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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少繳一個月怎麼告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8-05 20:13:51

社保少繳一個月怎麼告?社會保險是國家為了預防和分擔年老、失業、疾病以及死亡等社會風險,而強制要求勞動者及用人單位參加的社會安全制度實踐中,因社會保險的未繳、少繳引發的糾紛并不鮮見為此,海澱法院法官以三個典型案件為例,為您詳解不同情形下,勞動者遭遇社會保險糾紛應如何維權,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社保少繳一個月怎麼告?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社保少繳一個月怎麼告(社保未繳少繳怎麼辦)1

社保少繳一個月怎麼告

社會保險是國家為了預防和分擔年老、失業、疾病以及死亡等社會風險,而強制要求勞動者及用人單位參加的社會安全制度。實踐中,因社會保險的未繳、少繳引發的糾紛并不鮮見。為此,海澱法院法官以三個典型案件為例,為您詳解不同情形下,勞動者遭遇社會保險糾紛應如何維權。

用人單位未開立社保賬戶

勞動者可解除勞動合同

原告王立訴稱,其于2015年4月入職恒友公司,雙方簽訂3年期限勞動合同。入職後其多次要求恒友公司為其繳納社保,恒友公司以資金困難為由拖延。無奈之下,其于2018年4月以未繳納社會保險為由,向恒友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恒友公司則辯稱其并非故意不為王立辦理,而是客觀上資金存在困難。

法院經審理後認定,王立在職期間,恒友公司未為其開立社保賬戶、繳納社會保險。王立以此為由與恒友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定,恒友公司應支付王立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宣判後,恒友公司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因用人單位過錯,未為勞動者建立社保賬戶,或雖建立了社保賬戶但繳納險種不全情形的,勞動者有權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以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主張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目前,仍有部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社會保險觀念淡薄,如果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建立社保賬戶或雖建立了社保賬戶但繳納險種不全,屬于違反社會保險法規,勞動者據此請求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應予以支持。

繳費年限不足、繳費基數低

可要求社保管理部門強制征繳

原告路鵬主張,其入職遠大公司,雙方約定其月工資标準為每月20000元。但遠大公司按照月工資10000元标準為其繳納社會保險,造成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低。據此其起訴要求遠大公司支付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的損失。

遠大公司則辯稱,雙方口頭就路鵬的社保繳費基數達成了一緻,因此不同意路鵬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後認定,雙方之間關于社保繳費基數的争議屬于行政管理的範疇,不屬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範圍,故對原告的起訴裁定予以駁回。

宣判後,雙方均未提起上訴,目前該案已生效。

法官釋法:

用人單位已為勞動者建立社保賬戶且險種齊全,但存在繳納年限不足、繳費基數低等問題的,不屬于法院勞動争議案件的受理範圍。勞動者發現有險種不全或繳費基數低的情形,可及時要求用人單位補繳社會保險。在用人單位不配合的情況下,可通過社保稽核、勞動監察等方式強制征繳社會保險,維護其自身社會保險權益。

用人單位未繳納2011年7月1日前的社會保險費

農業戶口勞動者可要求賠償損失

原告趙軍訴稱,其為農業戶口,于2010年10月入職新科公司。該公司未為其繳納養老保險,應當向其支付未繳納養老保險賠償金。新科公司則辯稱趙軍為來京臨時務工人員,在原籍有一份新型農保,為避免重複投保,趙軍自願放棄合同期間繳納社會保險。

法院經審理後認定,為勞動者依法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強制性法定義務,不因雙方間的約定而免除。鑒于趙軍為外埠農業戶口,在職期間新科公司未為其繳納養老保險,故新科公司應支向趙軍支付自其入職至《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施行之前,即2011年6月30日期間未繳納的養老保險賠償金。

宣判後,新科公司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釋法:

對于農業戶口的勞動者,2011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施行之前的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無法補繳,用人單位因此造成勞動者的損失,應作出賠償。在2011年7月1日之後的社會保險費用,無論勞動者系城鎮戶口還是農村戶口都能補繳,勞動者可通過社保經辦機構或勞動行政部門解決。對于用人單位來說,及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是其法定義務,該責任不因勞動者自願放棄而免除。

社會保險為勞動者權益提供了制度保障,有助于和諧用工環境的建立。對于用人單位來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既是其法定義務,也能夠幫助其分擔經營風險。對于勞動者來說,在用人單位未繳、少繳社會保險的情形下,應積極地根據不同情形,通過正确途徑主張權益。(文中勞動者與用單人位名稱均系化名)

(北京海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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