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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契約論》讀書筆記
十八世紀,盧梭的《社會契約論》首先提出了社會契約的概念。
“人生而自由”,盧梭說,“人的這種共同的自由來自他的本性。他的第一法則是自己的存活,他的第一要務是自己的利益。人,一旦明白事理,就是自主的;對自身的生存手段,他擁有唯一的決斷,他因此成為自己的主人。”
在十八世紀,盧梭提出這樣的觀點驚天動地,更要命的是,他居然以“天賦人權”作為他論述的基礎,展開了一系列的憲政分析,并對國家體制和法律進行全新的創造。
今天的我們沒有對盧梭的“人權”觀念感到疑惑,不過使我們驚訝的是,盧梭在他的國家結構思考中完全以自由和平等為基礎,這是很不現實的,盧梭絲毫不考慮曆史遺留問題,而十八世紀的世界各國,不是奴隸制就是君主制,像盧梭描述的具有自由理念、而又沒有構成國家的人民群體是不存在的,即使是今天,任何一個國家也沒有盧梭所描述的理想基礎。
但盧梭毫不動搖地堅持自己的出發點,他認為沒有任何理由能夠放棄人權原則,國家的制度和法律必須建立在這樣基礎上,否則就是不合理、不合法的。
任何違背人權的借口都會造成獨裁,十八世紀的盧梭顯然不能先知先覺後世的法西斯主義和極權主義,但他預料到了以人民名義專制的理論,所以他堅定不移支持自由的人是共和國制度唯一基礎。
無一例外,法西斯主義和極權主義國家都是實行非自由的三權合一、軍隊政黨化、壓制言論自由政策,簡單的理解就是專制政府壓制人權。這些專制理論和思想曾經有過很大的影響力,他們或者說要維持社會次序和國家穩定,或者說為了長遠利益,或者說是國情,花樣不少,“人民是不會腐敗的,但她可會受到蒙蔽”,所以法西斯主義和極權主義盛行一時,這是因為他們對人民的欺騙。
我們現代公民必須要明确真正的人權觀念,法律維護的社會次序和國家穩定是為了人民自由和權利得到更好的保障,而不是相反。
盧梭強調了“人生而自由”的基本地位。
“社會契約的本質決定了上述各項要件不能有一絲更動,否則社會契約就會失去效用,即便這些條件不曾被正式宣布,也必須是每一時每一地普遍地得到接受。否則,每個個人都失去或放棄了他的契約自由,而重新得回他所原有的天然的權利和自由。”
在盧梭的觀念中,奴隸制和君主制的法律都是惡法,都不能夠被承認的,更不用說在惡法基礎上組建的奴隸制政府和君主制政府。盧梭還提出了共和政體的概念,他認為隻有真正依法而治的政體才可以稱為共和政體,才是符合社會契約的。
二十一世紀的世界各國還遠遠沒有達到盧梭所希望的共和國理想,不過幾百年來的世界因為他的理論發生了巨大的變化,也許人類永遠達不到那種理想,不過我們可以無限的接近,“天賦人權”是這一切美好的開始,也是我們努力要實現的目标。
盧梭的學說自問世以後,後世對其褒貶不一,其命運在大榮與大損、大揚與大抑的評說中沉浮。保守主義理論家們抨擊盧梭的學說倡導不受約束的自由、慫恿漠視權威、破壞秩序的極端個人主義。對盧梭的這一方面的攻擊,現在已經不值得反駁。值得重視的是那些倡導自由主義的學者對盧梭的批評。他們将盧梭視為“極權主義民主”的始作俑者。争對盧梭到底是不是自由主義者這一問題,我想談談自己的看法。
我認為,将盧梭視為極權主義的始作俑者未必公正。對盧梭這一指責的一個不甚明确、似是而非的思路是,極權主義肇始于法國大革命雅各賓黨人恐怖統治政權,而雅各賓黨人的領袖都是盧梭學說的信徒。面對這一指責需要提出的第一個問題是:由信奉盧梭學說的人所創建的政權制度和政治實踐是否忠實地複現、踐行了盧梭學說,以緻我們可以說盧梭學說必然導緻雅各賓黨人的集權統治嗎?實際上,由信奉盧梭學說的人創建的政治統治形式,與盧梭學說必然導緻的政治制度并不必然等同。雅各賓派确實信奉盧梭學說,但在現實的政治實踐中,他們創建的制度,政治實踐,并不是盧梭學說演繹的必然結果。盧梭的政治學說明确的反對正當政治,而雅各賓黨人的政治卻是鮮明的政黨政治;盧梭反對代議制,而雅各賓黨人統治的時代的政權形式卻是典型的議會制政權。如果說雅各賓黨人能夠實行極權主義統治,那恰恰是在背離盧梭的直接民主政治理想的前提下實現的。可以說,盡管雅各賓派自稱信奉盧梭學說,但其政治實踐卻是在對盧梭學說的扭曲、甚至背離。人們盡可以批評雅各賓黨人在法國大革命時期的企圖依據理性、借助暴力改變社會一切的政治實踐,但是不可以由此歸罪于盧梭學說。因為盧梭的觀點并不提供為上述做法辯護的借口。
在認定“天賦人權”的基礎上,盧梭繼續論證憲政國家的構成。
他說,“設計一種人類的集合體,以用集體力量來保障每一個加盟的個體和他的财産。在這一集體中,個體雖然和整體聯系在一起,但依然自由如初,隻聽從自己的意志。這就是社會契約要解決的根本問題。”
盧梭假象有一群自由的人民,他們本來各自為政,自由自在的享受着歸屬于自己的全部權力,當他們認識到合作的必要、認識到協作能夠給他們帶來更大利益的時候,他們決定共同組建一個集體,他們依靠這個集體來保護每個加盟者的權利。
顯而易見,為了讓他們的自由和利益得到更充分的體現,他們必須放棄部分自由和利益。用現代觀念來看,就是衆多獨立的個人組建一個國家,他們同意接受政府管理、遵守國家的法律、納稅等形式放棄自己的部分權力,從而得到明确而強大的保護,比如軍隊、警察等。另一方面,不同個體的自由也不允許互相侵犯,于是建立一個所有人共同遵守的公約勢在必行。
盧梭把人民出于這種目的締結的公約稱之為“社會契約”,世界各國的憲法,也就是國家的基本大法,可以理解為盧梭說的契約,隻有在憲法的基礎上,才有法律體系,繼而才有政府體系。
考慮到法律和政府對人民行為的強大影響力,作為失去部分權力的人民,怎樣使這個契約形成的法律和政府不侵犯自己的自由權利,個人能夠繼續“自由如初,隻聽從自己的意志”,法律能夠體現保護人民權力和權利的精神和原則,政府不至于淩駕于人民之上,用人民主動獻出的權力來實施暴政、剝奪人民其他的權力,盧梭說,“這就是社會契約要解決的根本問題。”
成立國家,建立國家法律,組建國家政府,這本身就是營造一個權力巨大的怪物,不受限制的權力天然有腐敗和專制的傾向,這種權力是人民無法抗衡的,一個人失去了應有的自由,也就意味着全體都可能失去了應有的自由,既然社會契約是人民用來保護自己權利的,那麼在契約中,也就是我們的憲法中,必須對其進行有效的制約,如果人民不能夠在契約中有效阻止極權和獨裁,我們可以認為,這個契約是無效的,因為它違反了人權原則,惡之果無法開出美之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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