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富林)街道邊停放整齊的共享電動自行車給人們的生活帶來了極大便利,有需求的行人隻要拿出手機掃碼即可騎行,這種低門檻自助使用的共享方式在給人們帶來便利的同時,也帶來了一定的道路安全隐患。
6月25日,河南省盧氏縣人民法院就開庭審理了一起未成年人駕駛共享電動自行車引發的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為積極推行陽光司法,以公開促公正,同時對青少年開展法治教育,該案開庭時邀請8名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盧氏縣實驗高中的部分師生走進法庭,現場旁聽庭審,評判案件,接受普法教育。
案情回顧
該案由盧氏縣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民事庭庭長胡斌獨任審理。
2021年10月24日18時許,盧氏縣某中專16歲女學生小李(化名)駕駛美團共享二輪電動車載人在盧氏縣城區地段行駛時,将行人于某某撞倒緻傷。于某某被送至醫院治療,經診斷為左足2/3/4跖骨遠端骨折。經盧氏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小李承擔該起事故的全部責任。後小李父母為于某某墊付了5000元醫療費後,雙方因賠償問題協商無果,于某某将小李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各項經濟損失共計50000餘元。因小李屬未成年人,其父母作為監護人被列為共同被告。
開庭審理
6月25日上午9時,随着一聲清脆的法槌響,庭審活動正式開始。
庭審現場,法庭引導原、被告就涉案證據的合法性、關聯性和真實性展開舉證、質證、辯論,并圍繞原告受傷原因、被告責任、因果關系等矛盾焦點發表意見,充分保證了雙方當事人的各項訴訟權利。
當庭判決
承辦法官嚴格審查了涉案證據,綜合庭審陳述,還原了案件發生的真實過程,厘清了雙方争議焦點。經過近一個小時的庭審,法庭休庭調解無果後當庭宣判,判決被告小李父母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賠償原告于某某各項損失共計35831.42元;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整個庭審節奏把握得當,程序有條不紊。
現場普法
休庭期間,盧氏法院組織旁聽人員進行問卷調查、現場互動,征求對案件審理的意見和建議,并進行了現場釋法答疑。
旁聽學生積極踴躍地向法官發問,主審法官胡斌認真進行解答。
盧氏法院副院長王彬現場釋法,對旁聽學生開展了法治教育,教育學生們一定要加強法律知識和安全知識學習,健康快樂地成長。
庭審活動結束後,盧氏法院還召開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座談會,廣泛征求代表委員對法院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客串”法官
法官們還組織參加活動的師生參觀了審判法庭,向他們講解了法庭布局及法徽、法袍、法槌等法律文化的内涵和意義。部分學生還穿上法袍,敲響法槌,“客串”法官,零距離感受法庭的神聖和威嚴。
“以前總覺得法院、法庭是一個很神秘、很嚴肅的地方,讓人望而生畏,今天走進法院才真正感受到了法庭的莊嚴和神聖,同時也知道了原來法官也很親切,法律也有溫情的一面。”參加活動的學生紛紛表示,今後一定要進一步增強法律意識,樹立法治觀念,做一個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學生。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駕駛自行車、三輪車必須年滿12周歲;駕駛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必須年滿16周歲。因此,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注意:未滿12周歲的未成年人禁止使用共享自行車;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禁止使用共享電動自行車。 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父母未盡到監護責任的,應由作為監護人的父母承擔賠償責任。
盧氏法院提醒,現實生活中一些家長對孩子騎行自行車、電動自行車等行為未盡到監管職責,甚至為孩子提供賬号或直接幫孩子掃碼開車,造成安全隐患。因此,監護人應履行好監護職責,對家中不符合騎行年齡規定的未成年人加強相關引導教育,禁止違規騎行,以免釀成禍端。
【編輯 滢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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