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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曆程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7-23 15:29:08

稅收的本質

稅收曆程(稅收概述)1

稅收:是國家為了實現其職能,滿足社會公共需要,以政治權力為基礎,按預定标準向經濟組織和居民無償課征而取得的一種财政收入。

稅收與國家之間有着内在的聯系,國家是稅收征收的主體,稅收征收辦法由國家制定,征稅活動由國家組織,稅收收入由國家掌握和支配。

國家征稅憑借的是政治權力。

國家征稅的目的:是補償其在提供公共商品過程中必要的人力、物力耗費,同時利用稅收對國民經濟活動的廣泛影響引導資源配置和調節收入分配。(賦稅是喂養政府的奶娘——馬克思)征稅的三大目的:補償提供公共商品的成本、引導資源配置、調節收入分配。

從征收形式看,稅收經曆了從實物、勞役稅到貨币稅的發展過程。在自然經濟條件下,稅收主要來自農業收入,以實物形式為主(交公糧),作為生産主體的農民要向國家交付土地稅、人頭稅等,此外還要服勞役,即無償地向國家提供勞務,如修路、建築軍事工程和宮殿等。随着商品經濟的發展,以貨币形式(一般等價物)課稅逐漸代替了傳統的以實物、勞役形式的課稅。

從稅收類型看,農業社會的稅收主要是直接稅。随着商品貨币經濟的擴展,以交易額為對象課征的間接稅逐漸成為主導性的稅類。

在現代資本主義國家,為避免稅收對市場活動的過度幹預和緩解收入分配上的矛盾,以所得稅為主的現代直接稅又成為主要的稅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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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存在的依據

科學地說明稅收存在的依據,對于把握稅收的本質具有重要意義。17世紀以來,西方經濟學者對這一問題進行了深入探讨,提出了各種不同的學說,較有代表性的為“公需說”、“交換說”和“經濟調節說”。

“公需說”起源于17世紀德國官房學派(重商主義的一種)的奧布利支、克洛克和法國的波丹。這種學說認為,國家職能在于滿足公共需要,增進公共福利,為此需要費用支出,稅收就是實現這種職能的物質條件;換言之,國家及公共團體為充實公共需要,才要求人民納稅。

“交換說”産生于17世紀,主要代表人物有重商主義者霍布斯、古典學派經濟學家亞當·斯密等。這種學說以自由主義的國家觀為基礎,認為國家和個人是各自獨立平等的實體,因國家的活動而使人民受益,人民就應當向國家提供金錢,稅收就是這兩者的交換。

“經濟調節說”亦稱“市場失靈論”,産生于20世紀30年代,是西方資本主義發展到國家壟斷階段以後産生的,以凱恩斯主義為代表的理論觀點。這種觀點認為,西方社會的市場機制往往失靈,難以實現資源有效配置、财富公平分配和經濟穩定增長,因此,政府有必要通過運用包括稅收在内的各種經濟手段,調節宏觀經濟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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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存在的依據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政府活動主要表現為為社會提供公共商品,以滿足公共需要,由于公共産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競争性的特點,其效率價格為零,這就決定了這類商品無法通過市場交易方式取得足以補償成本的資金,而這種成本補償是必不可少的,否則政府活動無法維持,因此,稅收就成為政府以非市場方式取得收入,為公共商品的供給提供資金保障的基本手段。從政府向社會公衆提供公共商品并課征稅款,社會公衆取得政府服務的“利益”并支付稅款的角度看,稅收可以稱為公共商品的“價格”,即它體現以政府為一方,社會公衆為另一方的整體“交換”關系。

其次,在市場經濟中,市場機制對資源配置起基礎性作用。但是當市場出現失靈時,政府課稅能矯正市場失靈,改善資源配置狀況,産生增進社會福利的正效應,因此,稅收能夠促進土地、資金、勞動力、技術等經濟資源的合理分配與使用。煙酒等奢侈品重稅,醫藥、高科技等輕稅。優化資源配置!

第三,在市場經濟中,由市場機制決定的收入和财富分配難以達到社會公平的目标,而社會公平作為一種價值追求,對保證一國的社會和經濟穩定是十分重要的,為此,應當通過政府幹預來調節收入和财富的分配狀況。由于稅收影響納稅人之間的利益關系,因而是政府對收入和财富分配進行調節的有力工具。調節收入分配!

