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共享電動車出了事故怎麼處理?“熊孩子”擅用母親手機偷騎共享電動自行車,騎行中造成交通事故,并導緻他人受傷,責任應由誰來承擔?,今天小編就來聊一聊關于騎共享電動車出了事故怎麼處理?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熊孩子”擅用母親手機偷騎共享電動自行車,騎行中造成交通事故,并導緻他人受傷,責任應由誰來承擔?
近日,新會法院審理了這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依法判決未成年人蘇某及其監護人母親黃某、駕駛摩托車的徐某、經營共享電動自行車公司分别承擔48%、40%、12%的賠償責任。
2021年某天,15歲的蘇某使用母親黃某的手機,實名注冊登記了一共享電動自行車平台賬号,并掃碼使用共享電動自行車外出。騎行中,蘇某與駕駛摩托車的徐某發生碰撞,造成徐某受傷、車輛損壞。經交警部門認定,蘇某未滿16周歲駕駛電動自行車,且轉彎不讓直行車輛優先通行,應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徐某駕駛制動不合格的機動車且車載超過核載人數,承擔事故次要責任。後徐某向新會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蘇某及其母親黃某、共享電動自行車公司賠償醫藥費、車輛維修費等3萬餘元。
新會法院審理認為,蘇某未滿16周歲,冒充使用注冊名為母親黃某的賬戶在平台租用共享電動自行車發生交通事故,黃某作為監護人,将共享電動自行車平台的賬号、密碼交由蘇某使用,未盡到監護責任,故蘇某應承擔的賠償責任應由黃某承擔。
經營共享自行車的公司從事電動機自行車租賃業務,屬于涉案共享電動自行車的所有權人,應對車輛使用人是否具有駕駛資格、是否為注冊用戶負有審查義務。該公司平台注冊新用戶隻需填寫實名登記手機号、姓名、身份證号碼,掃碼用車時用戶也隻需登錄賬戶掃碼開鎖用車,未對實際使用人的身份、年齡、駕駛資格等情況進行審核,未對車輛使用人盡到注意審查義務,故該公司應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綜合考慮案情以及各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加之徐某訴訟中同意蘇某及其母親、經營共享電動自行車公司按照60%的比例對其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新會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明确規定,駕駛自行車、三輪車在道路上行駛必須年滿12周歲;駕駛電動自行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在道路上行駛必須年滿16周歲。違反上述規定駕駛機動車,均屬交通違法行為。
孩子放暑假了,交通安全問題必須要引起重視。作為監護人要履行對孩子的教育、監護和監管責任,教育孩子嚴格遵守交通規則,上道路騎行時要做到安全騎行、文明騎行;同時不要把手機随意交給孩子,放任他們掃碼租用共享自行車或電動車騎行,避免孩子因騎行造成意外或導緻他人受傷。
此外,共享車輛經營公司也應切實履行主體責任,保障消費者的人身财産權益,升級實名認證技術加強對車輛使用人的注意審查義務,規避未成年人使用風險,且應為車輛投保商業保險,減輕經營風險。
【撰文】黃紹偵 李霭瑩
【通訊員】陳梓琪
【作者】 黃紹偵
【來源】 南方報業傳媒集團南方 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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