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兵器中,钺和斧是分不開的,人們習慣地把它們統稱為斧钺。钺也是一種砍斫兵器,钺又稱“戉”,漢《釋名·釋兵》曰:“戉,豁也,所向莫敢當前,豁然破散也。”如果說到兩者的區别,一是在形制上,钺比斧的刃部更寬,多以内受柄,少數的有銎,以銎納柄。二是功用上,钺則更少用于實戰,而更多用做儀仗器具或刑具,在秦代以前,還是王權或統治者尊嚴的象征物,其地位往往高于其他兵器。
《史記·周本紀》記載,牧野之戰後,武王攻占朝歌,到了纣王宮内,此時纣王和他的嫔妃已死,武王命人用黃钺斬纣王頭,用玄钺斬其嬖妾頭。次日除道、脩社,周公旦執大钺,畢公執小钺,分左右侍衛武王。在這裡,钺既是刑具,也是護衛兵器、儀仗。又《尚書·顧命》雲:“一人冕,執劉(即斧)立于東堂,一人冕,執钺立于西堂。”是為钺用做儀仗的記載;《國語·魯語》“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是斧钺用作刑具的證據。商代金文中,有的金文就是用钺砍殺人頭的形象;《尚書·牧誓》“王左杖黃钺,右秉白旄以麾。”黃钺在這裡是王權象征。
(柳公權 書)
古時候,在一個部族裡,隻有首領或部族之王才掌握刑殺大權。因此,需要表達“王”這個概念時,甲骨文直接用線條勾勒出一柄斧钺,以此象征王權。
甲骨文“王 1”
也有甲骨文在斧钺的勾勒線條上,增加一個短橫指事符,表示握持:
甲骨文“王 2”
金文誇張地強化了斧钺的刃口部分,其它線條則有所簡化:
金文“王”
篆文“王”進行了筆畫規範,将金文中好似圖畫的斧钺刃口部分變成一橫:
小篆“王”
需要指出,在甲骨文、金文和篆文裡,“王”字和“玉”字的形體十分接近。區别在于,“王”字中間的一橫,必須往上靠近頂上的第一橫,保留斧柄的殘餘形象。“玉”字則把中間的一橫寫在上下兩橫的正中間。為了把“王”“玉”二字區分開來,隸書、楷書便在“玉”的右旁加了一點。
隸書“王”筆畫規範化:
隸書“王”
楷書承續了隸書的字形:
楷書“王”
“王”的本義:以握持斧钺象征其掌握部族中的刑殺大權,指部族最高統治者(王)。
古代東西方為王權找到不約而同的象征
中國古代以斧钺這種兇器作為王權的象征,在西方也可以找到不約而同的呼應,那就是古羅馬的“法西斯”。古羅馬的共和國,不再有王,也不再有獨裁,執政官負責管理國家事務。執政官沒有薪水,是全國最高榮譽的官職。執政官履行職責的時候穿着暗紅邊的紫袍子,坐在象牙寶座上,由儀仗隊護送着。執政官外出的時候,帶着12名侍衛官。每位侍衛官肩上扛着一束笞棒,中間插着一把斧子,象征着國家最高長官的最高權力。這種象征着最高暴力和權力的标志,拉丁文叫“法西斯”fasces,主要表現為“個人服從集體,集體服從領袖”。
法西斯是用來處人以死刑的一種刑具。倘若有人犯了嚴重罪行,執政官便聲若洪鐘地宣判:“用‘法西斯’對他處以死刑。”侍衛官立即從肩上解開笞棒束——“法西斯”,狠狠地抽打罪人,直到把他打得皮開肉綻時,再拉他跪在地上,從“法西斯”中抽出斧頭,當場砍下他的頭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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