最後,市場經濟的運行有一定的盲目性,這種盲目性造成諸如經濟結構扭曲、價格水平不穩定和難以保持充分就業等問題,從而引起經濟的周期性波動。現代政府擔負的重要職責之一,就是要促進資源的充分利用和經濟結構的合理化,保持宏觀經濟的穩定和均衡發展,為此,需要運用各種财政手段進行結構性和“反周期”性的調節,稅收即為主要的财政調節手段之一。以差别稅率引導經濟行為,以增稅或減稅影響總供需關系等,有助于政府實現一定的宏觀經濟調控目标。自動穩定器(累進稅)和相機決擇→平抑周期性經濟波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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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的形式特征

1,強制性。稅收的強制性是指國家征稅是憑借政治強制力,以國家頒布的稅收法律、法令為依據進行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依法納稅,否則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稅收的強制性使财政收入具有必要保障,避免因公共商品上的“搭便車”行為而使公共需要無法滿足。

2,無償性。稅收的無償性具有兩層含義:一是指國家征稅并不直接以向納稅人提供相應數量的公共商品或向納稅人分享相應的公共商品利益為依據,既不具有“等價交換”的性質,就國家與納稅人的具體關系而言,國家向納稅人征稅是無償的,而納稅人消費公共商品也是無償的。二是指國家征稅與納稅人受益之間不存在一一對應的直接償還關系。即盡管稅收最終用于滿足社會公共需要,但國家征稅時并不向納稅人支付任何報酬,稅款征收入庫之後也不直接以某種方式返還給納稅人個人。這是與公共商品的性質以及社會經濟發展對稅收的客觀要求相一緻的。國家所征稅款為國家所有,不需要直接歸還給納稅人。

3,固定性。稅收的固定性是指國家按事先以法律形式規定的征稅對象、征收标準和課征辦法等實施征稅。一般來說,納稅人隻要取得了稅法規定的應稅收入,發生了應稅行為,擁有了應稅财産,就必須按預定的标準繳納稅款,不得違反。同樣地,國家也要按預定的标準對納稅人征稅,不能随意提高或降低征收标準。稅收的固定性有利于财政收入的穩定,使政府活動的必要支出得以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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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要素(對誰征、征什麼、征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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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納稅人

納稅人:又稱為納稅主體,是按稅法規定負有直接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表明對誰征稅。納稅人可以分為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指在民事上擁有權利并承擔義務的公民或居民個人;法人指依法成立,獨立行使法定權利并承擔法律義務的社會組織,包括各類企業和非營利性的公益團體。

負稅人:是稅款的最終承受者。在稅負不能轉嫁的情況下,納稅人與負稅人是一緻的;而在稅負可以轉嫁的情況下,納稅人隻起繳稅作用,并不應繳稅而減少其收入,因此納稅人與負稅人是分離的。

與納稅人相關的另一個概念是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人:是指按照稅法的規定,負有代扣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了實行源泉控制,保證國家财政收入,稅法除規定納稅人以外,有時還規定扣繳義務人。國家一般在收入分散、納稅人分散時,在稅法上明确規定扣繳義務人,可以保證國家财政收入,簡化納稅手續。如個人所得稅(稅務機關通過手續費返還和懲罰措施确保扣繳義務人扣繳)。

二,課稅對象

課稅對象:亦稱征稅對象,即課稅客體。它表明對什麼東西征稅,是征稅的客觀目的物。一般來說,作為課稅對象的可以是物品、收入或行為等多種内容。曾經中國的竈稅、荷蘭窗戶稅、彼得大帝時期的胡須稅。

不同的課稅對象構成不同的稅種,稅種與稅種的區别以及稅種的名稱通常取決于不同的課稅對象。而且,随着社會經濟的發展,課稅對象也會不斷地發生變化。在以自然經濟為特征的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課稅對象主要為土地和人丁;而以商品經濟為特征的資本主義社會,課稅對象主要為商品銷售收入、增值額或營業額,以及在國民收入分配中形成的各種收入,如利潤、股息、利息、地租、工資等。應當指出,可以作為課稅對象的并不一定能成為現實的課稅對象。現實課稅對象的選擇往往要考慮有利于國家财政收入及時、足額、穩定地取得,以及征管水平等因素。

計稅依據:是指計算應繳納稅額時的課稅基礎,也稱為稅基,它是決定國家稅收收入和納稅人稅收負擔輕重的重要的因素之一。計稅依據可分為兩類:一類按價值量計算(從價稅),如銷售額、營業額、所得額、增值額等;另一類按實物量計算(從量稅),如重量、面積、容積等。

稅目:是課稅對象的具體化,即課稅對象的具體項目,它反映具體的征稅範圍,體現征稅的廣度。有的稅種課稅對象的範圍較廣,征稅的品目較為複雜,将課稅對象進一步劃分為稅目有利于明确征稅的具體界限,并可對不同項目設計差别稅率,進行經濟調節。在稅目設計上,通常有兩種方法:一是“單一列舉法”,即按照每種商品或經營項目分别設計稅目的方法。這這種方法又具體分為正列舉法和反列舉法,前者指凡列舉的稅目要征稅,未列舉的不征稅;後者指凡列舉的品目不征稅,未列舉的要征稅。二是“概括列舉法”,既按照商品大類或行業設計稅目。

