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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法人後需要辦理什麼手續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1-09 23:32:30

以案說“典”

條文 案例 解讀,讓民法典從法律文本走向你我他

第三章 法人

第一節 一般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中的“有限責任”(公司終止,由公司負責,股東不擔責)

法言俗語

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是兩種典型的公司形态。有限責任設置的初衷就是控制失敗的風險,如果盈利的可能是無限的,而最終責任有限,那麼會有更多的創業者投身到社會經濟建設中,會極大地促進社會的進步。例如,有創業夢想的大學生們,注冊成立并依法依規經營有限責任公司。即便他們因經營不善,而欠下債務,但是,有限責任公司這種組織形式可以保護他們,對于所欠債務隻需用公司的财産償還,對于不能償還的部分,債權人無法要求創業者承擔責任。有限責任是“無限責任”的對稱。

有限責任公司中的“有限責任”主要 是指股東的有限責任。其具體内涵是公司股東僅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作為法人的一種類型,其一旦登記設立,公司财産便獨立于股東個人财産,成為獨立的民事主體,公司民事責任的承擔僅以公司全部财産為限,不溯及公司股東。當公司欠債後,如果公司依法依規經營, 公司股東則不需要以其個人财産承擔公司的債務,公司以它的全部财産承擔責任。此外,當資不抵債時,可以申請宣告破産。股東僅以其投資部分的财産,對公司的經營活動承擔責任,除此之外,公司的債權人無權要求股東以 其個人财産清償公司債務。

《民法典》條文

第五十七條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第六十條 法人以其全部财産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以案釋法

小張與小王是好朋友,二人廚藝過人,于是二人每人出資50萬元成立了甲有限責任公司,準備做餐飲生意。公司成立伊始,生意火爆,門庭若市,大賺了一筆。後來,二人通過貸款,擴大了經營規模,但因經營不善,導緻生意慘淡,資金鍊斷裂。為此,二人無力支付欠供貨商的20餘萬元貨款,供貨商将甲公司、小張、小王訴至法院,要求還款。二人經營公司期間,嚴格遵守各項規定,依法依規經營,收付款全部使用公司賬戶,也未挪用公司的财物。法院經過審理,判令甲公司支付欠供貨商的貨款,而小張、小王不承擔還款責任。

小張、小王注冊成立公司的性質為有限責任公司,二人各将50萬元的注 冊資金存至公司賬戶後,該100萬元就屬于公司所有,二人則成了公司的股東,二人僅以其投資部分的财産即每人50萬元為限對公司的經營活動承擔風險,當公司因其全部财産不足以清償到期債務時,公司股東對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不承擔清償責任。因小張、小王依法依規經營公司,二人投入公司的100萬元不得收回,但在該100萬元之外,供貨商無權要求小張、小王再以二人的個人财産清償所欠貨款。(類似生活實例,可參見案例:範某波與淄博綠景生态園餐飲有限公司、劉某霞、 張某陽分期付款買賣合同案,詳見山東省淄博市張店區人民法院(2019)魯0303 民初 8031号民事判決書)

法官說法

1

公司的注冊資本要充足。注冊資本低會導緻公司的啟動資金減少,造成公司初期的經營困難,此外,交易相對方可能會通過多種途徑查詢公司的注冊資本,注冊資本過低,會存在喪失交易機會的風險。

2

如果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隻有一人,那麼,該公司即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一定要依法經營、規範經營,否則,可能會面臨承擔公司債務的風險。第一,要把股東的财産和公司的财産嚴格區分開來,公司賬戶和股東賬戶不能混用。第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 終了時編制财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第三,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應舉證證明公司财産和股東自己的财産是相互獨立的,否則,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3

有限責任公司中股東的有限責任并不是絕對的,在經營有限責任公司的過程中,若存在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的下列行為,也可能會造成“有限公司,無限責任”的後果。第一,股東人格和公司人格混同。股東無償使用公司資金或者财産,不作财務記載的;股東用公司的資金償還股東債務,或者将公司資金供關聯公司無償使用,不作财務記載的;公司賬 簿與股東賬簿不分,緻使公司财産與股東财産無法區分的;股東自身收益與公司盈利不加區分,緻使雙方利益不清的;公司的财産記載于股東名下,由 股東占有、使用的;在出現人格混同的情況下,往往同時出現以下混同:公司業務和股東業務混同;公司員工與股東員工混同,特别是财務人員混同;公司住所與股東住所混同。第二,公司股東對公司過度支配與控制,操縱公司的決策過程,使公司完全喪失獨立性,淪為控制股東的工具或軀殼,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表現如下:母子公司之間或者子公司之間進行利益輸 送的;母子公司或者子公司之間進行交易,收益歸一方,損失卻由另一方承擔的;先從原公司抽走資金,然後再成立經營目的相同或者類似的公司,逃避原公司債務的;先解散公司,再以原公司場所、設備、人員及相同或者相似的經營目的另設公司,逃避原公司債務的。

