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某和陳某結婚後不久,楊某因與朋友合夥做生意産生虧空導緻資金周轉困難,于是楊某向陳某提出借錢。
因雙方結婚登記不久,也沒有什麼共同财産,陳某雖然有些為難,但考慮到雙方是夫妻,還是把自己婚前工作多年的積蓄陸續通過銀行轉賬、支付寶等方式轉給了楊某,前後共計近20萬元。每次借款時,楊某都向陳某出具了相應金額的借條但未明确還款期限。
後雙方因感情不和協議離婚, 《離婚協議書》中就雙方之前借款的還款期限予以明确,即“楊某向陳某借款20萬元,于2021年10月30日前歸還”。然而,還款期限已過,陳某多次催讨,楊某以各種理由拖延不還,無奈之下,陳某将楊某告上法院。
律師意見
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夫妻婚後所得的财産均為夫妻共同财産,因此,如果夫妻一方将夫妻共同财産拿出來供另一方經營生意,視為雙方對夫妻共同财産的處分。在沒有另外約定的情況下,如果該财産已消耗,在離婚時,未使用該筆款項的夫妻一方無權要求另一方償還。
但在本案中,楊某因和朋友合夥做生意還債所需,婚内向陳某借錢,借錢時雙方剛結婚不久,并沒有什麼共同财産。陳某基于夫妻情分将自己婚前工作多年的積蓄分多次通過銀行轉賬和支付寶等方式借給楊某近20萬元,且陳某每次給楊某轉款時,楊某均出具了相應的借條,故雙方成立借貸合同關系,楊某應返還陳某20萬元。
關于還款協議,雙方通過離婚協議予以明确,楊某應在2021年10月30日前歸還。雙方既已離婚,離婚協議也已經發生法律效力,故楊某應歸還陳某20萬元。
法律知識點
(1)夫妻之間的借款協議有效需滿足以下四方面的條件:
①協議訂立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②借款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财産;
③借款一方将所借款項用于個人經營活動或個人事務;
④離婚時,借款按照雙方簽訂的協議進行處理。
(2)婚内夫妻一方将個人财産借給另一方的,借款時應注意以下三個方面:
1)借款時最好簽訂書面的借款合同或讓借款方出具借條;
2 )轉賬時使用銀行轉賬或微信、支付寶等方式,不要使用現金;
3)遇到對方拒不歸還的情況,應盡早去法院起訴,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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