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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法律部分)
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有幾種?對民事活動有何影響?
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夠獨立地參加民事法律關系,以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或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換言之,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是自然人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資格。自然人具有了民事行為能力,就能夠不依賴于他人而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為自己取得民事權利或設定民事義務。《民法典》将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分為三種,分别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
自然人,能夠獨立參加民事法律關系,以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或承擔民事義務。根據《民法典》第17條與第18條,我國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包括:(1)18周歲以上且精神正常的自然人;(2)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能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自然人,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不依賴他人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是指自然人達到一定年齡但尚未成年或雖已成年但精神不健全、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及後果的自然人所享有的可以從事與其年齡、智力、精神狀況相适應的民事活動的資格。根據《民法典》第19條與第22條,我國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包括:(1)8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能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自然人除外);(2)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根據《民法典》第145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能夠實施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适應的民事法律行為以及使其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其餘民事法律行為隻有在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時方才有效。
無民事行為能力,是指自然人不具有能夠獨立地參加民事法律關系,以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或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根據《民法典》第20條與第21條,我國無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包括:(1)不滿8周歲的未成年人;(2)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3)8周歲以上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未成年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原則上不能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應由其法定代表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根據《民法典》第144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來源:微信@重慶科技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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