法人代表人(公司對外行使權力,履行義務的代表人)

法言俗語

法人既然是組織,那麼應當有組織的負責人。例如,醫院的院長、學校的校長、公司的經理、工廠的廠長,這位負責人就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法定”二字揭示了負責人的權力來源及必須符合的程序條件,該負責人必須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能代表法人的人,同時,還必須經過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注冊,才能取得法律上的确認,才能成為法定代表人。

既然為法定的代表人,那麼,能代表法人做些什麼?根據《民法典》規定,該負責人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其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都是法人的民事活動,其後果由法人承受。例如,代表法人與其他公司或者各種經濟組織,進行買賣、借貸、租賃、贈與等民事活動,隻要法定代表人是以 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法律後果由法人承受。實踐中,為了防止法定代表人為所欲為,法人的章程或者法人的權力機構(例如,公司的股東大會) 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進行了限制,如果與法定代表人進行民事活動的相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這種限制的,那麼,公司不為法定代表人的這種濫用權力的行為“背鍋”,法定代表人以其個人的财産承擔責任。

如果法定代表人因為履行職務行為,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權益,那麼,相關不利後果由法人承受。如果法定代表人對給他人造成的損害有過錯,那麼, 法人可以向法定代表人追償。

《民法典》條文

第六十一條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後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第六十二條 法定代表人因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法人承擔民事 責任。

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後,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可以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追償。

第五百零四條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外,該代表行為有效,訂立的合同 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發生效力。

以案釋法

甲有限責任公司經營家具生意,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小張,職務是經理, 同時,章程還對小張的權力進行了限制,以加粗的字體進行特别說明:法定代表人不得代表公司對外借款。小張代表公司從事以下兩種行為:第一,小 張與客戶簽訂家具買賣合同,向客戶出售價值37萬元的家具,甲公司履行了發貨義務,因客戶未付款,甲公司将客戶訴至法院,追讨欠款;第二,向小王借款100萬元用于公司資金周轉,借期一年。因無力償還借款,小王将甲公司訴至法院,要求甲公司還款。

此外,小張駕駛甲公司車輛辦私事時,與小李駕駛的網約車發生交通事故,小張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甲公司的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三者險。小李要求小張賠償承包金及誤工費。小張和甲公司辯稱,保險責任外的賠償 責任由小張承擔。

關于追讨客戶所欠的貨款。雖然買賣合同是小張與客戶簽訂的,但實際履行合同的主體是甲公司,小張作為法定代表人簽訂合同的行為,屬于在職權範圍内履行職務的行為。買賣合同的主體為甲公司與客戶,因此,甲公司有權追讨該欠款。

關于欠小王的借款。如果小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小張不能代表公司向他人借款,那麼小張的行為是個人行為,與公司無關,由小張償還小王的借款;除此之外,甲公司應當承擔還款責任。因為雖然公司的章程或者股東會對小張的權力進行了限制,但是,小王不知情也不應當知情,所以這種限制對小王不發生法律效力。

關于與小李的交通事故問題。保險公司應在保險責任範圍内賠償,保險責任外由小張賠償。甲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類似生活實例,可參見案例:雲南美華大豪工貿有限公司、李某瓊等與楚雄金水 印象酒店投資開發有限公司等買賣合同案,詳見雲南省昆明市官渡區人民法院(2019)雲 0111民初11503号民事判決書;陽朔一尺水實業投資開發有限公司等訴王某民間借貸案, 詳見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206号民事裁定書;崔某華與塗某等機動車交通事 故責任案,詳見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83145号民事判決書)

法官說法

1

法定代表人隻能由年滿18周歲(年滿16周歲而不滿18周歲,但是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未成年人也可擔任),智力和精神健康狀況正常的自然人擔任。

