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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梯采購及安裝合同屬于什麼合同

科技 更新时间:2024-12-27 16:31:39

電梯采購及安裝合同屬于什麼合同?一、相關概念:依照《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32号,2016.10.20生效】第2條第2款之規定:“本規定所稱建築業企業,是指從事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活動的企業”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建設工程包括土木建築工程、安裝工程和裝修工程三類工程,三類工程的共同點就是:工程施工完成後,均構成了不動産物,包括完全不動産物和類不動産物若合同的主要内容為電梯安裝工程,其标的物電梯系基于房屋建築的設計而定制,其合同主體在資質管理方面亦有嚴格的要求,在完成安裝後電梯這類标的物屬于不動産上具有不可分性的附屬設施,構成單位工程的一部分,應當屬于不動産範疇,歸屬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或建設工程分包合同,該類合同糾紛的訴訟管轄,應适用專屬管轄,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電梯采購及安裝合同屬于什麼合同?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電梯采購及安裝合同屬于什麼合同(電梯安裝合同法律屬性究竟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還是承攬合同)1

電梯采購及安裝合同屬于什麼合同

一、相關概念:

依照《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32号,2016.10.20生效】第2條第2款之規定:“本規定所稱建築業企業,是指從事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活動的企業。”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建設工程包括土木建築工程、安裝工程和裝修工程三類工程,三類工程的共同點就是:工程施工完成後,均構成了不動産物,包括完全不動産物和類不動産物。若合同的主要内容為電梯安裝工程,其标的物電梯系基于房屋建築的設計而定制,其合同主體在資質管理方面亦有嚴格的要求,在完成安裝後電梯這類标的物屬于不動産上具有不可分性的附屬設施,構成單位工程的一部分,應當屬于不動産範疇,歸屬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或建設工程分包合同,該類合同糾紛的訴訟管轄,應适用專屬管轄。

承攬合同是指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利用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工作,交付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合同的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時并不存在,隻能在承攬人按照定作人要求完成工作後方才存在,标的物的轉移也僅僅是承攬人完成工作後的一項附随義務。電梯購置類合同一般都附帶有電梯的具體樣式要求,如規格明細表、顔色确認表等,所以,一般情況下,電梯供貨合同在訂立時電梯尚不存在,電梯廠家根據需方對電梯的規格、尺寸、型号、層站等提出的特定要求進行定作,所以該類合同實質上為承攬合同,可根據合同約定确定管轄。

依照《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5号,2021.01.01生效】第十七章 第七百七十條規定:“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複制、測試、檢驗等工作。”第十八章 第七百八十八條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第十八章 第八百零八條規定:“本章沒有規定的,适用承攬合同的有關規定。”可見,雖然我國民法典将建設工程合同及承攬合同單獨分立,但從本質上講,建設工程合同仍是一種特殊的承攬合同,其與承攬合同法律特征相似,但司法實踐中卻沒有相對确定、準确的區分依據。

二、區分承攬合同和建設工程合同的意義

(一)确定案件的管轄地域

1、承攬合同,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雙方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2、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因不動産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産所在地人民法院專屬管轄,排除合同約定,即約定無效。

(二)建設工程合同中承包人未取得相應資質的建設工程合同無效

若合同被認定為建設工程合同,而承包人并無相應的資質,合同應當認定為無效,雙方合同中關于工程的約定也相應的将被認定無效。

(三)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将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将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三、司法實踐

我國司法實踐中對電梯安裝合同的性質并未形成明确的認定标準,對于性質的認定也存在争議。但是從前面對電梯購置合同的關系來看,電梯安裝合同其實有其特殊性,從大量判決來看,大多數法院對電梯的安裝部分性質的認定基本為承攬合同,而不屬于不動産管轄。

(一)部分法院電梯認為安裝合同屬承攬合同糾紛

案例1:沈陽奧園新城置業有限公司訴上海三菱電梯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案(2018)滬01民轄終560号: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沈陽奧園電梯安裝工程合同》屬于承攬合同。

案例2:巨人通力電梯有限公司與甯波同心和悅電器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二審(2014)浙湖轄終字第43号:本案系加工承攬合同糾紛,合同的标的物不屬于不動産,不适用專屬管轄規定,應當根據雙方之間的合同确定案件管轄。

案例3: 廈門西奧電梯安裝服務有限公司與被)福建中潤置業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審(2015)思民初字第5564号: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被上訴人暨原審原告廈門西奧電梯安裝服務有限公司起訴要求上訴人福建中潤置業有限公司支付安裝電梯的合同款項,屬于一般合同糾紛,不屬于不動産糾紛,

案例4: 甯波同心和悅電器有限公司與巨人通力電梯有限公司合同糾紛管轄異議上訴案

(2014)浙湖轄終字第43号:本案系加工承攬合同糾紛,合同的标的物不屬于不動産,不适用專屬管轄規定,應當根據雙方之間的合同确定案件管轄。

(二)部分法院電梯認為安裝合同屬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案例1:李強與上海欣達電梯工程有限公司、迅達(中國)電梯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2016)滬0107民初29291号:本案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屬于專屬管轄範疇,應按照不動産糾紛确定管轄。本案系争工程地點為廈門市環島東路(靠近呂嶺路)廈門中航紫金廣場,位于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故本院對本案并無管轄權,本案應由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審理。

案例2:日立電梯(中國)有限公司陝西分公司與榆林市百潤商貿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2018)陝0104民初1355号:本院經審查認為,建築活動是指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活動,本案涉及了電梯的安裝,且合同成果與不動産構成附合,其本質應屬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應适用“不動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的專屬管轄規定。本案施工地點為陝西省榆林市廣進小區,不屬于我院轄區,故我院無管轄權。

筆者更傾向于:将電梯安裝合同認定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主要因為建設工程是涉及公共利益和安全的特殊産品,國家實行嚴格的管理和控制,當事人意思自治受公權力的制約。而電梯安裝完成後是要通過政府驗收來判斷是否符合國家标準的。此外,建設工程合同的要素在于人、材、機,即需要投入人力、材料和機械設備進行施工操作,而設備安裝工程亦是如此。因此,将電梯安裝合同認定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更符合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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