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
第二十四條,繼承遺産
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産的權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産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非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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