2

法定代表人必須是從事法人業務活動的人,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個人, 既然是個人就有雙重身份。當他不為法人的利益、不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與其他民事主體進行買賣、借貸、租賃等法律所允許的民事活動時,他所代表的僅是其本人,因此而産生的法律後果,均由其本人承擔。那麼,如何判斷他是在執行職務行為呢?一是看行為的名義,是以個人名義還是以單位名義進行民事活動。二是看行為的受益人,是用人單位受益還是法定代表人個人受益。三是看行為的内容,是否根據社會共同的經驗足以認為與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有高度關聯性。四是看執行職務的地點,是否是在合乎常理的地點進行。五是看執行職務的時間,即是否是在工作時間内。若非在工作時間,看 行為的内容來判斷是否在加班。六是看是否與單位的意志有關聯。以上幾方面要統籌運用,綜合判斷。

3

一個法人隻能有一個法定代表人,盡管法人由一定數量的自然人和若 幹職能部門構成,但是,為了保證法人意志和行為的完整性、統一性,隻能有一個人來作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因此,法人中的副職人員,如副廠長、 副經理、副院長、副校長在存在正職人員的情況下,都不能成為法定代表人。

4

民事活動,是指法人從事生産、經營管理等方面的民事活動。因此, 這裡所說的負責人,就是行政負責人,如廠長、經理等。

5

與法定代表人從事交易,最好查閱法人的章程,看有無對法定代表人 的權限進行限制,以提高交易的安全性。

法人清算與法人終止(算出明白賬,好聚也好散)

法言俗語

我們每個人都無法抗拒生命發展的自然規律,死亡是不可逆轉的。那麼,作為從法律上拟制為人的法人,如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是否也存在死亡這一情況?答案是肯定的。法人的死亡,即“法人終止”。既然作為拟制的人,那麼,對法人的死亡情形應當有相應的規定。法人終止的原因有以下三種情形:第一,解散;第二,被宣告破産;第三,法律規定的其他原因。

什麼情況下能解散呢?有以下幾種情形:一是設立法人時必須有章程, 章程中規定的存續期已滿或者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時,即可解散;二是股東召開會議決定解散;三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法人通過簽訂協議等方式合并為一個法人,原法人即解散;四是一個法人通過簽訂協議等方式,分立為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法人,原法人一般即解散;五是行政解散,即被有關部門吊銷了營業執照、登記證書,被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六是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什麼情況将被宣告破産呢?當法人資不抵債,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即資 産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時,可以被宣告破産。

法人具備了以上條件,應依法完成清算、注銷登記,才能終止。《民法典》對法人清算作了相關規定。誰來負責清算?清算義務人來做。何為清算義務人呢?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法人的董事、理事等執行機構或 者決策機構的成員為清算義務人。怎麼做呢?首先,除法人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義務人應當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其次,對于清算組職權和清算程序,有相關法律規定的,依照相關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适用公司法律的有關規定。再次,清算期間不得從事與清算無關的活動。例如,不得再與他人進行營業執照登記經營範圍内的經營活動。最後,經清算有剩餘财産的,除法律有規定的外,依照章程規定或者股東開會确定分配方案,并完成分配。清算結束後,要進行注銷登記。不做或者做不好怎麼辦?清算義務人未及時進行清算,造成損害的應擔責。法人的主管機關或者與法人有利害關系的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民法典》條文

第六十八條 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銷登記的,法人終止:

(一)法人解散;

(二)法人被宣告破産;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終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準的,依照其規定。

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一)法人章程規定的存續期間屆滿或者法人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法人的權力機構決議解散;

(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法人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登記證書,被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條 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義務人應當及時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執行機構或者決策機構的成員為清算義務人。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清算義務人未及時履行清算義務,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主管機 關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七十一條 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組職權,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沒有規定的,參照适用公司法律的有關規定。

第七十二條 清算期間法人存續,但是不得從事與清算無關的活動。

法人清算後的剩餘财産,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或者法人權力機構的決議處理。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清算結束并完成法人注銷登記時,法人終止;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 清算結束時,法人終止。

第七十三條 法人被宣告破産的,依法進行破産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銷登記時,法人終止。

