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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補的向父母購房借條

情感 更新时间:2024-08-22 23:12:32

離婚時補的向父母購房借條?夫妻雙方發生争執,嶽父為維系夫妻倆感情,親筆寫下“贈與書”,将自己享有份額的房産贈與女婿和外孫女,并承諾該贈與不能撤銷然而,這段感情仍未維系多久,夫妻倆便離了婚離婚後,前夫竟将嶽父訴至法院,要求确認贈房所有權……日前,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糾紛案,今天小編就來說說關于離婚時補的向父母購房借條?下面更多詳細答案一起來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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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補的向父母購房借條

夫妻雙方發生争執,嶽父為維系夫妻倆感情,親筆寫下“贈與書”,将自己享有份額的房産贈與女婿和外孫女,并承諾該贈與不能撤銷。然而,這段感情仍未維系多久,夫妻倆便離了婚。離婚後,前夫竟将嶽父訴至法院,要求确認贈房所有權……日前,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糾紛案。

索要房子的前夫

1995年,陳軍與趙英結婚了,婚後育有一女陳曉曉,日子平淡而幸福。

然而好景不長,後來夫妻雙方因家庭瑣事發生争執,趙英的父親趙老伯為了維系夫妻倆的感情,親筆寫下“贈與書”,将自己享有份額的幸福花園小區的一棟房屋贈與女婿陳軍與外孫女陳曉曉,并承諾該贈與不能撤銷。

陳曉曉在上面簽字确認“同意陳軍名字加上”。因“贈與書”中提到的房屋登記在趙老伯和陳曉曉名下,在2019年,陳軍與趙英協議離婚的時候,兩人并未對該房屋的處分進行協商。

2020年年末,陳軍将趙英、陳曉曉及趙老伯起訴到法院,要求确認自己對于該房屋享有50%的所有權。

寫下贈與的父親

開庭時,80歲高齡的趙老伯并未到庭,趙英作為案件的被告并作為父親的代理人出庭應訴。

在庭上,面對曾經的丈夫,趙英顯得有些激動。趙英認為,雖然陳軍戶口登記在宅基地房屋内,但并非宅基地房屋建造申請人,故不享有動遷利益。“贈與書”雖然是趙老伯本人所寫,但目的是為了讓女兒的婚姻更牢固,不讓女兒女婿離婚。現在,陳軍和趙英還是離婚了,所以趙老伯提出撤銷贈與。

趙老伯寫下“贈與書”的初衷是希望女兒女婿能重歸于好,自己百年之後女兒能有依靠。誰知,這份承諾非但沒有挽回女兒的婚姻,反而還讓自己成了案件的被告。

對簿公堂的“一家人”

庭審中,趙英十分氣憤,認為陳軍根本沒有權利來和自己争這套房子。而他們的女兒陳曉曉表現得出奇的冷靜,可能是看慣了父母吵架的場面,也有可能是對父親的心灰意冷。

陳曉曉指出,房屋在自己與外祖父趙老伯名下,各占50%,即使贈與有效,那麼也隻是趙老伯把自己的50%贈與給陳曉曉和陳軍兩人,故即便法院認定陳軍有所有權,那麼也隻是25%,而不是50%的所有權。

不同于母親受到情緒的影響,陳曉曉的清醒讓陳軍大吃一驚,對于自己50%份額的主張也無法自圓其說。當昔日的一家三口,以對立的方式分坐于法庭兩側,往日情份已消耗殆盡。

無法撤銷的贈與

經過法庭調查,陳軍作為被拆遷房屋戶内成員,其對于被動遷的宅基地房屋享有安置利益,結合“贈與書”簽訂時間和内容、離婚時間和離婚協議來看,該贈與書雖然名為贈與,但實際上是趙老伯、陳軍以及陳曉曉一緻确認由趙老伯将其享有的房屋産權份額轉讓給陳軍及陳曉曉,作為其應當享有的拆遷利益的對價。

即便該“贈與書”屬于趙老伯對陳軍的贈與,但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享有任意撤銷權。

法院認為,本案中,趙老伯的這份“贈與書”是屬于不可撤銷的,最後判決确認陳軍對于幸福花園房屋享有25%的所有權。

轉自:上海法治報

來源:石家莊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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