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适應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新形勢,11月25日,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修改《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
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也就是說,這一波福利,即日起就可以享受了!
新修改的《條例》延長了婦女産假,增設了育兒假、獨生子女陪護父母假。
為了更好地保障生育婦女的身心康複,《條例》規定,女方在享受國家規定産假的基礎上,生育一孩延長産假60天,總計158天;生育二孩、三孩延長産假90天,總計188天。
寶媽們休産假,寶爸們可以休15天護理假。同時,在子女三周歲内,夫妻雙方每年還可以各享受10天育兒假。
《條例》還為獨生子女們留了時間照顧父母。如果你是獨生子女且家庭老年人年滿60周歲,每年就可以享受5天獨生子女陪護父母假。
休假期間,工資誰來發?
《條例》規定,男方護理假、育兒假、獨生子女陪護父母假期間的工資、獎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由用人單位照發。
孩子已經出生,怕趕不上這波福利?
《條例》實施後,産假尚未結束的,按照本決定規定的産假期限予以順延。
普惠性托育服務
助力解決育兒後顧之憂
這一波福利可不止是假期。養娃成本高,托育服務貴,是社會反映比較集中的問題。為減輕育兒壓力,這次《條例》修改還從三個方面進一步完善普惠性托育服務。
為減輕家庭育兒壓力,《條例》要求政府科學規劃、合理布局普惠性托育服務機構,合理配置婦幼保健、嬰幼兒照護、兒童照料、學前和中小學教育等資源。同時明确規定,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鼓勵社會力量舉辦普惠性托育服務機構的具體辦法。
《條例》規定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對提供托育服務的用人單位給予補助。同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對三周歲以下的嬰幼兒家庭給予育兒津貼、托育費用補助。
《條例》還規定,公共設施、商業綜合體、旅遊景點等公共場所的管理單位,女職工較多的用人單位及其所在的園區、商務樓宇等,應當充分考慮公共場所面積、人流量、母嬰逗留情況和用人單位孕期、哺乳期女職工人數等因素,建設和完善母嬰設施,為嬰幼兒照護、哺乳提供便利條件。
這些人受到貼心關注
本次修改充分考慮了特殊群體的需求,充分體現浙江高質量發展建設共同富裕示範區的責任擔當。
為實現孕産婦權益保障全覆蓋,《條例》規定,女方因無業、失業、靈活就業以及其他非應保未保原因未能享受産假和生育津貼待遇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結合當地實際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給予适當經濟補助,具體對象和标準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
計劃生育家庭的合法權益保障也是重點之一。《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獨生子女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在老年人福利、養老服務等方面給予必要的優先和照顧。同時,明确應當建立健全計劃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幫扶保障制度,完善政府主導、社會組織參與的扶助關懷工作機制。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計劃生育特殊家庭在生活照料、養老陪護、醫療保障、精神慰藉等方面提供幫助。
來源:浙江新聞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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