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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舉制度帶來的啟示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1-23 13:48:16
引言

科舉制度的實行,擴展了封建國家引進人才的社會層面,吸收了大量出身中下層社會的人士進入統治階級,是隋唐以來曆朝最主要的為國取才的方式。而在取士之外,科舉的實行對古代的孝行的普及和推動也發揮着巨大的作用,主要表現在科舉報考中要求考生孝行無虧、服喪期間不得報考科舉、科舉考題中有大量考察考生孝文化素養的内容以及舉子金榜題名可提升家族的社會地位和光宗耀祖等方面。随着科舉制的持續實行,曆代孝子的數量不斷增加。宋元以後,社會的穩定性不斷提高,與科舉在促進孝行方面的顯著貢獻密切相關。

一、科舉報考對考生孝行的要求 :強調孝行無虧


早在西漢,舉孝廉就已成為察舉制度最重要的科目,并由此推動了崇尚孝行風氣的形成;但舉孝廉是舉薦孝廉之優異者出來做官,還不是對士子的普遍要求,而科舉制度對考生孝行無虧的要求則是普适和剛性的,故其對孝行普及的促進作用遠非察舉所能比,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考生報考須提供孝行保結。保結,是指考生報考科舉時須有他人對其某方面狀況予以書面擔保的一種制度。該制至遲在中晚唐已經出現。由于“中晚唐舉人投揭、行卷、延譽、請托之風盛行,子弟舞弊案接連發生,于是加強鄉貢資格審查又被提上了日程,先後建立交納家狀和舉子相保制度限制冒籍、寄應行為”。 政府希望通過建立這一制度,減少或杜絕考試中的各種舞弊行為,保障取士的公平。

科舉制度帶來的啟示(科舉的另類作用)1

保結書


在科舉保結的諸多内容中,唐代已有了擔保士子孝行的内容。如唐文宗開成三年(838)十月,中書門下奏準:“今日以後,舉人于禮部納家狀後,望依前五人自相保……如有缺孝弟之行”者,“并不在就試之限。如容情故,自相隐蔽,有人糾舉,其同舉人并三年不得赴舉,仍委禮部明為戒勵,編入舉格。”貢舉中進士其中就有對考生孝行的要求,即不允許孝行有虧的人參加科舉考試。若保結不實,還會受到“三年不得赴舉”的懲戒。

宋代是科舉制度發展的完備時期,其對科舉考生的孝行保結,有着更嚴格的要求,如“既集,什伍相保,不許有……不孝、不悌……之徒”。又如,“親老無兼侍,取保任,聽學于家,而令試于州者相保任”。對科舉報考中的“隐憂匿服”和“行虧孝弟”者,明确規定若“有狀可指……皆不得預”。表明宋代科舉對考生的孝行保結趨于強化。

科舉制度帶來的啟示(科舉的另類作用)2

科舉考試現場


明清時期,仍很重視對考生孝行保結的要求,明洪熙元年(1425年),今後“中外每遇開科,應試之士,所司取諸生所屬裡鄰結狀,平日鄉黨稱其孝弟、朋友服其信義……者,方許入試”。清順治九年(1652年)題準童生入學“先期曉谕報名,取鄰裡甘結,身家無刑喪替冒各項違礙,方準收試”。重申了考生不得在守喪期間報考。乾隆二十八年(1763)複準:匿喪考試,事幹不孝,一經發現,則斥革不準考試。這些規定對于推動孝行普及有着重要意義。

由此可見,考生報考科舉須提供孝行保結的要求在曆代都得到了切實執行。這既是曆代王朝“以孝治天下”的重要舉措,又在不斷強化着科舉考生的孝道意識。

其次,考生報考須填寫“家狀”。“家狀”就是科舉考生按規定親寫的反映自身及其家庭狀況的文字。

唐代科舉考試,舉人須親寫反映本人及其家庭情況的狀文,呈禮部,稱家狀,這一措施始行于中晚唐以後,實行的直接動因應是便于主持考試者确認考生的身份。“家狀”始初的内容尚較簡單,但已規定若父母亡故就必須“具言”是否“葬事禮畢”的内容,從而在一個側面反映了考生的孝行狀況。

科舉制度帶來的啟示(科舉的另類作用)3


宋代規定“一般士人在諸路州府軍監請解,首先要遞交家狀”。此時的“家狀”又稱“士籍”,内容比唐代更豐富,要求考生須把相關信息寫于試卷紙上。鹹淳六年(1270)春,“禦史陳伯大請置士籍,開具鄉貫、姓名、年甲、三代、所習經賦、娶妻姓氏,令士人書之,鄉鄰著押保結,于科舉條制并無違礙,方許納卷。”度宗其中明确規定“士籍”即“家狀”應包含考生上三代的信息,這是衡量考生孝行的一個客觀指标,若其連自己上三代的基本信息都寫不出來,那其孝行狀況一定不佳,就會直接影響到其報考。

