“開始競拍”。同日21時06分左右,林某聯系轉轉平台客服稱“你們自己成色定義機身劃痕明顯或者屏幕劃痕,我都沒有,咋連個85新都不是嘞”,“八新就離譜得很,有沒有磕碰順豐那邊快遞都有留底圖,我要召回”等,要求停止拍賣召回手機。
後涉案手機拍賣成功,林某實收競拍款3170元。後林某再次聯系轉轉平台客服,要求召回涉案手機,轉轉平台最終以參與競拍後無法退回為由,回複稱無法召回涉案手機。
法院認為,林某在了解轉轉公司對涉案手機的驗機評估結果及具體估價後,同意轉轉平台不可撤銷的對涉案手機進行拍賣,轉轉公司依約對外展示涉案手機相關信息,并最終促成涉案手機拍賣成功。已履行相關合同權利義務。
相反,現有證據無法證明轉轉公司存在給林某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行為,故林某要求轉轉公司承擔補償差價及精神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法院最終判定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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