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一級的公路局一般都是市政府所屬正處級事業單位,主要職責是負責國、省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建設、養護、管理和公路的收費工作等。因為涉及的工作内容複雜,因此在事業單位改革中,不同下屬事業人員的安置方向也有很大區别。
一、承擔公路建設規劃、涉及路産路權的行政許可審批等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部分,作為事業單位改革中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有可能會劃入交通運輸局機關,相關人員轉為行政編制。
二、承擔路政管理的部分,劃入新成立的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其中有部分人員通過編制置換,可能會轉為行政編制。
三、承擔日常養護的部分,将來會成立專門的養護中心,作為公益類事業單位将這些單位并入,相關人員繼續保留事業編制。
四、承接公路工程測量、建設、監理等部分,因為屬于生産經營相關,将會轉為企業,其中的事業編制人員會失去事業編制,轉為和企業簽訂合同,按企業人員進行管理。
上述所說的人員安置針對的都是在編人員,而非在編人員(臨時工)在這次改革中,很大一部分都可能會被辭退下崗,然後按照合同法給予一定補償。
公路局下設的超限檢測站路政人員該怎麼辦?
公路局本來就是公益一類事業單位,其下設的超限檢測站是按“強制檢驗檢測”分類為公益二類事業單位,剝離公益服務職能後改企,以政府購買服務為主。行政執法職能劃轉到交通運輸執法機構,由正規的執法人員執行,原來的合同工也會随同改革,由新組建的服務公司派遣到公益服務崗位,禁止使用輔助人員執法。
事業單位分類改革中,公路局被劃分為公益一類事業單位,将其承擔的部分行政職能劃歸交通運輸局機關承擔之後,整合公路段、運管局等職能,成立交通運輸綜合服務中心和交通運輸執法服務中心,共同承擔交通運輸領域的公益服務職能。
交通運輸部門下屬的事業單位進行整合後,人員随職能進行分流,分别劃轉到綜合服務中心和執法中心,極少數人會随行政職能劃轉到局機關,使用行政編制轉為公務員。其中,由于單位進行整合,領導職數和管理崗位減少,原來的領導和管理幹部,會撤銷職務,出現大量的享受待遇而不能任命為領導或管理人員,待組織部門在今後的人事任命中,逐步進行消化。新的《公務員法》修正草案,在取消“副主任科員”的同時,增高了主任科員和調研員的級數,也是為了解決機構改革後領導幹部待遇問題,以及常年不能提拔任用的其他幹部,“職級并行”也由縣級擴大到縣級以上所有公務員和參公人員。
另外,《公務員法》修正草案還對“行政執法公務員”有描述,行政執法機構雖然依然保留在事業單位序列,相信在新的《公務員法》執行之後,會出台具體實施細則,進行完善規範。目前是隻保留所有已經取得參公身份的人員的身份和待遇,以待進一步改革。
行政執法領域全面清退臨時人員、合同工,由在崗在編的具有行政執法資質的事業人員承擔行政執法任務,輔助人員不能參與執法。
對于機構改革中涉及的人事代理、合同工、臨時工、勞務派遣工,也會按照“妥善安置”的原則,由各地人事部門制訂統一政策,按需要首先考慮“政府購買服務”,成立專門的勞務機構統一派遣。也可以随企改制後,在新組建成立的企業進行安置,或者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進行經濟補償後自主擇業。
事業單位改革在2020年要完成,肯定會有一些人的利益受損。我們必須客觀理性看待,唯有不斷提高自身能力,才不至于成為時代發展的犧牲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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