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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車位應參照民法典哪一條

汽車 更新时间:2025-01-11 05:00:05

人防車位應參照民法典哪一條?産權車位緊張之下,有人打起了人防車位的主意那麼,人防車位産權歸誰?可以租賃買賣嗎?廣州市白雲區法院今天公布了一宗類似案件的審理情況,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人防車位應參照民法典哪一條?以下内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人防車位應參照民法典哪一條(小區裡的人防車位歸誰)1

人防車位應參照民法典哪一條

産權車位緊張之下,有人打起了人防車位的主意。那麼,人防車位産權歸誰?可以租賃買賣嗎?廣州市白雲區法院今天公布了一宗類似案件的審理情況。

業委會:人防車庫管理權歸我

白雲區某花園小區二期負一層為防空地下室人防工程,該人防工程于1999年11日由合某公司負責開發建設,并于2001年9月16日竣工,廣州市人民防空辦公室于2003年驗收合格。上述人防工程平時用途為車庫。大部分車位已由開發商合某公司售出并轉移登記至業主名下,剩餘26個車位仍初始登記在開發商名下。合某公司将該人防車庫委托給某家物業公司統一管理,并對該26個車位收取租金。

該小區業委會認為,雖然人防工程所有權歸國家所有,收益權歸投資者合某公司,但開發商合某公司已将小區房屋産權售予業主,即開發商已通過收取售房款的方式獲得投資回報,故該人防工程的投資人應由合某公司轉為全體業主,相應的使用權及收益權亦應一并轉移給二期全體業主,由業委會對人防工程車庫進行管理及收益。據此,業委會起訴要求開發商合某公司、某家物業公司向其交還未售出的26個人防工程車庫(以下簡稱訴争車位)的管理及收益權。

合某公司辯稱,其不同意業委會的訴訟請求,認為涉案車庫由其投資建造,其有權決定将車庫的經營管理權交給某家物業公司,并享有訴争車位的租金收益權。

法院經審理查明:涉案車庫為防空地下室,于2003年12月17日通過廣州市人民防空辦公室人防工程驗收。訟争車位目前初始産權登記在開發商合某公司名下,由某家物業公司管理及收租。商品房買賣合同第3頁中約定,“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築面積的建設費用計入套内建築面積銷售單價内,不再另行計價”。

另根據廣州市房地産測繪所作出的涉案小區的《房屋面積測量成果報告書》,涉案小區的共有建築為“梯間走廊、梯間大堂”等。涉案車庫的建築面積未作為涉案小區共有建築面積分攤。

争議焦點:涉案車庫的使用權、管理權、收益權歸誰?

法院:人防車位屬國家所有,但使用權、管理權和收益權屬于投資人

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國家鼓勵、支持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通過多種途徑,投資進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開發商合某公司作為涉案車庫的投資者,且訴争車位仍初始登記在其名下,故對訴争車位,合某公司享有使用、管理、收益的權利。

其次,根據相關部門出具的《房屋面積測量成果報告書》,涉案車庫的建築面積亦未作為涉案小區共有建築面積分攤。

再者,從建設單位與小區業主之間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來看,雙方沒有就轉讓涉案車庫權利進行約定,即小區業主支付的購房款隻是對應自有房屋及共有分攤建築,未包括涉案車庫。

綜上,該業委會主張收回訴争車位管理及收益權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一審判決駁回業委會的全部訴訟請求。二審判決駁回業委會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購買前應咨詢、了解小區人防車位的租售政策

經辦法官指出,人防車位的使用、管理及收益權的歸屬,應遵循“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具體應以“建設成本是否已經列入小區商品房建設成本”、“面積分攤有無實際攤入小區業主的分攤面積”為界定标準。

實踐中,人防車位一般不會被計入公用建築面積,其建築成本由開發商承擔,那麼根據“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開發商可以保留該車位的管理及收益權。如果人防車位建築成本最終計入房價且面積亦由業主分攤,則其收益權就應該屬于全體業主。

由于人防車位在租賃、交易、産權登記等方面均有一定限制性規定,故消費者應了解小區人防車位的租售政策,必要時應咨詢當地人防或不動産交易部門确認車位權屬,避免遭受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法律知多D:小區的車位分幾種?

一般情況,車位分為3類:産權車位、公攤車位、人防車位。

産權車位:主要是指開發商自建的地下車庫,且開發商單獨取得車庫産權。在這種情況下,開發商可以委托物業公司租售車位。

公攤車位:是指車位面積已經列入公攤面積被分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二款(《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占有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

人防車位:是指在不妨礙防空功能和滿足業主需要的前提下,戰時可用于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平時可做車庫供業主使用的車位。由開發商投資建設且未納入業主分攤面積的人防車位,其使用、管理及收益權歸屬于開發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條規定,建築區劃内,規劃用于停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廣州日報全媒體文字記者章程 通訊員劉娅

題圖:人民視覺

廣州日報全媒體編輯 林玮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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