三,稅率(具體的征收稅款的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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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比例稅率

比例稅率:是對同一課稅對象,不論數量大小,應按一個比例征稅。在具體運用上,比例稅率可分為統一比例稅率和差别比例稅率兩類。統一比例稅率是在一個稅種隻設置一個比例稅率;差别比例稅率是在一個稅種設置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比例稅率,差别稅率可按産品、行業或地區設計。例如:企業所得稅統一25%,營業稅按行業有區别,最低3%,最高20%,娛樂業20%。按産品分類的消費稅,最高的是甲類卷煙56%的比例稅率,最低的比如汽車輪胎5%等。

比例稅率計征簡便,并且同類征稅對象等比負擔,有利于規模經營和平等競争,因而應用較為廣泛。其缺陷是有悖于量能負擔原則,且稅負具有累退性。

2,累進稅率(特殊的比率稅率,是比率稅率改進而來,是對價格征收)

累進稅率:是把課稅對象按數額大小劃分為若幹等級,分别規定不同等級的稅率,征稅對象的數額越大,适用稅率越高。累進稅率因計稅方法的不同,又分為全額累進稅率和超額累進稅率。

按全額累進稅率計征稅款,在課征對象的數額達到适用高一級稅率時,對課稅對象的全額均按高一級的稅率計稅,即課稅對象全部數額均按所适用的邊際稅率計稅。

按超額累進稅率計征稅款,在課稅對象的數額達到需要提高一級稅率時,僅就其超額部分按高一級的稅率征稅,即一定數額的課稅對象可同時适用幾個等級的稅率,其全部應納稅額是各等級部分應納稅額之和。

累進稅率能體現量能負擔的原則,主要适用于所得稅,是政府對收入分配進行調節,實現社會公平的重要手段。

3,定額稅率(針對定額從量稅種)

定額稅率:是按課稅對象的實物單位直接規定固定稅額,而不采取征收比例的形式。

定額稅率的特點是計稅方便,且稅款不受價格變動的影響,但稅負不盡合理,隻适用于少數稅種或某些稅種中的部分稅目。

從價稅一般采用比例稅率或累進稅率,從量稅一般采用定額稅率。除了比例稅率、累進稅率和定額稅率三種類型外,稅率有時還采取加征的特殊形式,包括加成征稅和加倍征稅。

加成征稅是對按法定稅率計算的稅額再加征若幹成數的稅款,加征一成為10%。加倍征稅則是對按法定稅率計算的稅額再加征一定倍數的稅款,加征一倍為100%。稅收加征增加納稅人的稅收負擔,對其經濟活動起限制作用。

四,減稅免稅

稅基×稅率=稅額

減稅免稅:是依據稅法對某些納稅人或征稅對象給予少征部分稅款或全部免予征稅的優惠規定。減免稅的形式多樣,一般分為稅基式減免、稅率式減免、稅額式減免。

稅基式減免:是指對具體項目列舉減免或對課稅對象規定起征點、免征額,以解決普遍性照顧問題。其中,起征點:是指對課稅對象開始征稅的數量界限;免征額:是指在課稅對象總額中免予征稅的數額。

稅率式減免:是指将原定稅率降低一定幅度,征稅時按降低後的稅率計征所實現的減免稅,也是主要用于解決普遍性照顧問題。

稅額式減免:是指對課稅對象先按統一規定計算應納稅額,然後減征一定數量的稅額而實現的減免稅,主要用于解決個别性照顧問題。

五,其他要素

納稅環節:是指稅法規定的、在商品流轉過程中和勞務活動中應當繳納稅款的環節。商品從生産到消費往往需要經過多個流轉環節。納稅環節的确定,關系到稅制結構和整個稅收體系的布局;關系到稅款能否及時、足額入庫;關系到地區間财政利益的分配;也關系到是否便利納稅人交稅等。

納稅期限:是指稅法規定的納稅人向國家繳納稅款的時間。規定納稅期限是為了促使納稅人及時依法納稅,以保證國家财政支出的需要。它是稅收強制性和規範性在時間上的體現。納稅期限的确定,一般應考慮納稅人生産經營和課稅對象的特殊性,以及應納稅額數量的大小。

納稅地點:是稅法規定納稅人繳納稅款的地點。稅收制度中本着方便征納,有利于對稅款源泉控管的原則,通常要在各稅種中明确規定納稅人的具體納稅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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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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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品稅