元代考生入試前須通過“印卷”這一環節,“實質是确認考生應試資格的一項程序”;要求“舉人試卷,各人自備三場文卷并草卷各一十二幅,于卷首書三代、籍貫、年甲,前期半月于印卷所投納,置簿收附,用印钤縫訖,各還舉人”。即要求考生在印卷前需把包含上三代信息的家狀寫于試卷之首。明清繼承了這一制度,洪武三年(1370)五月一日,明廷頒布《科舉诏》,規定“凡舉,各具籍貫、年甲、三代,本姓鄉裡舉保,州縣申行省印卷鄉試。”洪武十七年《科舉定式》中又重申:“舉人試卷首書姓名、年甲、籍貫、三代、本經。” “嘉慶十八年(1810)議準,嗣後鄉試士子卷面,一律填寫三代、籍貫。”都要求考生須牢記上三代基本信息并親寫于試卷首頁之上。

考生報考科舉須在卷首親書“家狀”,不僅是确認考生身份和試卷作者的必要手段,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強化了考生的上三代家族觀念和孝道意識。

其三,舉子服喪期間不得應試。

《禮記》曰:“事死如事生,事亡如事存,孝之至也。”

為過世的父祖等親屬服喪,是儒家傳統孝道的基本規範。曆代科舉中明确規定服喪期間不得應試,也是為了以此樹立考生的孝道意識。

服喪期間不得應試,早在唐五代科舉就已實行,士子在“服喪期”内,不許參加科舉考試。不過,當時的“服喪期”隻是指在“葬事”期間,如“葬事禮畢”,就不受此限了。宋代科舉最初規定有“缌麻以上喪服”即不得應試,天聖元年(1023)改為“除為父母、祖父母、伯叔父母、在室姑服喪期間不得應舉外,其他均可應舉”;熙甯三年(1070),又改服喪期一年為“今後服喪已滿三月者,并聽應舉。”這比宋初的規定雖有所放松,但比唐代“葬事禮畢”就可應試顯然嚴格了許多;而且還加重了對違規者的懲治力度,天禧三年(1019)正月,“諸路貢舉人郭稹等見于崇政殿,時稹冒缌喪赴舉,為同輩所訟,上命典谒诘之。稹引咎,付禦史台劾問,殿三舉;同保人并贖金,殿一舉。”

科舉制度帶來的啟示(科舉的另類作用)4

古代的丁憂


明代對士子服喪期間不得應試也有着具體規定,但強調的是為父母服喪,且服喪時間延長了。洪武十七年(1384)定:“居父母之喪者……不許應試。”隆慶元年(1567)奏準:“生員丁父母憂者,不許赴鄉試及提學官科、歲二試;舉人丁父母憂者,不許赴會試;其監生及儒士丁憂者,亦不許赴試。”明代“丁父母憂”即為父母守喪的期限是27個月,此間禁止其報考官方舉辦的各級考試,目的就是“提倡和維護孝道,期間所做的一切都應以表達對于已故父母的哀悼之情為中心,自然不能參加以競取功名利祿為目的的科舉考試”。[明代殿試中出現的“告殿”現象,很多也是因父母亡故,而須立即回鄉服喪造成的。

清代也對科舉匿喪行為予以嚴懲,雍正十三年(1735)議準:“凡本生父母期年之服,非他期親之服可比,若期年中出身應試,與禮不合,亦于心不安。應通行直、省,嗣後凡諸生遇本生父母之喪,令其呈明,期年内不許應試;其有隐匿不報,朦溷幹進者,事發,照匿喪例治罪,永著為例,欽此。”

  曆代禁止舉子服喪應試的規定,都在不斷強化和提升着人們的孝道意識,不僅對于穩定家庭、社會具有直接意義,而且不斷夯實着各王朝的統治根基。

二、科舉考試内容對考生孝道理論素養的要求


科舉考試内容涉及到考生的孝道理論素養,早在唐代就已開始。《孝經》是唐代科舉考試最基本的内容,士人從事舉業必須從《孝經》學起。宋朝雍熙二年(1069)規定:今後在考試《周易》《尚書》時,要附考《孝經》等小經。此外,《尚書》《周易》《毛詩》等“大經”本身也有大量涉及孝道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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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經


明代科舉考試對考生孝道理論素養的考察,主要體現在鄉、會試所出的大量涉及孝道理論的試題上。應舉士子要想在激烈的科舉競争中勝出,就必須具備相當的孝文化素養;反過來說,科舉對舉子們在孝文化素養方面的考試,持續推動着儒家的孝道理論在讀書人和社會中的普及,促進着孝行風尚的形成和延續。

