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承包合同糾紛需要什麼證據?來源:最高判例轉自:最高判例,現在小編就來說說關于建築承包合同糾紛需要什麼證據?下面内容希望能幫助到你,我們來一起看看吧!
來源:最高判例
轉自:最高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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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2022年8月9日“中國裁判文書網”發布(2021)最高法民終1054号民事判決書,承包人與發包人在該案中争議較多,而且裁判觀點比較重要,特推薦給讀者朋友。因裁判内容較長,僅節選部分文書并歸納要點,供大家參考。
本期案例:(中國裁判文書網)《杜班建設有限公司、青海海力舟陽商貿有限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民事二審民事判決書》,案号:(2021)最高法民終1054号,裁定日期:2022-06-22。
裁判要點1:雖然承包人與發包人約定“如因承包人不提交項目的竣工資料,發包人有權拒付剩餘工程款并不承擔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但是,在承包人已将工程交付給發包人使用的情形下,發包人根據上述約定以承包人未提交竣工驗收資料配合驗收為由拒付剩餘工程款,依法不能成立。
文書節選:關于海力舟陽公司應否向杜班公司支付剩餘工程款1000萬元的問題
海力舟陽公司認為杜班公司未擔責整改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質量問題,未提交竣工驗收資料配合驗收,海力舟陽公司有權暫不支付剩餘1000萬元工程款。杜班公司認為自身已完全履行了合同項下的全部施工義務,并且案涉工程已經投入使用,海力舟陽公司支付工程款的條件已經成就,應按約付款,海力舟陽公司以竣工資料移交的次要義務抗辯其支付工程款的主要義務,與權利義務對等的公平原則不符。
本院認為,海力舟陽公司應當支付剩餘1000萬元工程款。理由如下:2016年11月7日,海力舟陽公司與杜班公司簽訂的《協議書》第三條明确約定了海力舟陽公司的付款期限,即剩餘1000萬元的工程款海力舟陽公司應當于2017年12月30日前支付500萬元,2018年6月30日前支付剩餘的500萬元,該約定具體明确,海力舟陽公司應當履行。《協議書》第五條約定“乙方承攬範圍内的工程已經完工,但尚未竣工驗收,乙方協助該工程的竣工驗收,自相關五方單位簽字蓋章通過驗收後20日内向甲方提交乙方承建完成的全部工程驗收資料,該協議生效後,乙方不再承擔保修責任。如因乙方不提交項目的竣工資料,甲方有權拒付剩餘1000萬元工程款并不承擔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依據該條約定,支付1000萬元工程款的前提是“自相關五方單位簽字蓋章通過驗收後20日内向甲方提交乙方承建完成的全部工程驗收資料。”本案中,案涉工程相關五方單位并未驗收就已經向海力舟陽公司交付使用,杜班公司已經履行完施工合同的主要義務。海力舟陽公司以杜班公司未提交竣工驗收資料配合驗收為由,拒付剩餘1000萬元工程款,依據不足,依法不能成立。一審判決海力舟陽公司支付剩餘工程款1000萬元,依法有據,本院依法予以維持。雖然案涉工程存在質量問題,但海力舟陽公司就質量整問題對杜班公司已經提出反訴,一審法院對案涉工程剩餘工程款以及質量事宜均進行審理并判決,已分别作出處理,海力舟陽公司以質量問題為由拒付剩餘工程款并要求在工程款中扣減工程質量加固費用後再計算逾期利息,依據不足。
裁判要點2:承包人與發包人關于“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交全部工程驗收資料後,承包人不再承擔保修責任”的約定,不能免除承包人對地基基礎工程承擔責任。
文書節選:杜班公司就案涉地基基礎工程存在的質量責任并未免除
杜班公司主張其責任已經免除的依據是《協議書》第五條,但是該《協議書》第五條約定内容為“乙方承攬範圍内的工程已經完工,但尚未竣工驗收,乙方協助該工程的竣工驗收,自相關五方單位簽字蓋章通過驗收後20日内向甲方提交乙方承建完成的全部工程驗收資料,該協議生效後,乙方不再承擔保修責任。如因乙方不提交項目的竣工資料,甲方有權拒付剩餘1000萬元工程款并不承擔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依據該條約定,該《協議書》生效後,杜班公司免除的責任為“保修責任”。