以案釋法

2007年6月28日,甲公司與乙公司建立鋼材買賣合同關系。乙公司尚欠甲公司貨款1395228.60元。另,小張、小王、小李為乙公司的股東,所占股 份分别為40% 、30% 、30% 。乙公司因未進行年檢,2008 年12月25日被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至今股東未組織清算。現乙公司無辦公經營地,賬冊及财産均下落不明。乙公司在其他案件中作為被執行人,無财産可供執行。甲公司為維護其合法權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乙公司償還貨款,小張、小王、小李對乙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法院認為,甲公司按約供貨後,乙公司未能按約付清貨款,應當承擔相應的付款責任及違約責任。小張、小王、小李作為乙公司的股東,應在乙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後及時組織清算。乙公司作為有限責任公司,其全體股東在法律上應一體成為公司的清算義務人。因小張、小王、小李怠于履行清算義務,導緻乙公司的主要财産、賬冊等均已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小張、小王、小李怠于履行清算義務的行為,違反了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 應當對乙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因此,法院作出如下判決:一、乙 公司償付甲公司貨款1395228.60元;二、小張、小王、小李對乙公司的上述 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類似生活實例,可參見案例:上海存亮貿易有限公司訴蔣某東、王某明等買賣合 同案,詳見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0)滬一中民四(商)終字第1302 号民事判決書)

法官說法

1

用好公司章程中可以自主約定的事項。為了避免将來可能出現各種的風險,建議在公司成立之初,即在章程中注明公司可以解散的情形或者公司 存續的期限。

2

法人終止,應當依法進行清算,停止清算範圍外的活動。清算活動由清算組負責,主要從事以下工作:了結法人的義務;對外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對内處理法人的事務;變賣财産;經清算,若财産不足以清償債務的, 清算組應申請宣告破産;向市場監督管理機關進行注銷登記和公告。

3

依照《公司法》的規定,公司除因合并或者分立解散無須清算,以及因破産而解散的公司适用破産清算程序外,因其他情形需要解散的公司,應當按照公司法的規定進行清算。具體程序為:成立清算組;清理公司财産; 通知公告債權人;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公司剩餘财産;代表公司參加民事訴訟;清算的終止。公司的清算可因以下兩種事由而終止:第一,清算完結, 在經過債務清償和剩餘财産分配後,清算即告終結;第二,公司具備破産原因,清算組應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産,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産後, 清算組應當将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4

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義務人為全體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義務人為董事和控股股東。清算義務人應及時啟動清算程序,且妥善保管公司财産、 賬冊、重要文件等。

法人的分支機構(“母”債“子”償,“子”債“母”償)

法言俗語

在銀行辦理業務時,你是否留意了銀行的名稱? × ×銀行× ×分行、 × ×銀行× ×支行。分行、支行即為× ×銀行的分支機構。分支機構是法人在 一定區域内設置的從事經營或者其他業務活動的機構。例如,分公司、分廠、 分店、營業部、分理處、儲蓄所,工廠内部的車間、科室,大學裡的系、處、教研室等,分支機構是具有一定獨立性的機構。其通常有自己的名稱、場所、 管理機構和負責人以及從事業務活動所需要的資金和從業人員,建立了符合規定的财務制度,營利法人分支機構還領取獨立的營業執照。為便于分支機構開展業務活動,應允許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但是,即使 它們有自己相對獨立的财産,内部獨立進行經濟核算,也都不是法人,它們是法人的組成部分。

分支機構的設立應當依法設立,并且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 委員會制定的規範性法律文件,不包括憲法在内)、行政法規(國務院根據憲 法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有關行使行政權力,履行行政職責的規範性文件)規定分支機構應當登記的,要按照規定進行登記。若産生了糾紛,沒有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或者雖依法設立,但沒有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不具備當事人的主體資格,應當以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法人作為原告、被告、 第三人、證人等。

分支機構沒有自己獨立的财産,其占用的财産歸設立他的法人所有。因此,分支機構從事民事活動産生的後果由設立他的法人承受。與分支機構進行買賣、借款、租賃、贈與等交易的相對人,若分支機構侵害了其合法權益, 可以選擇直接讓設立他的法人承擔責任,也可以讓有一定财産的分支機構先承擔責任。不能通過分支機構的财産獲得清償的部分,再由設立他的法人補充清償。兩種責任承擔方式的選擇權由與分支機構進行民事活動的相對人享有。

《民法典》條文

第七十四條 法人可以依法設立分支機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分支機構應 當登記的,依照其規定。

