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務教育是我國實行的一種教育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十八條規定:國家實行九年制義務教育。各級政府負有法律責任,必須采取各種措施保障适齡兒童、少年的就學;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以及有關社會組織和個人也負有法律責任,促使适齡兒童、少年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因此,義務教育既是國家對人民的義務,也是家長對國家和社會的義務。義務教育具有平等、強制的性質。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規定: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不分性别、民族、種族,應當入學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我國實行的義務教育是不收學費的教育,它分初等教育(小學)和初級中等教育(初中)兩個階段。義務教育的學制主要有“六、三”制、“五、四”制和“九年一貫制”等。實行義務教育,是現代社會生産和現代社會生活發展的必然要求,是現代文明的一個重要标志。
一、義務教育的性質與特征義務教育,是依照法律規定,适齡兒童和少年必須接受的,國家、社會、學校、家庭必須予以保證的國民教育。義務教育具有以下的性質和特征:
二、違反義務教育法怎麼處罰?
1、未能如期實現義務教育規劃目标和達到辦學條件要求的法律責任:因工作失職未能如期實現義務教育實施規劃目标的以及無特殊原因,未能如期達到實施義務教育學校辦學條件要求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未能積極履行職責,從而影響了義務教育規劃目标和辦學條件的如期實現,其行為構成失職。但在追究責任時還要考慮是否有特殊原因如地震、洪水等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無法如期完成義務教育實施責任的,不應認為是失職行為而追究其法律責任。
2、對學生辍學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法律責任:對學生辍學未采取必要措施加以解決的要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負有法定責任保障學生接受規定年限義務教育的有關教育部門、基層人民政府以及中小學校的校長、教師等,如發現接受義務教育的中小學生辍學,不采取措施解決也不如實向上級報告的,屬于失職行為。這類違反義務教育法的行為應當對有關責任人員予以行政處分。
3、玩忽職守緻使校舍倒塌并造成師生傷亡的法律責任:玩忽職守緻使校舍倒塌,造成師生傷亡事故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于造成重大傷亡事故的責任人員就不僅僅是由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已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4、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适齡兒童、少年就學的法律責任: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應當在該地區或者該學校接受義務教育的适齡兒童、少年就學的對有關責任人員應給予行政處分。如果拒絕接受應當在本地區或本學校接受義務教育的适齡兒童、少年就學,就是侵犯了适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是違反義務教育法的行為,應根據具體情況對有關責任人員進行批評教育或給予行政處分。
5、義務教育必須使用依法由國家和有關部門審定的教科書,使用本經依法審定的教科書造成不良影響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三、投訴違反九年義務教育法行為的方法
1、可以向縣級以上教育局投訴,投訴要有證據,找教育局領導并且實名投訴;
2、如果是學校領導或者老師違反義務教育法可以向教育局實名投訴,也可以向縣級紀檢部門實名投訴;
3、還可以網上披露相關情況,以引起有關部門的重視;
4、還可以向法院起訴,維護學生的接受義務教育的合法權益。
去教育局投訴的方法:
必須掌握有關違反義務教育法的證據,找教育局的分管領導或者直接找教育局局長當面投訴,也可以給教育局領導投訴信,提出合理訴求,要有禮有節,不能影響教育局的辦公秩序。
四、哪些行為會違反義務教育法
1、拒絕接受應當在本地區或本學校接受義務教育的适齡兒童、少年就學現象;
2、教育經費存在截留、擠占和挪用教育經費現象;
3、亂收費現象;
4、向學生推銷或者變相推銷商品、服務等方式謀取利益現象;
5、脅迫或者誘騙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适齡兒童、少年失學、辍學的;
6、非法招用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适齡兒童、少年的;
7、出版未經依法審定的教科書的。
五、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是否需要繳納學費
學費是指由接受教育的學生所繳納的部分培養成本費用。義務教育法明确規定,國家對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免收學費。因此,适齡兒童、少年入校接受義務教育,不需要繳納學費。但是由于我國的經濟發展水平還比較落後,完全依靠财政預算内的教育事業費解決義務教育經費不足的問題還有較大的困難。因此,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可根據實際情況,經有關部門的批準,适當地向學生收取一定數額的雜費。雜費是學生在校學習期間所需的飲水、衛生、取暖等公共性雜項費用,是與學費不同的專項費用,主要用于彌補學校的公用經費的不足。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應依法實施義務教育,嚴格執行收取雜費的有關規定,杜絕亂收費的現象。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應當酌情予以減免雜費。
此外,義務教育的免費性,主要是就國家舉辦的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而言的,對于其他社會力量舉辦的承擔義務教育任務的學校,是允許收取學費的。在我國,其他社會力量舉辦的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即我們一般所說的民辦學校,經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的核準,也可以收取相應的學費,以此作為其所辦學校的一個重要的經費來源。因此,适齡兒童、少年進入民辦學校接受義務教育是要繳納一定數額的學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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