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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财經網獲悉,滬州老窖與國家知識産權局在“世紀榮耀之和及圖”、“世紀榮耀之順及圖”等商标注冊申請上,因與金楓酒業、山西老陳醋集團、貴州安酒集團等所屬商标構成近似,被判敗訴。
“世紀榮耀及圖”系列商标泸州老窖于2017年1月提起商标注冊申請,但在2008年3月,貴州省仁懷市茅台鎮名人酒莊酒業有限公司就在第33類酒中注冊了商标“榮耀”,該引證商标的專用權期限從2010年3月起算,至2020年3月。
泸州老窖稱,訴争商标與引證商标未構成商标法意義上的近似,未違反《商标法》第三十條規定,且引證商标正處于撤銷複審中,權利狀态不穩定,請求法院中止審理本案,并撤銷被訴決定。
北京知産法院認為,
原告于庭審時明确表示認可訴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與引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構成類似商品。訴争商标為“世紀榮耀”文字商标,引證商标為“榮耀”文字商标,訴争商标的文字完整包含引證商标,并且文字含義差别不大,已構成近似商标。
若訴争商标與引證商标在類似商品上共存,容易使相關公衆對商品的來源産生混淆誤認,已構成商标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截止至庭審辯論終結前,引證商标仍為在先注冊的有效商标,仍能構成訴争商标獲準注冊的權利障礙。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及顔色,或其各要素組合後的整體結構相似,或其立體形狀、顔色組合近似,易使相關公衆對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産生誤認或認為其來源與注冊商标的商品或服務有特定的聯系。
本案中,泸州老窖申請注冊的“世紀榮耀之順及圖”、“世紀榮耀之和及圖”與在先注冊的“榮耀”商标存在近似情況,訴争商标與引證商标皆包含了文字”榮耀“,且泸州老窖與金楓酒業皆為同一種類商品,容易使相關公衆對商品來源産生混淆誤認。
據悉,引證商标在2017年12月因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為理由,進入撤銷商标注冊狀态,又于2018年9月獲得繼續有效通知,直至2019年6月獲得繼續有效通知發文。
“連續三年停止使用”不能作為在後商标通過注冊的依據,應先采取無效撤銷後,再申請注冊商标。盡管引證商标“榮耀”曾多次被提起撤三申請,但在本案審判過程中,該商标仍處于有效階段, 隻要商标評審委員會未作出正式撤銷決定,引證商标仍能構成對訴争商标注冊權利阻卻。
泸州老窖在引證商标仍處于有效期内申請注冊,無論是”世紀榮耀“還是”世紀榮耀之順“、“世紀榮耀之和”、“中國榮耀”等實質上都與在先商标”榮耀“存在近似,故而很難獲得注冊申請。
老字号商号或為商标注冊添彩,可獲申請注冊,不與早期商标發生沖突。泸州老窖曾于2017年4月申請商标“永天益”,但被駁回,而四川綿竹劍南春酒廠則在2014年成功申請“永天益”商标,并獲得2016年2月至2026年2月的專用權。
據悉劍南春的前身之一是“天益老号”(創始人為朱天益),劍南春在2001年申請了“天益老号”商标,于2005年2月申請商标“天益”成功,而泸州老窖(前身之一”永盛燒坊“)申請”永天益“商标或與”天益“、“天益老号”出現混淆,故而被駁回。
像陳李濟、緻美齋等曆史悠久的商号,在注冊商标的時候都會有一定程度的助力,如果遭遇搶注一類也能憑其“知名程度”赢得不少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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