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要強制繳納嗎?案情回顧朱某2008年入職,公司一直未為其繳納住房公積金十年後,朱某離職向公積金管理中心投訴公積金管理中心立案調查期間,該公司未提交證據于是,公積金中心責令該公司為朱某繳存公積金7萬餘元,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通知書法院認為,該通知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确實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法院對其合法性予以認可,判決駁回公司的訴訟請求,現在小編就來說說關于住房公積金要強制繳納嗎?下面内容希望能幫助到你,我們來一起看看吧!
案情回顧
朱某2008年入職,公司一直未為其繳納住房公積金。十年後,朱某離職向公積金管理中心投訴。公積金管理中心立案調查期間,該公司未提交證據。于是,公積金中心責令該公司為朱某繳存公積金7萬餘元,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通知書。法院認為,該通知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确實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法院對其合法性予以認可,判決駁回公司的訴訟請求。
法律提示
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20條第一款及第38條的規定,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少繳、多繳或者逾期繳存。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
本案中,公司辯稱,朱某在入職之初即要求公司不為其辦理住房公積金,因此該公司不具有為其繳納公積金的義務。對此法院認為,首先,公司并未舉證對此予以證明;其次,即便朱某确有此意,用人單位為職工繳納公積金是《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所規定的法定義務,職工單方所作的免除聲明,也不構成用人單位豁免該法定義務的正當理由。
法官提醒,用人單位錄用職工時,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并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托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如果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并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托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違反上述規定的,用人單位需承擔不利法律後果:一是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二是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三是勞動者發現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其辦理繳存登記、未依法設立賬戶,或者逾期不繳、少繳公積金的,可向當地公積金管理中心舉報,由公積金管理中心對用人單位的行為進行查處。
(作者單位: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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