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流程
① 博士後研究人員工作期滿,應向設站單位提交工作總結、研究報告等書面材料。須送交一份研究報告給國家圖書館留存。
② 設站單位接到博士後研究人員的出站申請後,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對其研究工作進行評審,并形成書面材料歸入其個人檔案。
③ 經設站單位審核允許出站的,還須報經全國博管辦或有關省(市)博士後工作主管部門審核備案,并由全國博管辦或有關省(市)博士後工作主管部門出具如下材料;
④ 全國博管辦或有關省(市)博士後工作主管部門簽批的《博士後研究人員工作期滿分配工作審批表》;
⑤ 《博士後研究人員分配工作介紹信》(出站後不能自主擇業的博士後研究人員不适用);
⑥ 博士後研究人員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落戶介紹信和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出站後不能自主擇業的博士後研究人員或配偶為現役軍人、在讀的大、中專學生、本科生、研究生、出國人員均不适用);
⑦ 《配偶檔案調動介紹信》。适用于分配在北京地區工作,檔案需存放在全國人才流動中心的博士後配偶;
⑧ 《博士後證書》。對考核合格的出站博士後研究人員,頒發由人事部、全國博士後管委會統一印制、編号和蓋章的《博士後證書》。
二、相關材料
◆ 辦理出站手續需要的基本材料:
《博士後研究人員工作期滿登記表》。《博士後研究人員工作期滿分配工作審批表》;《接受函》,由具備獨立人事權限的接受單位出具;設站單位對博士後身份證、結婚證和子女出生證(或獨生子女證)進行核查并由單位出具相關證明;已完成出站報告
◆ 出站需提供的其他特殊材料:
⑴ 攻讀博士學位期間為委托代培、定向培養和以在職人員身份做博士後的人員進站時未提供有關單位寫明“出站後可自主選擇工作”材料的,出站後如自主選擇工作,必須出具委托代培、定向培養和原工作單位人事部門同意其自主選擇工作的證明;⑵ 現役軍人博士後轉業到地方工作,需出具軍人轉業(複員)證明,或軍隊師以上幹部部門同意轉業的證明,或解放軍總政治部幹部部的轉業(複員)批函;辦理落戶手續還需到國務院軍轉辦公室開具介紹信。
⑶ 地方博士後研究人員分配到軍隊系統工作,應出具軍隊師以上幹部部門的接收函;獲得博士後科學基金資助金的博士後研究人員還須提交《中國博士後科學基金資助項目總結報告》。
設站單位應将以上材料彙總後,到有關部門辦理出站手續。
三、管理機構
全國博士後科研流動站管理協調委員會
博士後管委會學科專家組
全國博士後管委會辦公室
中國博士後科學基金會
地方人事管理部門
博士後工作管理體制改革試點省(市)
設站單位上級主管部門
博士後工作的基層管理部門
四、注意事項
1、博士後研究人員工作期滿必須出站,或者轉到另一個設站單位從事博士後研究人員(即做二站博士後,政策隻允許做兩站博士後);2、博士後研究人員工作期滿出站,除了有在職協議的以外,其就業實行雙向選擇、自主擇業;
3、博士後研究人員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設站單位可以根據博士後研究人員在站期間的科研能力、學術水平、工作成果,在出站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博士後研究人員評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博士後研究人員的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工作可與設站單位工作人員一同進行,也可以出站後再由接收單位委托設站單位評審或由設站單位提出專業技術職務任職建議。在工作站工作的博士後研究人員的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可由與其聯合培養博士後研究人員的流動站單位受理評審,或由工作站單位所在地高級專業技術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
4、出站博士後研究人員及退站人員的職務工資标準出站博士後研究人員在第一或第二站工作期滿分配工作後,在接受單位未聘任其正式專業技術職務前,其職務工資标準仍按在站期間的标準确定,聘任正式專業技術職務後,按所聘職務确定相應的職務工資标準,但不應低于在站期間的标準。博士後研究人員如在第一站工作期間退站,他們退站後的職務工資按博士畢業生的标準确定;如在第二站期間退站,則按博士後研究人員第一站出站的标準确定。
5、現役軍人博士後研究人員出站後的工作安排
現役軍人博士後研究人員出站後回原部隊單位,原部隊單位要确保安排對口的工作。若安排對口工作有困難,可在大軍區級單位或全軍範圍内調整安排。
6、博士後研究人員工作期滿出站自費出國的相關手續辦理
博士後研究人員工作期滿出站申請自費出國,可按自費出國的有關規定由設站單位或當地省(市)人才交流中心辦理有關手續。如當地省(市)人才交流中心接收博士後研究人員本人的檔案及戶口,全國博管辦或有關省(市)博士後管理部門可為其辦理相關手續,但不辦理其配偶、子女戶口随遷手續。
五、在站管理
博士後在站的管理:博士後在一個站工作的期限一般為兩年。⑴ 在企業工作的博士後如因研究項目進度等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期限,經試點企業與設站單位雙方協商同意後可适當延長。但延長期限最多不得超過一年,并須報全國博士後管委會辦公室或試點省市人事廳(局)備案。
⑵ 根據博士後的基本特點,各設站單位可對博士後研究人員采取簽訂協議的管理辦法,即在博士後研究人員進站時,按照國家有關博士後工作的政策、規定,與其簽訂協議書,規定雙方的責任、權利及其它應遵守的事項和違反協議的處理辦法,具體内容各單位可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拟定。其中,對博士後在站期間獲得的科研成果(含科技成果獎、專利、著作、論文等),是由單方享有還是雙方共享,須事先達成明确的協議。
⑶ 要針對博士後管理工作特點并參照本單位職工的考核辦法制定對博士後平時考核、年度考核和期滿出站考核的标準及實施辦法。定期組織本單位各有關部門和專家對博士後研究人員的科研工作和協議履行情況檢查和監督,同時逐步建立起合理考核和獎勵辦法。
⑷ 博士後在站期間應遵守設站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設站單位各級組織的領導;同時設站單位也應把博士後作為正式職工對待,不能作為學生管理,努力為博士後研究人員做好服務工作,為其科研和生活盡可能創造更好的條件。
六、福利待遇
① 博士後研究人員在第一站和第二站期間的職務工資,分别按講師職務工資标準的第四檔和第五檔确定。其工資構成中活的部分,按所在設站單位的類别,由設站單位(含接受留學博士回國做博士後的非設站單位)根據博士後研究人員的工作性質、工作特點、工作表現和實際工作量,比照所在設站單位同類人員确定。② 各設站單位應對博士後研究人員進行定期考核,對連續兩個年度考核合格的博士後研究人員,可晉升一個工資檔次。
③ 博士後研究人員在第一、二站工作期滿分配工作後,各設站單位應将其在站期間工作、升級考核情況介紹到接受單位,在接受單位未聘任其正式專業技術職務前,仍按在站期間确定的工資标準領取工資,聘任正式專業技術職務後,按所聘職務确定相應的工資标準,但不應低于在此期間的工資标準。④ 企業博士後在企業工作期間的實際收入應與企業同崗位、同資曆工作人員的收入相當。如其工資、津補貼總額相對較低,差額部分由試點企業根據企業财務規定和博士後研究人員的工資情況予以補足。
⑤ 在站的現役軍人博士後研究人員,其工資待遇按軍隊的有關規定執行(參見《關于軍隊博士後流動站和現役軍人博士後研究人員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1993]政聯字第4号)。
⑥ 博士後除享受同本單位正式職工一樣的生活福利待遇(包括獎金、公費醫療、困難補助、探親、書報補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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