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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案底的人有什麼影響嗎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1-25 15:24:39

“小王和朋友吃燒烤時發生了争執,和别人打架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了,家裡人非常着急,怕留下案底影響小王以後的工作生活。”


那麼問題來了

拘留會留下案底嗎?
這需要分成兩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是:打架的情節輕微,沒有造成嚴重後果,公安機關一般會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對當事人予以行政拘留,行政拘留的期限一般是5至15天。

行政拘留(就是大家常說的治安拘留)是行政處罰,屬于違法範疇,在公安機關一般會有記錄,能夠查詢,但不是案底。


第二種情況是:打架情節比較嚴重,造成他人輕傷以上後果,或者随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可能構成刑事犯罪,公安機關可以予以刑事拘留。

而刑事拘留後,如果後期經過法院判決,确實構成犯罪,是會留有案底的。


▌刑事案底會影響三代人嗎?

通俗的講,“案底”就是一個人違法犯罪的記錄,嚴格意義上僅指刑事犯罪記錄。經過法院審判定罪的罪犯,包括免除刑事處罰的情形和宣告緩刑。如果你有刑事案底,這個不會影響三代人,但會對直系子女今後的政審造成影響,影響到子女的參加公務員考試、征兵、銀行、國企、事業單位、軍校和警校等的政審。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報名的是特殊崗位,如警察、監獄等相關崗位則需要三代以内近親屬無犯罪記錄證明材料了。


▌政治審查是什麼?

政治審查主要強調考生本人思想進步、品德優良、作風正派,有較強的組織紀律性和法治觀念。一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政審不合格:
有反對四項基本原則言行的;有流氓、偷竊等不良行為,道德品質不好的;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直系血親或對本人有較大影響的旁系血親在境外、國外從事危害我國國家安全活動,本人與其劃不清界限的;直系血親中或對本人有較大影響的旁系血親中有被判處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舉例說明:

1、有個小夥綜合成績第一,但是政審時發現他的父親曾經因經濟犯罪被判入獄,雖然已經服刑結束,但仍舊不能通過政審。

2、有位同學筆試面試都通過了,但在政審的時候,父親跟鄰居打架,鄰居受重傷住院,父親涉嫌故意傷害被捕,犯罪事實尚未查清,因此被拒錄。

3、有位考生也算是有點“冤”了,他的叔叔在他很小的時因故意殺人緻人死亡被判處無期徒刑正在服刑,而他在報考檢察院時也因此政審不合格。


所以,違法犯罪不僅會毀了自己,還可能對子女未來的生活或者就業造成一定的影響!但是不會對三代人都有影響。


▌自己有“案底”會影響找工作嗎?

目前在我國沒有前科消除制度,因此這些記錄都會伴随當事人終生的。但上述前科記錄不是對任何人都開放的,隻有司法機關或者律師在辦理刑事案件時,報請有權機關審批後,記錄才對外提供。不對普通單位或個人提供查詢業務。因此,就算有行政拘留案底,對今後生活,不會有啥影響。根據《檔案法》的規定,該案底就會長期(60年)保存,這種案底是不能消除的。


但,有刑事犯罪“案底”的人不能從事這21類工作!在我國法律中一般指有過刑事犯罪前科的檔案記錄,而該犯罪檔案一般存放至公安部門保存,在法律上嚴格規定有案底的人不能做以下工作。


受過刑事處罰的人,不能從事以下職業!

1、法官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

第十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法官: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2、人民陪審員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

第六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

(一)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3、檢察官

《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

第十一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檢察官: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4、公務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二十四條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三)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5、律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七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頒發律師執業證書: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

第四十九條 律師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

6、辯護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2修正)

第三十二條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7、司法鑒定人員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2015修正)

四、因故意犯罪或者職務過失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受過開除公職處分的,以及被撤銷鑒定人登記的人員,不得從事司法鑒定業務。

8、公證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2015修正)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證員: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職務過失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三)被開除公職的;

(四)被吊銷執業證書的

9、警察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2012修正)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人民警察: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10、外交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外交人員法》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任用為駐外外交人員: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11、村委會成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2010修訂)

第十八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喪失行為能力或者被判處刑罰的,其職務自行終止。

12、拍賣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2015修正)

第十五條 拍賣師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高等院校專科以上學曆和拍賣專業知識;

(二)在拍賣企業工作兩年以上;

(三)品行良好。

被開除公職或者吊銷拍賣師資格證書未滿五年的,或者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不得擔任拍賣師。

13、公司董事、監事、高管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二)因貪污、賄賂、侵占财産、挪用财産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14、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産法》

第七十三條 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法規定,造成國有資産重大損失,被免職的,自免職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擔任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造成國有資産特别重大損失,或者因貪污、賄賂、侵占财産、挪用财産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的,終身不得擔任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15、商業銀行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2015修正)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商業銀行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因犯有貪污、賄賂、侵占财産、挪用财産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的;

16、證券從業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2015修正)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

(一)因犯有貪污賄賂、渎職、侵犯财産罪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2014修正)

第一百零八條 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證券交易所的負責人:

第一百三十一條 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17、保險公司董事、監事、高管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修正)

第八十二條 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保險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取消任職資格的金融機構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被取消任職資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二)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吊銷執業資格的律師、注冊會計師或者資産評估機構、驗證機構等機構的專業人員,自被吊銷執業資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18、破産管理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産法》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管理人:

(一)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

19、種子企業的法定代表人、高管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15修訂)

第七十六條 因生産經營劣種子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種子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擔任種子企業的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

20、生産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2014修正)

第九十一條 生産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産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生産經營單位停産停業整頓。

生産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導緻發生生産安全事故的,給予撤職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生産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照前款規定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擔任任何生産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重大、特别重大生産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産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21、食品生産經營管理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15修訂)

第一百三十五條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産經營管理工作,也不得擔任食品生産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第一百三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受到開除處分的食品檢驗機構人員,自處分決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内不得從事食品檢驗工作;因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因出具虛假檢驗報告導緻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受到開除處分的食品檢驗機構人員,終身不得從事食品檢驗工作。食品檢驗機構聘用不得從事食品檢驗工作的人員的,由授予其資質的主管部門或者機構撤銷該食品檢驗機構的檢驗資質。


▌案底可以消除嗎?

很遺憾,不可以!案底本身是對犯罪人員情況的客觀記載,我國刑法中規定了前科如實報告制度。對于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應當予以封存。這也從社會層面體現了刑罰的嚴厲性。


小編提示:

人生是單行道,行事千萬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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