保修責任是施工單位在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後、保修期内出現的非因使用不當、第三方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質量缺陷,承擔無條件按交付時的原貌和質量标準實施修複的責任,保修責任不同于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保證責任,且《協議書》第六條也約定:“本工程質量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相關條款為依據”。建築法第六十條規定:“建築物在合理使用壽命内,必須确保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杜班公司應當對案涉地基基礎工程承擔責任。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案涉工程經鑒定存在混凝土柱箍筋間距不合格、混凝土柱垂直度不合格、混凝土基礎防腐做法不符合設計要求及混凝土柱的構件截面尺寸不合格等地基基礎工程問題,依照建工解釋第十三條“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後,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内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之規定,杜班公司應當對案涉地基基礎工程存在的質量問題承擔整改責任。杜班公司稱海力舟陽公司已經免除杜班公司責任的理由,依法不能成立。
裁判要點3:地基基礎工程存在不符合驗收規範要求和設計要求的鑒定意見本身就是對工程安全性的評價,不論該工程短期内是否滿足使用功能,均應進行整改;故承包人關于在地基基礎工程整改之前應先進行安全性專項鑒定的觀點不成立。
文書節選:關于案涉工程應否先進行安全性鑒定的問題。杜班公司認為案涉工程質量問題并不影響安全性和使用性,因此不需要進行整改,在地基基礎工程整改之前應先進行安全性專項鑒定。本院認為,根據建工解釋第十三條的規定,對于地基基礎工程存在的質量問題,承包人應承擔整改責任。案涉工程地基基礎工程經鑒定确認存在不符合驗收規範要求和設計要求,該意見本身就是對工程安全性的評價,因此不論該工程短期内是否滿足使用功能,均應進行整改,否則有違建築法第五十六條、第五十八條規定的建築工程應當質量合格的立法規範目的。據此,一審法院對杜班公司關于對案涉質量問題是否影響工程結構安全以及是否需要加固進行鑒定的申請不予準許,依法有據,并無不當。如前所述,因案涉工程尚未竣工驗收,對工程質量是否合格進行鑒定時,鑒定機構以驗收規範要求和設計要求對其質量進行評判符合法律規定,在此基礎上鑒定機構出具《結構加固設計》,依法有據,一審法院采信該意見,并無不當。杜班公司提交的《安全性意見書》和《專家評審意見》系單方委托其他機構出具,一審法院未予采納,并無不當。杜班公司上訴認為《工程造價書》缺乏安全性鑒定和加固整改的前置程序、工程量計算錯誤等上訴理由,依據不足,不能成立。
裁判要點4:發包人以其原法定代表人在《工程聯系單》簽字系後補為由,否認其同意設計變更,并申請對該簽字形成時間進行鑒定,在有證據證明該簽字屬實且聯系單内容真實的情形下,可不予準許發包人的鑒定申請。
文書節選:關于杜班公司應否承擔鋼架構工程的質量責任問題
海力舟陽公司上訴主張,杜班公司變更鋼結構工程的鋼結構型号及焊接工藝,應當承擔保修責任,一審法院認定海力舟陽公司明知且同意上述事項屬于認定事實錯誤。杜班公司主張該設計變更經過海力舟陽公司同意,案涉工程已被擅自使用,并承諾免除杜班公司保修責任,杜班公司不應再承擔鋼架構工程的質量責任。經查,根據鑒定意見,案涉工程所使用的杆件及焊接工藝為合格,但是與設計不符,不符合安全使用的要求,鑒定機構據此出具加固設計方案并計算出加固費用。本院認為,杜班公司不應承擔鋼架構型号以及工藝變更的責任。理由如下:首先,本案杜班公司使用Ф89、Ф114型号的焊管和采用直接焊接工藝進行施工過程中,已經監理單位确認,監理單位對杜班公司緻函要求更改型号的函件的複查意見、相關審核意見、鋼材檢測報告、焊接完成後的審查驗收、相關質量驗收表均可佐證,海力舟陽公司并未提出異議,并且焊管型号和焊接工藝非隐蔽工程,可尺量和視覺可知,海力舟陽公司接收該工程投入使用并承諾杜班公司對工程質量不再承擔保修責任時,對此亦未提出異議,視為海力舟陽公司認可施工過程中對焊管尺寸和焊接工藝的變更。其次,海力舟陽公司申請對《施工單位工程聯系單》和《監理工程師通知回複單》上簽字的形成時間進行鑒定,認為海力舟陽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張海濤簽字同意的《施工單位工程聯系單》是後補。但因上述文件簽字屬實,且案涉工程施工中監理單位并未提出異議,可以與上述工程聯系單内容形成印證,可以形成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标準,可以證明案涉工程施工中變更設計以及施工方案的事實,故一審法院認定簽名時間是否後補并不影響海力舟陽公司同意設計變更的事實,認定海力舟陽的申請事項與待證事實不具備關聯性,綜合考慮其申請鑒定時間已超出舉證期限等因素,不予準許海力舟陽公司的鑒定申請,并無不當。