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權利的分類——财産權、人身權、知識産權、社員權
依民事權利的客體所體現的利益為标準而作的劃分。
|「人身權」
1.以人身之要素為客體的權利,不具有直接物質利益内容的民事法律關系,人身權與其主體不可分離。
2.人身權可以進一步劃分為人格權和身份權。但人身法律關系遭受侵害後形成的侵權之債法律關系,屬于财産法律關系。
(1)人格權
包括一般人格權與具體人格權。一般人格權是以民事主體全部人格利益為标的的概括性權利。通常包括人身自由、人格尊嚴、人格獨立與人格平等。具體人格權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隐私權等。
(2)身份權
包括配偶權、親權、監護權等。
3.人身權考察方式總結
(1)以肖像權為核心,考察隐私權、姓名權(冒用、盜用、張冠李戴)。
(2)肖像權與表演者權的關系——參閱著作權法38條理解。
著作權法第38條:表演者對其表演享有下列權利:(一)表明表演者身份;(二)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三)許可他人從現場直播和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并獲得報酬;(四)許可他人錄音錄像,并獲得報酬;(五)許可他人複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并獲得報酬;(六)許可他人通過信息網絡向公衆傳播其表演,并獲得報酬。
(3)名譽權與隐私權的關系——主體、真假、内外,特别注意競合情形。
|「财産權」
1.以具有經濟價值的利益為客體的權利。
2.與人身權不同,财産權可以予以經濟評價,并可轉讓。
3.以權利的效力和内容為标準,财産權還可以進一步劃分為物權、債權、準物權和繼承權。最主要的财産權是物權和債權。
(1)物權是支配物并具有排他性效力的财産權;
(2)債權是得請求債務人為特定行為的财産權;
(3)準物權是經特許設立,具有排他性并準用物權法相關規定取得物權之财産權。
(4)繼承權是按遺囑或法律的直接規定承受被繼承人遺産的權利。
|「知識産權」-略
|「社員權」-略
|「人身權與财産權的區分」
1.兩種權利被侵害之後,承擔責任方式的不同。恢複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三種責任方式,通常是在侵犯人身權的情況下适用。
2.當兩種權利被侵害之後,是否包含精神損害賠償不同。
①侵害人身權造成嚴重後果的,一般有精神損害賠償,被侵權人死亡時,其近親屬有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
②侵害财産權一般沒有精神損害賠償,但是,如果侵害的是特殊财産,即有人格象征意義的财産。通常認為,是正常人覺得有精神價值者。如考試中曾經出現過的結婚儀式紀念照、定情信物等。
【民法典新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③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原則上不能繼承或者讓與,但是,賠償義務人已經以書面方式承諾給予金錢賠償,或者賠償權利人已經向法院起訴的可以。
【陸】民事權利的分類——絕對權與相對權-略
【柒】民事權利的分類——支配權、請求權、形成權、抗辯權
這是依民事權利的作用為标準而作的劃分。
|「支配權」
1.主體
支配權權利主體特定,義務主體不特定。
2.特點
①支配性;②排他性;③優先性;④權利實現具有直接性;⑤公示性。
【注意】支配權具有排他性,沒有排他就沒有支配。共有,雖是兩人以上所有,但實際上隻有一個所有權。同一物上有2個以上抵押權,但抵押權之間存在先後順序。
3.客體
特定化的财産和人身利益。人身權、物權、知識産品均屬于支配權,其行使無需其他人積極義務的配合。
(1)人身權——對人身利益的支配;
(2)物權——對物的支配;
(3)知識産權權——對智力和智慧成果的支配。
4.支配權不适用訴訟時效
①人格權、身份權、所有權無存續期間的限制,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是一個例外(其存續期間為70年或者50年不等);
②用益物權、知識産權均有存續期間的限制。
③地役權、擔保物權均具有消滅上的從屬性。
④抵押權雖為支配權,但抵押權适用訴訟時效。
物權法202條規定,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法院不予保護。若抵押權擔保的債權訴訟時效期間經過,抵押人獲得抗辯權,有權拒絕承擔擔保責任;屬于強制性規定,約定無效。
5.支配權不等同于支配權受到侵害後産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支配權受到侵害後,權利人可以對加害人主張支配權請求權與損害賠償請求權。但是,兩種請求權的構成要件是不同的:支配權請求權不以加害人具有過錯為要件,不适用訴訟時效;損害賠償請求權原則上以加害人具有過錯為要件,要求權利人受有損失,原則上适用訴訟時效。
|「請求權」
1.含義
要求他人作為或不作為之權利;基本框架系以債權為模型建立,權利救濟時的請求權基礎思維亦是以債權為核心。
2.特點
(1)相對性:權利人與義務人均特定,效力僅及于當事人之間。
(2)客體為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
(3)非公示性,物權具有公示性。
(4)平等性:同一标的物上多項請求權效力相同;
3.請求權的分類
支配權請求權、債權請求權、占有保護請求權、繼承權回複請求權四大類。
(1)支配權請求權
A.物權請求權:要自己東西的權利,含返還原物請求權、排除妨害請求權、消除危險請求權。
物權法34條:無權占有不動産或者動産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
物權法35條: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
B.人格權請求權
