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近幾年互聯網日益發達,越來越多的極端家暴事件浮現在大衆眼前,使得“家庭暴力”又一次成為了熱點話題。實務中,涉及家庭暴力話題最多的案由當屬離婚糾紛,律師在接觸離婚案件時或多或少都會遇到當事人主張對方存在家庭暴力行為,但大部分都缺乏相應的證據證明,最後導緻離婚的訴請得不到支持。
那麼,當自己不幸遭遇到家庭暴力時,作為受害者該如何取證以避免日後無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實際上,在2016年3月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下稱反家庭暴力法)中,已經明确了家庭暴力的處置及協助機構,因此家庭暴力的取證可以總結為以下幾類:
第一,公安機關出具的法律文書。反家庭暴力法規定了公安機關在接到家庭暴力警情時應當及時出警,并按照規定進行調查取證、協助受害人就醫及進行傷情鑒定等,必要時還可向施暴者出具告誡書及給予治安管理處罰。而該法第二十條直接明确了人民法院審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據公安機關出警記錄、告誡書 、傷情鑒定意見等證據,認定家庭暴力事實。
第二,其他組織、機構制作的文書。根據反家庭暴力法相關規定,受害者在遭遇家庭暴力時可以向單位、居(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組織、機構投訴,必要時還可向人民調解組織提出調解申請,以上組織、機構在處置家暴事件時制作的文書,均可作為證據使用。
第三,書面證據。在家庭暴力事件發生後,一切與家暴事實有關的書面材料均可提交作為證據。例如當家庭暴力導緻受害者遭受較為嚴重的損傷後送醫就診的病曆,亦或是當事雙方協商解決時施暴一方出具的保證書,再或是鑒定部門出具的傷情鑒定意見,都存在一定的證明效力。
第四,視聽資料。在遭遇家庭暴力時,受害者一定要第一時間對自己遭遇家暴的事實進行記錄,在有條件時可以進行錄音錄像,條件不具備時應當在事後對傷情進行拍照錄像或是在與施暴者後續溝通時保存聊天記錄及通話錄音等。值得注意的是,視聽資料較難單獨證明家暴事實,需要與其他證據相印證才會被認可。
第五,證人證言。作為證明力較弱的證據種類,證人證言雖然不具備直接證明家暴事實的能力,但在存在與之相印證的證據時也是重要的參考,因此在遭遇家暴時,受害者在收集以上證據的同時,也應當注意收集同住的家庭成員或者是鄰居的證人證言。
前文提到的取證方式,隻是站在受害者的角度思考,為了避免喪失最後的合法權益。家庭暴力在任何時候都是令人不齒的,望施暴者舉起拳頭前,想想父母養育時承受的艱險,想想喜結良緣時許下的誓言,想想孩子呱呱墜地時自己的笑臉。此處引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條,“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望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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