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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特别約定效力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1-19 03:29:00

保險合同特别約定效力?實踐中,保險人和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時,保險人往往通過加粗、斜體等方式将合同中的免責條款與一般格式條款加以區分,并在訂立合同前預先印制“投保人說明”,主張其已就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履行了提示說明義務,那麼,投保人簽字蓋章的“投保人聲明”是否就能證明保險人已盡到提示說明義務?,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保險合同特别約定效力?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保險合同特别約定效力(保險合同中保險人的提示與說明義務)1

保險合同特别約定效力

實踐中,保險人和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時,保險人往往通過加粗、斜體等方式将合同中的免責條款與一般格式條款加以區分,并在訂立合同前預先印制“投保人說明”,主張其已就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履行了提示說明義務,那麼,投保人簽字蓋章的“投保人聲明”是否就能證明保險人已盡到提示說明義務?

汪某雇傭李某駕駛其所有的貨運車輛從事運輸業務,2020年1月,李某駕駛車輛行駛過程中因操作不當緻使車輛駛出路面墜入河道,造成李某死亡的交通事故,事後交警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李某負此事故全部責任。汪某為其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了責任限額為50萬元的車上人員責任保險(駕駛人),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内,現李某親屬提起訴訟要求保險公司按照保險責任進行賠償。保險公司辯稱駕駛運營車輛必須具有運營資格證,但李某并不具有營運資格證,故此次事故屬于保險合同中的免賠範圍,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法院審理後認為:駕駛人不具有運營資格證并不會加大保險事故發生的概率進而增加保險公司的賠付風險,并且保險公司亦未舉證證實其在汪某投保時就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盡到了提示說明義務,故對于保險公司的辯解意見未予采納。一審宣判後,保險公司提出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法官釋法:一般保險合同是保險公司單方制作的格式合同。保險人和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時,保險人應當充分提示免責條款,并且對免責條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後果等,以書面或者口頭的方式向投保人作出正常人能理解的解釋說明,使投保人明了免責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後果。單方預先制作并讓投保人簽署的“投保人聲明”内容格式化,不足以證實保險人就免責條款盡到了提示說明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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