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其實是指法定代表人,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後果由法人承受。
法律上的“法人”,是指公司本身,所以說法人和法定代表人,前者是公司,後者是“個人”本人。
所以說,挂名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要會面臨以下幾種風險:
第一,挂名法人存在信用風險。法人要代替公司參加訴訟活動,換句話說,如果公司的股東以公司名義向外借錢被債主起訴,公司欠員工錢被員工起訴,那麼作為法定代表人的你,有義務作為被告出庭。
被告上法庭還是小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幹規定》的條文,如果法院判決公司還錢而公司不還,那麼挂名的法定代表人也會被限制高消費。
第二,挂名法人可能存在後續就業風險。如果這個公司經營不善,很有可能被破産、行政處罰、吊銷等等,這都會影響法定代表人日後的擇業。
根據《公司法》第146條明确規定,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年内,不能再擔任其他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并且,一些好的就業單位可能會就個人進行背景調查,如果發現其名下有公司,并且公司可能經營不善或者和本單位有競争關系,那麼會更慎重的考慮是否錄用。
第三,挂名法人無法報考公務員等公職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59條明确規定,公務員不得違反有關規定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結合各個省市每年的公務員報考公告,也能發現如果想要報考公務員,那麼最好不要在名下有公司。
第四,挂名法人很難單方面解除。
如果隻是挂名的法人,法人名下沒有公司的股權,哪天不想當法人了,不是你自己可以決定的。
按照《公司法》的規定,變更法定代表人屬于公司内部重大決議,需要經過股東會議表決,持股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同意變更,并且要有接任的法定代表人,這樣才能順利到相關部門辦理好變更登記。舉個簡單的例子,你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是公司的股權全部在你朋友名下,現在公司和朋友都欠債,你想變更法定代表人,不能獨自變更,必須你朋友幫你簽署股東同意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文件,結合秦嘉澤律師團隊的經驗,很多朋友在這個時候就會借機向你開口“借錢”了。
所以說,當挂名法人,是有很多風險的,還是要綜合考量公司的經營良好可能性再做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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