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外出務工、經商的農民紛紛将承包經營權流轉給親友或其他農戶,也有的以自己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投股或參股。那麼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程序是怎樣的?離婚時經營權如何分割?下面在本文詳細介紹。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程序是怎樣的?
(一)農戶自主流轉其承包經營權的,按以下程序辦理:
1、流轉雙方洽談磋商,認定流轉方式、流轉時間、流轉價格以及流轉收益支付方式等。
2、流轉雙方在協商一緻的基礎上簽訂書面合同,由流轉雙方本人簽章。
3、流轉合同簽訂後,承包農戶應将簽字後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分别報送土地發包方和所在鄉(鎮、街道)農村土地流轉服務中心存檔。
4、土地發包方和鄉(鎮、街道)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服務中心收到承包農戶遞交的書面流轉合同後,應當予以必要的審核,如有不妥應給予指正。如發現違背國家法律法規的,應依法予以制止。
(二)農戶委托村集體流轉其承包經營權的,按以下程序辦理:
1、農戶遞交由戶主簽字的委托流轉申請書。
2、鄉(鎮、街道)、村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服務機構分别進行審核,讨論是否接受委托,并将讨論結果在半個月内通知委托農戶。
3、如決定接受委托的,村集體應當與委托農戶簽訂委托合同,并在接受委托後半個月内,将流轉農戶、地塊等基本情況,以适當形式向村内外發布公告,并上報縣、鄉(鎮、街道)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機構,對外發布。
4、有意受讓流轉土地的,可在縣、鄉(鎮、街道)、村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機構公告的有效期内,提交受讓流轉土地的規劃書面申請。
5、縣、鄉(鎮、街道)、村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機構在公告期結束後,及時召集已提交受讓流轉土地的申請人進行磋商。可以協商确定流轉價格,也可以通過招标的辦法确定流轉價格,在公平合理、協商一緻的基礎上拟訂流轉合同草案,經委托人(承包戶)與業主簽字認可後正式生效。
(三)抛荒耕地的流轉,按以下程序辦理:
1、調查摸底。各村或村民小組認真填報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制作并發放的《抛荒土地調查登記表》,對抛荒耕地逐一進行調查核實,确定土地抛荒的年限,并由參加調查核實的人員及農戶簽字确認後報鄉(鎮、街道)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服務中心。
2、公示。抛荒土地摸底情況要在村務公開欄、所在村民小組進行公示,對土地抛荒時間達到二年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收回土地承包經營權。對公示有異議者,要求繼續承包已抛荒耕地的,應在15天内提出複耕計劃報村集體和村民小組備案,複耕期限為半年,到期未複耕的視為放棄複耕,由原發包單位依法收回。
3、農戶确認同意。抛荒土地經公示無異議的,由發包單位發出書面通知,經農戶确認同意後收回。通知書一式二份,一份農戶簽字後作為回執交回原發包單位存檔,一份由農戶留存。對于收回抛荒土地承包經營權通知書難以送達的,可以依法采取留置、委托送達、公告送達、郵寄送達等方法送達。承包農戶也可以将抛荒土地委托發包方流轉,對連片抛荒地還可以由所涉及的承包戶共同合作開發經營抛荒土地。在開展抛荒地調查中,農戶在限期複耕、委托村集體流轉和村集體收回承包權三種方案中,選擇其中一種方案進行簽字認可。
4、終止承包關系。經合法程序收回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由原發證單位辦理注銷手續。土地承包合同終止手續由發包方申請,經鄉(鎮、街道)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服務中心審核後報縣農業局确認。
5、流轉。收回的抛荒地和農戶委托村集體流轉的抛荒地,由原發包方統一組織流轉,收回的抛荒地,經流轉所得收入歸村集體所有,委托村集體流轉抛荒地因流轉所得的收益,歸承包農戶。村集體無法流轉的抛荒地,應及時上報縣、鄉(鎮、街道)兩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服務中心,由鄉(鎮、街道)牽頭,組織土地、農業、林業等部門技術人員,對抛荒地的地質、地理位置等進行評估、論證、策劃,引入項目,開發利用。
在農村離婚案件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如何分割呢?
律師解答:(一)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屬于夫妻共同财産。一般認為,夫妻共同财産即是“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條明确規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即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主體是農村承包經營戶,而非家庭成員個人。因此,夫妻一方或雙方并沒有取得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自然也不能将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夫妻共同财産進行分割。
(二)從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權利取得的來源看,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系通過承包合同取得的,作為承包合同主體承包方的是農戶,而不是個人,強行分割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也違背了合同的相對性原則。最高院也明确指出:“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條的規定,農村土地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其本質特征是以本集體經濟組織内部的農戶家庭為單位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家庭承包方式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屬于農戶家庭,而不屬于某一個家庭成員。根據《繼承法》第三條的規定,遺産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财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屬于個人财産,故不發生繼承問題。”因此,作為農戶家庭成員個人并未與發包方簽訂土地承包合同,自然不能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
(三)若法院對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分割就違背了合同法的自願原則。
(四)若法院對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分割就有審判權替代行政權的嫌疑。《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争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争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争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未實際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解決。”基于以上規定,法院分割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有司法權替代行政權的嫌疑。
綜上,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宜由法院來直接處理,而應依法向政府相關部門提出申請,經依法審查後通知發包方及時與原農戶變更原土地承包合同,結合原承包合同訂立時該戶的人數,合理分割,并在分割後及時訂立新的土地承包合同,真正達到保護婦女權益不受侵害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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