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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人的權利和義務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9-13 14:19:26

《物權法》第十四條規定,不動産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于不動産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通常情況下,行政機關應當以登記于不動産登記簿上的權利人為被征收人進行征收補償活動,對征收不動産相關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登記在不動産登記簿上的權利人才具有原告資格。但是,實施征收補償、給予“利害關系人”原告資格的立法出發點,均是要對實際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給予充分保護,而不是保護徒有虛名的名義權利人的“權利”,增加訴累,鼓勵原産權人在民事活動中出爾反爾。

因此,如果有證據證明,登記于不動産登記簿上的原産權人,出于真實意思表示,已經将不動産轉讓并交付受讓人,受讓人實際占有、使用不動産,成為不動産的實際權利人,且征收補償過程中,原産權人未對被征收的不動産權屬提出異議的,征收管理部門應以實際權利人為被征收人,與之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協議。

被征收人的權利和義務(征收中的實際權利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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