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則報道稱:租客于出租屋内意外死亡,租客家屬對房主提起訴訟,法院判決:被告房主應承擔一定賠償責任,酌定由被告賠償原告4萬元。
這是一個真實發生的事件。
我們雖不是當事人,但如果你是房主,租房合同這樣寫,不吃啞巴虧!
律師針對上述案件,明确指出,租房合同一定要加上這句話:租賃期間内,承租人是房屋的實際管理人,承租人需要注意防水防觸電防盜,不做危及人身安全的活動,并且承租人在房屋發生一切安全事故,都由承租人承擔,與出租人無關。
依法成立的合同,依法受到法律的保護。拟定書面合同可以有效的約束雙方行為,同時可以有效的保障雙方合法權益。所以,日常生活中不管是在租賃問題上、借貸問題上、還是在勞務問題上,如果沒有簽訂合同習慣,那一定要留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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