侵權責任法15條: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财産;恢複原狀;賠償損失;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複名譽。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C.身份權請求權(法條依據同上)
D.知識産權請求權
商标糾紛解釋第18條:侵犯注冊商标專用權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商标注冊人或者利害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商标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超過二年起訴的,如果侵權行為在起訴時仍在持續,在該注冊商标專用權有效期限内,法院應當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行為,侵權損害賠償數額應當自權利人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計算。
上述四項雖為支配權,但在受侵害時需以請求權作為救濟。
(2)債權請求權
債權是典型的請求權,債權請求權即請求給付,“要他人東西或行為的權利”,适用訴訟時效。包括:
意定之債:合同債權請求權、單方允諾之債債權請求權、多方法律行為之債債權請求權;
法定之債:無因管理債權請求權、不當得利債權請求權、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締約過失損害賠償請求權。
(3)占有保護請求權
基于占有而請求對方返還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險的權利,即“要自己占有的東西的權利”。
物權法245條:占有的不動産或者動産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對妨害占有的行為,占有人有權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損害的,占有人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占有人返還原物的請求權,自侵占發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該請求權消滅。
【注意】物權請求權與占有保護請求權在權利的内容上并無差别,其區别在于“請求依據”是“物權”還是“占有”。
(4)繼承權回複請求權
繼承法8條: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4.請求權競合
因同一原因事實而發生内容同一的兩個以上的請求權時為請求權的競合,此時擇一行使。
5.物權請求權、占有保護請求權的對象
(1)基于物權請求權、占有保護請求權主張返還原物,對象為無權占有标的物的人,既包括直接占有人,也包括間接占有人。即,向誰主張返還?不是看誰搶了它,而是看誰占有它。
(2)基于物權請求權、占有保護請求權主張排除妨害、消除危險,對象既包括行為妨害人,也包括狀态妨害人。行為妨害人,指具體實施妨害、造成危險之人;狀态妨害人,則是指對造成妨害之物有法律上的支配能力的人。即,向誰主張排除?不僅看誰妨害的,而且看誰能管住妨害的人。
6.請求權是否受到期間限制
(1)物權請求權:不受除斥期間和訴訟時效的限制。有例外:未登記的動産物權權利人請求返還财産适用3年的普通訴訟時效限制。
(2)占有保護請求權中的占有返還請求權受1年除斥期間限制,自侵權發生之日起計算。
(3)債權請求權原則上受訴訟時效期間限制,但有5個例外,用5字口訣來表述,即:“存、券、資、國、救”;其中:
“存”代表存款本息請求權;
“券”代表債券本息請求權;
“資”代表基于投資關系産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
“國”代表未授權給公民、法人經營、管理的國家财産受到侵害;
“救”代表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扶養費。
|「抗辯權」
1.概念和效力
抗辯權是指對抗請求權的權利,就是對于請求權說不的權利。通過行使抗辯權,一方面可以阻止請求權效力,另一方面可以使權利人能夠拒絕向相對人履行義務。
2.特征
(1)抗辯權法定:僅限于法律的明确規定,約定的抗辯不屬于抗辯權。
(2)抗辯權的功能在于阻礙請求權的行使。分為暫時阻礙的一時性抗辯權和永久阻礙的永久抗辯權。
(3)抗辯權以承認對方有請求權為前提。
(4)抗辯權的行使有一定期限限制。
《訴訟時效若幹規定》第4條:當事人在一審期間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情形除外。當事人未按照前款規定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申請再審或者提出再審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抗辯權的行使由當事人自主決定,不主張視為放棄;法官不得依職權主動釋明,也不得主動适用。
3.區分抗辯權和否認
否認是抗辯人不承認對方享有其主張的請求權,而是主張對方的請求權全部或者部分不成立,或者已經消滅。包括權利未發生的抗辯和權利消滅的抗辯。
否認的邏輯是:你無權請求。抗辯權的邏輯是:你有權請求,但我基于其他理由拒絕。
4.抗辯權的分類
(1)一時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又稱順序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一般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混合擔保中第三人的先訴抗辯權。
(2)永久性抗辯:訴訟時效經過的抗辯權。
|「形成權」
1.形成權來源
形成權的獨特性在于隻需有權利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足以使權利發生法律效力,無對應義務,但相對人須容忍形成權行使之法律義務。因此形成權有兩個來源:
