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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著作權從保護署名權做起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1-16 16:41:07

保護著作權從保護署名權做起(解決論文海量著作權授權應有新思路)1

《法治日報》2021年12月15日5版

近日,有關趙德馨教授狀告中國知網獲賠70萬元的消息引發各方關注。各類媒體針對中國知網的行為已經發表了大量批評性文章,筆者無意再就知網行為的是非問題進行評論,隻想從解決問題的角度提一點建設性意見。

知網是收納國内報刊最全,且市場占有率最高的數據庫之一;以此為基礎,知網還拓展了論文“查重”業務,該業務的開展必須以既有論文的數據庫為基礎。而數據庫的存在也會為學者們查詢、檢索曆年來各類報刊已發表的論文提供便利,可以說是學術界的剛需。然而,數據庫的編制者如何取得數據庫中每篇論文著作權人的許可,一直是全球數據庫編制者面臨的共同難題。多年前,國内幾家大型學術論文數據庫之間為了搶占市場,曾頻頻因著作權授權問題向對方發起訴訟,但截至目前并未找到合理、合法的授權方式。

據了解,知網的授權模式是與各報刊社訂立授權協議,通過報刊間接獲得授權。很顯然,這種授權模式在與趙德馨教授的訴訟中未被認同。這當中可能涉及多方面的原因。比如,在互聯網尚未誕生或普及的年代,各報刊社不可能與作者間訂立涉及論文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協議;又如,一些報刊社近年來雖然以單方聲明的方式要求作者一并授予報刊出版發行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等權利,但這種做法在法律上的有效性一直存在争議。這些問題都使得著作權授權仍然是困擾學術論文數據庫産業發展的重大障礙。

學術論文數據庫中所收納的論文數量非常龐大,逐一征集作者授權隻是理論上的一種設想。世界上所有數據庫編制者都難以承受如此高昂的成本。在國外,已有“數字圖書館”計劃因為無法獲得海量授權而擱淺的例子。在我國,多年前就已成立了專門管理文字作品著作權的集體管理組織,如能充分發揮其代表著作權人行使權利的作用,或許就可以有效解決這一問題,但這需要對我國現行著作權制度稍作調整。

具體而言,集體管理組織存在兩種授權情形:針對會員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可以代表會員行使權利,因此數據庫編制者隻需從集體管理組織這裡即可一次性得到所有會員的授權;針對非會員的著作權,由于非會員未曾授權,因此集體管理組織不能當然地替代非會員主張權利。但北歐國家賦予集體管理組織對非會員權利進行延伸管理的模式,是可供我國參考的。我國隻需在著作權法中允許集體管理組織對特定作品著作權的特别使用方式可以進行延伸管理,即可解決我國學術論文數據庫編制中因授權問題所引發的尴尬。

應當看到,延伸集體管理的施行也需非常謹慎,應僅限于特定作品在特定領域的使用情形。原因如下:第一,著作權屬于民法典所保護的民事權利。原則上,隻有權利人有權行使其民事權利,因此應當奉行“非必要不延伸”的原則。第二,學術論文的作者往往難以準确知曉自己作品的使用情況。若沒有延伸管理,絕大部分作者最終都會采取聽之任之的态度。因此,在這一領域施行延伸集體管理有利于維護絕大多數作者的權利。第三,相對于其他作品的作者,學術論文的作者更在乎的是對作者的尊重,而不是指望靠發表論文謀利,因此集體管理組織代替其維權并不違背絕大多數作者的意願。第四,延伸管理往往是獨家的,否則将給市場帶來混亂。這與有體物的無因管理完全不同。我國國家版權局早在20世紀90年代就曾組建過著作權報酬收轉中心,該中心的主要任務就是收轉文字作品的稿酬,這可被視作事實上的“延伸管理”。因此,隻需在著作權法中确立文字作品延伸集體管理制度的地位,即可有效解決論文數據庫的著作權授權難題。當然,延伸管理制度的實施,必須保證充分的透明度和恰當的監管,以确保海量作者能及時獲得著作權使用費。

信息時代作品傳播和使用有賴于數字化,學術論文數據庫的建立和普及應用正是适應信息時代技術發展的必然結果。著作權法也應當适應技術和社會發展的需求,針對文字作品引入延伸集體管理制度,解決海量論文著作權授權問題。

郭禾 作者系中國人民大學知識産權學院教授

(來源:法治日報)

【編輯:付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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