商品稅:是以商品(包括勞務)的交易額和交易量為課稅對象的稅類。

商品稅課征普遍,稅款不受課稅對象成本、費用高低的影響,征收管理較為方便,有利于保證稅收收入的穩定性。

但商品稅會影響課稅商品的價格,同時從價征收的商品稅本身也受價格變動的影響。

商品稅包括: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關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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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所得稅

所得稅:又稱為收益稅,是以納稅人的所得額為課稅對象的稅類。所得稅可以量能負擔,即所得多的多征稅、所得少的少征稅、無所得的不征稅,體現稅收公平原則,并能對納稅人的收入水平進行調節。但所得稅受納稅人收入水平的制約,同時征收成本較高,要求稅務機關有較強的征管能力。

所得稅包括:個人所得稅和公司所得稅等。在西方國家,社會保險稅、資本利得稅一般也劃入此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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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财産稅

财産稅:是以納稅人擁有和支配的财産數量或價值為課稅對象的稅類。

财産稅的稅基較為固定,收入比較穩定,同時具有調節财富分配的作用,為許多國家的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所采用。

财産稅主要有:房産稅、車船稅、遺産稅、贈與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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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資源稅

資源稅:是以納稅人占有或開發利用的自然資源為課稅對象的稅類。自然資源與财産的區别在于,前者為非人類勞動創造物,而後者為人類勞動創造物。征收資源稅除了可以增加财政收入外,還能夠促使對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調節納稅人因占有或使用自然資源的不同情況而形成的級差收益,例如對土地資源利用、礦産資源開發、水資源使用等征稅。

屬于資源稅類的稅種主要有:資源稅、土地使用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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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行為稅

行為稅:是以特定的經濟或社會行為為課稅對象的稅類。這類稅種的設置有較強的選擇性。政府課征這類稅收,有的是為了籌集财政資金,有的則是為了實現特定的政府目标。

中國的固定資産投資方向調節稅、印花稅等,即屬于行為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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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直接稅和間接稅

直接稅:是稅收負擔不能轉嫁或難以轉嫁的稅種,在這類稅種中,國家和負稅人之間的關系是直接的,其間沒有第三者介入。一般認為對個人收入、企業利潤、财産等課征的所得稅、社會保險稅、财産稅等為直接稅。

間接稅:是指納稅人和負稅人不一緻,一般存在着稅負轉嫁的稅種。在這類稅種中,由于在在國家和負稅人之間介入了納稅人,國家與負稅人之間的關系就變成間接關系。通常把以商品、營業收入或勞務收入等為課稅對象的消費稅、銷售稅、增值稅、關稅、營業稅等,稱為間接稅。

7,價内稅和價外稅

凡稅金構成商品價格組成部分的,稱為價内稅。凡稅金作為商品價格之外的附加,稱為價外稅。與此相适應,價内稅的計稅依據為含稅價格,價外稅的計稅依據為不含稅價格。

一般認為,價外稅比價内稅更容易轉嫁,價内稅課征的側重點為廠家或生産者,價外稅課征的側重點是消費者,價内稅的負擔是不透明的,價外稅的負擔是透明的。如中國的消費稅和營業稅屬于價内稅,增值稅屬于價外稅。

8,從價稅和從量稅

從價稅:以課稅對象的價值為計稅标準,實行比例課稅或累進課稅,作為計稅依據的價值額,可以是銷售額、營業額,也可以是所得額。在商品貨币經濟條件下,從價計稅是普遍采用的方式。其主要優點是開征範圍廣,凡有價格計量的情況,都可以從價計征。

從量稅:以課稅對象的實物量為計稅标準,如重量、面積、容積、輛數、個數等,适用于特定稅種或特定的課稅對象,如中國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車船使用稅以及消費稅中的少數稅目,即為從量稅。其優點是便于計征和管理,收入不受價格變化影響,納稅人的稅負也相對穩定。主要缺點是調節範圍有一定限制,一般隻适用于計量單位明确,實物形态易于把握的課稅對象。

9,中央稅、地方稅、共享稅

中央稅:指稅收立法權、管理權和收入支配權由中央政府掌握的稅收。我國典型的中央稅有:消費稅和關稅。

地方稅:指稅收立法權或管理權、收入支配權由地方政府掌握的稅收。我國典型的地方稅有:土地增值稅、房産稅。

共享稅:是收入按一定形式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享的稅收。我國典型的共享稅有:增值稅、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

一般将收入規模大、調節功能強的稅收作為中央稅或共享稅,而将稅源具有地域性、稅基具有非流動性、收入規模相對較小的稅收作為地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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