三、金榜題名對孝行的促進 :揚名于後世,以顯父母


在中國古代,作為人子,實現孝的途徑有多種,金榜題名無疑是最為光彩的途徑。

在科舉時代,金榜題名是人們最為豔羨和夢寐以求的人生目标,“久旱逢甘雨,他鄉見故知,洞房花燭夜,金榜挂名時”,得意失意詩這四者雖然都是人們的“得意”經曆,但把“金榜題名時”與前三者并列,實際并不合适,因前三者是絕大多數人甚至幾乎人人都能經曆的,而能幸遇“金榜題名”者實在是鳳毛麟角。這既因其競争十分酷烈,不知有多少士子寒窗苦讀,窮畢生精力也難得一第,還因其一旦金榜題名,就不僅可以改變個人命運,而且可以帶來家庭乃至家族社會地位的提升。

中晚唐五代不論士庶舉子,都想通過科舉考試建功樹名,出将入相,列鼎而食,選聲而聽,使族益茂而家用肥,科名成為了打破士庶界限,迅速促進了社會階層的變遷。在宋代,由貧家寒士高中進士而為名臣者可謂比比皆是, “朝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的千古名句便是最真實的寫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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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舉放榜


明代是科舉發展的鼎盛階段,由此保持着很高的社會流動率,據筆者統計,進士出身于“上三代直系親屬無任何功名、官号、爵号、捐銜及朝廷賜予的榮譽稱号”也即“純平民家庭”者,占了統計進士總數的43.34%,平均近六成的進士出身于上三代直系親屬無人擔任實職官的家庭,接近80%的進士出身于上四代沒有進士的家庭。清代出自上三代皆為平民家庭的進士占比雖較明代有所下降,但在提升個人和家庭地位方面仍發揮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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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榜現場


以上都說明,科舉制确實為處于社會底層的寒士通過考試而跻身社會高層提供了制度保障,為其提高家族地位以“盡孝”提供了公平競争的機會。金榜題名的重要意義不僅在于個人和家族地位的提升,更在于能夠光耀門楣,為家族增光。

《儒林外史》言“人生世上,除了這事,就沒有第二件可以出頭。不要說算命、拆字是下等,就是教館、作幕,都不是個了居。隻要有本事進了學,中了舉人、進士,即刻就榮宗耀祖”。

進士放榜以後,有關機構會将該科的主要信息編纂刊刻為《登科錄》并頒布天下。唐代的登科名錄稱作《登科記》或《科目記》,初為私修,自唐宣宗大中十一年(857)開始,每科由翰林院專責纂修 , 但此時所載信息還僅是“及第人姓名及所試詩賦題目”宋代以後《登科錄》所載信息則趨于完備,不僅有該科進士的本貫、姓名、字、年齡、出生月日、參加會試次數及中式名次、婚娶與否、兄弟多少等信息,而且有其上三代的名諱、任官、在世與亡故等信息。明清《登科錄》在上述信息之外,還增加了進士所習本經及母親姓氏等信息;“既進禦,乃頒在朝群臣及諸進士,以布于天下”。書進士登科錄後,使新中進士光宗耀祖于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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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科錄》中的文天祥


自明朝起,為表彰科舉中式者,還十分盛行由朝廷賜建或地方官民自為修建科舉功名牌坊的風氣。湖廣襄陽府人任亨泰中洪武二十一年狀元,明太祖朱元璋即“命有司于襄陽建‘狀元坊’以旌之”。自此,科舉牌坊遂逐漸普及天下,一座座矗立于城鄉街衢的科舉牌坊,直觀而有力地向社會展示着中式舉子的輝煌及其家族的榮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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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經》有雲:“立身行道,揚名于後世,以顯父母,孝之終也。”而“金榜題名”,正是科舉時代的讀書人“揚名于後世,以顯父母”的最佳方式。

四、結語


盡管在中國古代,促進孝行普及的因素有很多,但科舉制度在曆代的不斷完善和持續實行,無疑是諸多促進因素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

首先,科舉制度對考生孝行和孝道理論素養的要求,在其實行的1300年中,一以貫之且日趨完備。規定報考科舉的考生提供孝行保結、在卷首親書“家狀”并禁止舉子服喪應試等規定,都是對考生孝行的剛性要求,即“孝行無虧”成為對每個考生報考科舉的底線;而具備相當的孝道理論素養又是其在科舉考試中勝出的必備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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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口中的孝


其次,科舉功名的日趨完備尤其是金榜題名給中式者及其父祖家族帶來的巨大榮耀、實惠和社會地位的上升,持續激勵着天下讀書人努力達到科舉對考生孝行及孝道理論素養的要求,成為在全社會形成孝行風尚和傳統的強大動力。

科舉是中國古代最為客觀公正的選才制度,甚至被外國學者譽為中國對世界制度文明的一大貢獻,而孝行的本意也不僅是中國傳統文化的精華,而且也是人類家庭倫理文明的瑰寶;科舉對孝行普及的持續促進,不僅對唐宋元明清社會的穩定發揮着積極影響,而且為後世的社會治理提供了寶貴借鑒。

參考文獻:

《中國曆史大辭典》

《唐會要》

《宋史》

《續資治通鑒長編》

《中國科舉制度通史》 

《元史》

《明會典》

《禮記注疏》

《五代會要》

《儒林外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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