在案涉施工所用杆件及焊接工藝檢測為合格的情況下,海力舟陽公司以杆件不符合設計要求為由要求杜班公司承擔加固整改責任,與合同約定及事實不符,一審法院不予支持海力舟陽公司該項訴訟請求,并無不當,海力舟陽公司該項上訴請求,依據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裁判觀點5:如無合同約定,發包人主張用承包人的工程整改費用沖抵發包人應付承包人的工程款的觀點不成立;至于整改費用是否沖抵工程款的問題,可在執行程序中處理。
文書節選:關于整改費用應否沖抵工程款,申懷武應否承擔連帶責任以及連帶責任的範圍問題
海力舟陽公司、申懷武上訴主張,案涉工程地基基礎工程及鋼架主體結構存在質量問題,應當用整改費用優先沖抵工程款,申懷武應當在沖減後的欠付款範圍内承擔連帶責任,杜班公司對此不予認可。本院認為,申懷武應對欠付工程款以及利息承擔連帶責任,整改費用是否沖抵工程款可以在執行程序中處理。理由如下:首先,根據本案查明事實,案涉協議并未約定案涉工程存在質量時修複費用可沖抵工程款,在杜班公司及海力舟陽公司均存在違約的情況下,一審法院對未付工程款及杜班公司應當承擔的地基基礎工程存在的質量問題分别判決,并無不當。其次,申懷武在2016年11月20日向杜班公司出具《承諾書》中承諾為《協議書》中海力舟陽公司的付款責任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該《協議書》中海力舟陽公司的付款責任為剩餘的1000萬元工程款及逾期付款違約金,申懷武應當依據承諾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據此,一審法院判決申懷武按照承諾對海力舟陽公司的全部付款責任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并無不當,本院依法予以維持。海力舟陽公司該項上訴請求,依據不足,依法不予支持。
裁判觀點6:工程已完工,尚未竣工驗收,發包人與承包人已陷入合同履行僵局的情況下,為了一次性解決糾紛,可在判決發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同時,判決承包人交付全部工程驗收資料。
文書節選:關于杜班公司應否配合海力舟陽公司竣工驗收并提交其承建完成項目的全部竣工驗收資料的問題
杜班公司主張一審法院對杜班公司應當向海力舟陽公司提交竣工驗收資料并配合驗收認定事實不清。海力舟陽公司、申懷武主張杜班公司應當配合驗收并向海力舟陽公司提交竣工驗收資料。本院認為,《協議書》第五條約定杜班公司承攬範圍内的工程已完工,但尚未竣工驗收,杜班公司協助該工程的竣工驗收,自相關五方單位簽字蓋章通過驗收後20日内向海力舟陽公司提供承建完成項目的全部工程驗收資料。杜班公司認為目前海力舟陽公司尚未給付欠付工程款,不予交付竣工驗收資料并配合驗收。因案涉合同目前雙方已陷入履行僵局,無法達成一緻,為一次性解決糾紛,一審法院根據《協議書》中杜班公司應當承擔的義務,結合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在判決海力舟陽公司支付工程款的同時,判決杜班公司履行交付其承建完成項目的全部工程驗收資料之附随義務,并無不當。杜班公司認為其不應承擔交付工程資料義務的理由,依法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裁判觀點7:發包人在一、二審中對案涉合同主體以及合同效力未提出異議,在二審開庭後根據本案訴訟前已經存在的證據主張案涉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
文書節選:另外,海力舟陽公司在2022年6月27日本案二審庭審後提交了杜班公司與案外人吳國旗之間有關工程款的另案民事裁定書以及雙方之間借款糾紛的民事判決書一份,拟證明案外人吳國旗借用杜班公司資質施工,案涉合同無效。因上述案外人與杜班公司的工程款糾紛民事裁定書是管轄異議裁定,不能證明案涉工程借用資質的事實。另案關于借款糾紛案的民事判決書雖查明案外人吳國旗與杜班公司簽訂了《工程項目内部承包責任合同書》,但因該協議系杜班公司與吳國旗的内部關系協議,吳國旗就案涉工程并未向發包人海力舟陽公司主張權利,在案涉工程施工中,海力舟陽公司對工程施工的人員并未提出異議,且該證據在本案訴訟前已經存在,一、二審中海力舟陽公司對案涉合同主體以及合同效力并未提出異議,海力舟陽公司二審開庭後據此主張案涉合同無效,依據不足,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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