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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挪車導緻兩人身亡

汽車 更新时间:2024-11-24 23:35:29

俗話說,遠親不如近鄰。鄰裡之間本應和睦相處,然而,北京市房山區有一對鄰居因停車問題發生争吵,雙方你來我往言語越來越激烈,一方因情緒太過激動,竟在吵架半小時後猝死。那麼,與死者吵架的鄰居到底該不該承擔責任?近日,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因停車吵架導緻其中一方心源性猝死的索賠案,法院認為被告未盡到一般人審慎的注意義務,存在過錯,故判決吵架者應承擔5%的賠償責任,賠償死者家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共計8.2萬餘元。本案的判決強化了公民的文明、和諧意識,弘揚了公正與法治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挪車問題起争端 一方死亡引訴訟

2020年8月初,王某來到北京市房山區做生意。為了方便,他在商業街附近的社區租了一套房屋臨時居住。三天後的傍晚,因為王某将自己的面包車停到了鄰居于某的家門口,遭到了于某的反對,并要求王某立即将其所有的面包車挪走。王某心生不滿,認為他已經将車停放了三天,一直沒有人通知他此處禁止停車,遂與于某理論,兩人随即發生争執。争吵間雙方言語激烈,後經周圍群衆勸解,于某離開争執的地點,回到自己房屋内。

而王某卻不想善罷甘休,又來到于某家房屋門口繼續吵嚷,且情緒十分激動,并不停用手指向屋内,經周邊群衆勸解後離開。此後,王某又多次返回于某家門口吵嚷。半小時後,于某被發現在家中死亡。經醫院診斷,于某的死亡原因為呼吸心跳驟停,心源性猝死。

事發後,于某家屬認為王某不聽從停車管理,将面包車停放到了于某家門口,在于某勸說其挪車時,王某對于某進行辱罵滋事,從而導緻了于某的死亡,應對于某死亡所造成的損失進行賠付,因此将王某告上法庭。

面對于某家屬的索賠主張,王某拒絕賠償,認為自己三天前才搬到該小區居住,此前與于某并不相識,更無過節,沒有侵害于某生命權的任何動機,更沒有實施毆打甚至殺害等侵害于某生命權的侵權行為,于某的死亡與其不存在因果關系,其在整個事件中不存在任何過錯,所以請求法院駁回于某家屬的所有訴訟請求。

法院向公安機關調取的錄像顯示,于某與王某因挪車問題發生争執,畫面内雙方情緒較為激動,大約一分鐘後,于某離開争執地回到自己房屋内。随後,王某在于某家門口繼續吵嚷,并不停用手指向屋内,畫面顯示他情緒激動,經周邊多人勸解後離開。此後的十分鐘内,王某接連三次返回于某家門口吵嚷。

另外,于某愛人在公安機關做詢問筆錄時表示,于某十年前得過冠心病,現在好多年沒做過檢查了,但是平時身體一直很健康。事發時的目擊證人在公安機關做筆錄時表示,于某和王某争吵時,雙方的言語都很激烈,有罵人的話,說的話都挺過激的。

拒絕挪車導緻兩人身亡(北京一男子和鄰居因挪車問題吵架)1

圖為庭審現場。

自身疾病雖是主因 過激言行亦有過錯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争議焦點為王某對于某的死亡是否存在過錯,争吵行為與于某死亡之間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首先,于某去世前曾與王某發生了争吵,通過公安機關保存的視頻錄像及詢問筆錄可以看出,王某事發時情緒激動、言語激烈,且在于某回家後多次折返至于某房屋處進行吵鬧,其言行超過必要限度。王某雖然對于某患有心髒病的情況不知情,但應該認識到自身罵人行為明顯不當,且能判斷出于某已是年近六旬的中老年人,此種情況下王某仍多次、長時間地在于某房屋外吵鬧,未盡到一般人審慎的注意義務,存在過錯。

其次,根據醫院的診斷證明記載,于某死于心源性猝死,且發病時間與争吵時間間隔不到一個小時,可以确認王某的過激行為導緻本身患有冠心病的于某情緒不穩、病情發作,與于某的死亡之間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但是,王某與于某并無身體接觸,正常情況下其吵鬧行為不會導緻于某發生生命危險,且二人之前并不認識,王某對于某患有冠心病的情況并不知曉,雖然言行不當存在過錯,但本身不具有侵害于某生命的故意,于某死亡的主要原因還是在于其自身疾病。且于某自知自己存在既往心髒病史應該避免情緒激動,但仍與王某争吵,對死亡後果,于某自身存在過錯,應減輕王某的賠償責任。

最後,法院綜合上述認定,酌情判令由王某對于某的死亡承擔次要賠償責任。

來源:人民法院報

來源: 潇湘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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