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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履曆造假解除勞動合同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8-16 20:02:28

不知不覺,又到了一年一度的畢業季

因為疫情原因

有不少小夥伴都需要再就業

再加上應屆畢業生

求職市場競争異常激烈

漂亮、高、大、上的簡曆

能使應聘者脫穎而出

找到一份理想的工作

因此簡曆造假的事情時有發生

應聘者履曆造假被拒用

勞動關系如何認定?

一起來看看這個案例~

員工履曆造假解除勞動合同(應聘者履曆造假被拒用)1

基本案情

原告廣西某集團通過獵頭公司招聘副總經理職位一名,就該崗位提出的招聘要求為:45歲以下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學曆等。被告王某向獵頭公司遞交其個人簡曆應聘該職位,簡曆中顯示王某的基本情況為:44歲,碩士學曆等。

根據王某提交的簡曆,獵頭公司認為其符合招聘要求,遂将其推薦給廣西某集團。2019年11月10日,王某作為候選人到廣西某集團報到。

之後,獵頭公司應廣西某集團要求對王某進行背景調查。經調查證實,王某最後工作經曆的實際在職時間與簡曆上填寫的任職時間存在較大偏差,其實際年齡為51歲,第一學曆為大專,與招聘條件不符。王某所提交的畢業證原件上的信息有存在篡改行為的嫌疑。于是,獵頭公司撤回該推薦。

2019年11月29日,廣西某集團向王某出具《關于對王某不予錄用的通知》,決定對王某不予錄用。之後,王某向勞動人事争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裁決:廣西某集團支付其2019年11月的薪資37500元及差旅費9191元、通訊費99.3元、體檢費210.65元、飯卡費用205元并賠償其直接經濟損失28600元。

勞動人事争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廣西某集團支付王某2019年11月份的勞動報酬11637.9元及差旅費360元,對王某的其他仲裁請求不予支持。廣西某集團不服該仲裁裁決遂訴至南甯市邕甯區人民法院,請求判決廣西某集團不應向王某支付勞動報酬11637.9元及差旅費360元,并由王某承擔案件受理費。

争議焦點

原告與被告之間是否建立勞動關系?

勞動報酬及差旅費應如何計算?

如建立了勞動關系,原告應按何種标準向被告支付勞動報酬及差旅費?

審理情況

庭審中,原告認為,仲裁認定事實錯誤,原被告之間并未建立勞動關系,不存在認定勞動合同無效的基礎。被告填寫《入司登記表》等均屬于雙方就建立勞動關系開展協商的系列活動,因協商過程中發現被告存在欺詐,故決定不予錄用。因此,不能因被告做了登記備案即認可雙方建立了勞動關系。在雙方未建立勞動關系的前提下,就不需要向被告支付勞動報酬。被告存在以欺詐手段緻使原告違反真實意願與其協商建立勞動關系,違背誠實信用原則,造成了原告方因崗位人員空缺導緻項目停滞等損失,且被告也出具承諾因弄虛作假産生的一切後果由其本人承擔。

被告認為,該職位是經過原告層層面試審批确定的,并在整個過程中馬不停蹄的開展工作且操作優秀得到了原告的認可。而且在進入原告公司工作之前,其相關的信息資料由獵頭公司提交給原告,整個招聘的過程被告是不知情的,是獵頭公司與原告商定之後,力邀被告參加面試并體檢及入職工作。

由于原、被告雙方意見分歧較大,法庭無法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法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另查明:被告崗位為廣西某集團冷鍊項目公司副總經理,試用期三個月,但至被告被通知不予錄用時,被告與原告之間未正式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及年度工作目标責任書,原告亦未向被告發放過任何薪酬待遇。在原、被告雙方協商溝通勞動合同條款等事宜過程中,被告存在為原告進行出差、市場調研等活動。

裁判結果:

一、原告廣西某集團支付被告王某勞動報酬5316元;

二、原告廣西某集團支付被告王某差旅費360元。

本案案件受理費5元,由原告廣西某集團負擔。

法官說法

關于勞動關系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之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根據王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其在填寫《入司登記表》後,開展了相關工作,對于王某開展的工作,廣西某集團未提出異議或拒絕,可視為其默認并接受了王某提供的勞動,雙方就此建立了事實勞動關系。至王某收到原告出具的不予錄用通知,雙方的事實勞動關系終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二十六條規定,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簽訂的合同無效。本案中,王某隐瞞真實工作履曆、年齡、學曆會影響廣西某集團做出是否聘用王某的判斷,王某以欺詐的形式與廣西某集團建立了事實勞動關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的規定,該事實勞動合同是無效的,故法院依法确認廣西某集團與王某之間建立的勞動關系屬于無效勞動關系。

關于勞動報酬的問題。雖然廣西某集團與王某之間建立的勞動關系是無效的,但王某在候選期間确實為該公司付出了勞動,廣西某集團應當向王某支付勞動報酬。由于廣西某集團與王某未就勞動報酬達成協議,王某也不符合應聘職位的錄用條件,故王某單方提交的《2019年度工作責任書》載明的薪酬标準不能作為計算勞動報酬的依據。

廣西某集團主張按其管理崗位部門副職的崗位工資标準(4800元/月)計算被告的勞動報酬,顯然過低,且廣西某集團印發的薪酬管理辦法未明确被告的薪酬計算亦适用該辦法,故廣西某集團該主張,法院亦不支持。根據公平原則,法院酌情按照廣西2019年度“交通運輸、倉儲及郵政業”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被告的勞動報酬。依此計算, 廣西某集團應支付王某2019年11月份的勞動報酬為5316元。

關于差旅費的問題。根據王某與廣西某集團的工作人員的微信聊天記錄, 王某2019年11月份在原告處存在出差的事實,在廣西某集團未能對此提供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對王某關于其2019年11月在候選期間出差兩天的事實,法院予以确認,故廣西某集團應向王某支付該費用。王某主張差旅夥食補助費100元/天、交通費标準80元/天,較為合理,法院予以支持。依此計算, 廣西某集團應向王某支付差旅費共計360元。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十八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

(二)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

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确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餘部分的效力,其餘部分仍然有效。

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确認。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七條【勞動關系的建立】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八條【用人單位的告知義務和勞動者的說明義務】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内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産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二十六條【勞動合同的無效】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争議的,由勞動争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确認。

第二十八條【勞動合同無效後勞動報酬的支付】 勞動合同被确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确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證明責任和職權探知】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轉自:廣西高院

來源: 石家莊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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