(1)約定:形成權相對人事先的同意,如約定解除權;
(2)法定:立法者經由價值判斷,通過法律明文規定的形成權。
2.特點
(1)形成權的客體是民事法律關系,因為形成權的行使将導緻法律關系變動,其作用的對象為民事法律關系。
(2)形成權無對應的義務,形成權行使時,相對人處于容忍形成權行使之法律效果發生的法律地位,談不上相對人負有何種法律義務。
(3)形成權具有從屬性,形成權須依附于基礎法律關系,不能與所依附的基礎法律關系分離而移轉。如合同撤銷權、解除權不得脫離該完整合同關系而存在。
3.行使方式
(1)明示與默示。一般需要明确表示,法律有規定的情況下,默示亦可,如,①受遺贈人自知道受遺贈之日起2個月内未表示接受遺贈的,視為放棄受遺贈權;繼承人在遺産分割前,未明确表示放棄繼承的,視為接受繼承;②試用買賣中,試用期間屆滿,買受人對是否購買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視為購買。
(2)形成權作為一種單方決定權,權利的行使不以對方當事人的同意為條件。
(3)形成權适用除斥期間,須在除斥期間内行使。除斥期間屆滿,形成權消滅。行使形成權的意思表示不得撤銷,但可撤回。
【注意】個别形成權不适用除斥期間,如離婚請求權、共有物分割請求權、收養關系解除權。
(4)形成權的行使原則上不得附條件或期限。但如果條件的成就與否依相對人意思而定或者所附期限明确的,形成權的行使可以附條件或者期限。如,解除權人甲向乙表示:乙不于3月3日之前付清拖欠的房租,則甲乙之間的房屋租賃合同屆時解除。甲行使解除權時所附的期限明确,不至于導緻法律關系不确定的後果,有效。
4.形成權異議
(1)一方當事人行使解除權、抵銷權時,允許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
(2)當事人沒有就異議期間達成約定的,異議期間為對方當事人收到解除通知、抵銷通知之日起3個月。
5.形成權的分類
(1)财産法上的形成權——物權法中的形成權
所有權的抛棄;他物權的抛棄;共有物分割請求權。
(2)财産法上的形成權——債法中的形成權
①效力待定合同中的追認權;
②效力待定合同中善意相對人的撤銷權;
③可撤銷合同中的撤銷權;
④選擇之債中的選擇權;
⑤法定抵銷權;
⑥法定解除權與約定解除權;
⑦試用合同中買受人的認可權;
⑧房屋租賃合同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
⑨間接代理中第三人的選擇權;
⑩确認合同無效的權利。
(3)身份法上的形成權——繼承法中的形成權
①遺囑撤銷權
②繼承權抛棄
③受遺贈權拋棄
④遺産分割請求權:名為請求權,實為形成權。
(4)身份法上的形成權——婚姻法中的形成權
①可撤銷婚姻中受脅迫人的撤銷權
②離婚請求權
③收養關系解除權
(5)形成訴權
隻允許起訴、仲裁的方式提起,如,可撤銷合同中的撤銷權、可撤銷婚姻中的撤銷權、離婚請求權。
【注意】形成訴權中判決生效的時點與權利變動的時點重合:自判決生效時發生物權變動。
(6)單純形成權
無須通過訴訟行使的形成權,應以單方通知的方式行使形成權,明示(書面或口頭通知)、默示(推定或單純沉默),如,效力待定合同中善意相對人的撤銷權;合同解除權;贈與人的撤銷權等。
(7)以下兩種權利不是形成權
①債權人撤銷權。出題人采用折衷說,認為債權人撤銷權為綜合性權利(包括請求權能與形成權能),不屬于形成權,但适用除斥期間。債權人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内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通說認為,其中1年或5年期間的性質屬于除斥期間。
合同法第74條: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财産,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财産,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②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對人的催告權。《合同法》第47、48條,因為催告不會直接引起權利的變動。
6.期間限制。
形成權的行使受除斥期間的限制。所謂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某種權利預定的存續期間。權利人在此期間内不行使相應的民事權利,則在該存續期間屆滿時将導緻該民事權利消滅。
除斥期間和訴訟時效期間最大的區别就在于其法律效力。除斥期間的經過将導緻實體權利的消滅,而訴訟時效期間的經過僅使債務人取得永久性抗辯權即訴訟時效抗辯權。
【捌】民事權利的分類——主權利與從權利、原權利與救濟權
這是在相互關聯的民事權利中,依各權利的地位劃分的。
1.主權利是不依賴其他權利為條件而能夠獨立存在的權利,從權利則是以主權利的存在為前提而存在的權利。
2.在擔保中,被擔保的債權為主權利,而擔保權則是從權利。
3.原權利:基于合法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法律關系,如,出生、合同等。是屬于正常狀态下的權利。
4.救濟權:原權受到侵害後,法律賦予的進行救濟的權利。
5.請求權是原權還是救濟權?——關鍵看權利産生的原因。如,基于合同而産生的,請求對方履行合同的請求權——原權
6.權利救濟
權利救濟的方式包括:公力救濟和私力救濟,民法中,私力救濟比較重要。
(1)私力救濟的種類
自衛行為(正當防衛、緊急避險)和自助行為。
(2)自助行為的構成要件
為保護自己的請求權(主要是債權);情況緊急,别無選擇;在必要和相當的限度内對侵害人的人身、财産采取強制;自助行為完成後,盡快納入公力救濟。
【特别注意】自助行為,無論如何,都不能傷及其身體。
(3)自助行為與留置權
自助行為既可以就财産進行自助,還可以就人身自由進行自助;留置權隻能就财産進行留置。
自助行為不強調被扣押的财産與債務具有牽連關系;留置權原則上以财産與債務有牽連關系為前提(企業之間的留置除外)。
留置權以合法占有為前提;自助行為在扣押時沒有占有标的物。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