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産生的民事責任由法人承擔;也可以 先以該分支機構管理的财産承擔,不足以承擔的,由法人承擔。

以案釋法

小張出國遊玩時,通過刷銀行卡的方式為女友購買了一枚顔色、淨度、 切工、抛光、熒光、對稱性極佳的鑽戒。回國後不久,小張收到了銀行的短信提醒,銀行卡被盜刷10萬元。小張在20分鐘内立即采取了以下自救措施: (1)立即通過手機銀行修改銀行卡支付密碼;(2)持銀行卡到最近的ATM機 取現(不必是發卡行的ATM 機,印有銀聯标志的銀行卡,在全國絕大多數ATM機上都能取款),證明銀行卡在自己的手中; (3)緻電銀行客服辦理凍結銀行卡的手續;(4)向公安機關報警并截圖保存銀行卡被盜刷時銀行發來的短信。後,小張将發卡行× ×銀行× ×支行訴至法院,要求× ×銀行× × 支行賠償被盜刷的存款10萬元,并賠償利息損失(以10萬元為基數,自被盜刷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法院最終支持了小張的訴訟請求。

× ×銀行× ×支行即為× ×銀行的分支機構,該分支機構的成立應遵守《商業銀行法》的相關規定,該法第21條規定,經批準設立的商業銀行分支機構,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經營許可證,并憑該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第22條規定,商業銀行對其分支機構實行全行統一核算,統一調度資金,分級管理的财務制度。商業銀行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在總行授權範圍内依法開展業務,其民事責任由總行承擔。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 ×銀行× ×支行可以作為民事訴 訟的當事人。如果× ×銀行× ×支行不履行生效判決所确定的給付義務,小張申請執行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幹問題的規定》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分支機構,不能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法人為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法人直接管理的責任财産仍不能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該法人其他分支機構的财産。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責任财産不能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确定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該法人分支機構的财産。因此,小張可向法院提出申請,直接追加× ×銀行作為被執行人, 讓× ×銀行以其财産及其在全國各地設立的分支機構的财産承擔責任。當然, 這隻是一種極端情況,一般而言, × ×銀行× ×支行會自覺履行義務,極少 有追加設立他的法人作為被執行人的情況出現。 (類似生活實例,可參見案例:王某業訴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甯波鎮海開發 區支行儲蓄存款合同案,詳見浙江省甯波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浙02民終字第868号民 事判決書)

法官說法

1

當法人想設立分支機構時,必須查閱《公司法》《保險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 《商業銀行法》 《證券法》等相關法律,做到依法設立。同時, 對于應當進行登記的,要按照《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及《企業法人登記 管理條例施行細則》規定進行登記。

2

如果與分支機構進行買賣、借款、租賃等交易,交易相對人應通過市場監督管理局企業注冊登記查詢系統或者天眼查、企查查、啟信寶等APP查詢該分支機構有無進行登記,若未進行登記,應查驗對方有無授權委托書等 相關材料,以确定分支機構的行為是否獲得設立他的法人的授權,從而降低交易風險。

3

企業法人依法設立的有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可以作為民事活動的主體,以自己名義發生各種法律關系,但因為分支機構不具有獨立人格,如果資不抵債,交易相對方可以要求設立分支機構的法人承擔責任,《民法典》賦 予交易相對人選擇權,有利于充分保護交易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公司設立過程中産生法律後果的責任承擔(想做老闆不容易,創立公司要合法)

法言俗語

作為法律上拟制的人,即“法人”,在成立之前也要經過一系列的程序, 即法人的設立程序。設立中的法人由于已經具有獨立的行為機構、獨立的财産和相對獨立的責任能力,具有一定的民事權利能力。但是,因其并未通過 登記獲得公示,為保護債權人利益,其責任不能完全獨立。具體而言,如果設立成功,那麼就成為獨立的個體,對于設立前的行為産生的法律後果,由成立後的法人承受。但是,如果設立失敗,因為設立而引起的不利後果該由誰去承受呢?為了保護與設立法人進行交易的相對方的利益,法人未成立的, 後果設立人承擔,而且設立人之間不分比例,共同對債權人承擔責任。如果設立人為了設立公司,以設立人本人的名義與他人從事房屋租賃、購買辦公用品等交易行為,如果欠了錢,那麼《民法典》賦予債權人進行選擇的權利, 債權人可對成立後的法人的償債能力和發起人的償還能力進行評估,債權人可以進行選擇,但是,該選擇權一般以一次為限,一經選定不得變更。

《民法典》條文

第七十五條 設立人為設立法人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後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後果由設立人承受,設立人為二人以上的,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設立人為設立法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産生的民事責任,第三人有權 選擇請求法人或者設立人承擔。

以案釋法

小張、小王籌備設立甲網絡公司,小李自2017年8月3日起至2018年1月19日止在設立中的甲網絡公司工作,擔任IT專員一職。甲公司始終未能設 立。小李每月工資為6000元,由小張通過個人賬戶向小李支付。但是,小張每月彙款時均扣除所謂的五險一金及個人所得稅,但從未給小李繳納上述費用。2018年1月19日,小張宣布公司解散,至今未支付小李2018年1月的工資4243.10元及之前扣減的各項費用5694.50 元。小李訴至法院,要求小張、小王支付上述款項。法院認為,小李向籌辦期間的甲網絡公司實際提供了勞務,接受勞務的一方應按約支付小李的勞務報酬。甲網絡公司因故未成立,未成立公司的債權人有權要求公司發起人就設立公司行為産生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因此,法院支持了小李的訴訟請求。(類似生活實例,可參見案例:梁某凡與鐘某明、何某良勞務合同案,詳見上海市 松江區人民法院(2020)滬0117民初936号民事判決書)

法官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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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人身份的認定問題。因為設立人的設立行為既有可能以其個人名義也有可能以設立中的法人名義實施,既有可能獲得設立後公司的認可,也有可能不被認可,所以,設立人身份的認定問題至關重要。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三)》的規定,被認定為設立人必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第一,在法人的章程上簽字或者蓋章。第二,認購了出資或者股份。第三,履行法人設立職責。

設立人的何種行為才屬于設立行為或是為設立法人而實施的行為,設立人的設立行為的類型和判斷标準又是什麼?我們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識别:第一,以設立法人為目的的組建行為。例如,簽署公司章程、認購出資或者股份、參與辦理公司注冊登記手續等。第二,為法人設立做準備的籌建行為,如酒店開業需要進行裝修、加工企業需要建設廠房、銷售企業需要租賃經營場所等。有不少法人在尚未獲準注冊之前,即由設立人代表設立中的法人甚至設立後的法人對外簽約,以便盡早完成公司的籌建,确保公司早日開業、早日獲利。第三,為設立後法人所實施的提前營業行為。

2

設立人一定要堅守設立公司的初心,設立過程中一切行為的出發點, 必須是為了設立公司而進行的,由此而引發的法律後果才能由成立後的公司或者未成立時的全體設立人承受。如果設立人與他人惡意串通,利用設立中的公司的名義為了自己的利益而進行簽合同、交易等行為,想“甩鍋”給将 要成立的公司,而自己隻享受利益,那麼,公司成立後可以不承擔相關的不 利後果。

3

有的設立人并未認識到法人與自己本人是兩個不同的主體,雖然為了設立法人而從事相關的活動,但仍然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設立人在合同上署上自己的名字。這種情況下,債權人就有了選擇權,因為合同上寫的就是設立人的名字,債權人讓設立人本人承擔責任沒有任何障礙,所以,提醒設立人,如果堅守初心,可以拟設立的公司的名稱對外從事交易活動, 這樣會避免設立人去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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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因為種種原因不能成立,設立人需要共同對債權人不分比例地承擔責任。如果部分設立人償還了所有的債務,那麼在設立人内部,償還了債務的設立人能否要求未償還債務的設立人分擔債務呢?答案是肯定的。如果設立人内部之間有協議,根據自願原則,理應按照協議約定的比例進行分擔。 如果沒有約定責任承擔比例的,那麼就按照約定的成立法人時的出資比例進行分擔。如果也沒有約定出資比例,則平均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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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人未能成立的原因是因為部分設立人的過錯導緻,那麼其他設 立人可以要求有過錯的人多承擔責任。如果設立人之間能對責任分擔的比例協商成,則按照協商的比例分擔。如果協商不成,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三)》的規定,其他設立人可以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會根據過錯情況,确定有過錯的設立人的責任範圍。

來源:江必新、張甲天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學習讀本》 (人民法院出版社)

不當法人後需要辦理什麼手續(以案說典)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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