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鞋被查封?中國質量新聞網訊8月20日,深圳海關官網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鵬海關關于揭陽市順加鞋業有限公司出口侵犯“LV”、“NIKE及鈎圖形”、“耐克鈎圖形”、“VANS文字商标”、“DIADORA及圖形”、“FENDI”商标權、“Supreme标識”著作權塑料鞋案行政處罰決定書,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假鞋被查封?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中國質量新聞網訊8月20日,深圳海關官網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鵬海關關于揭陽市順加鞋業有限公司出口侵犯“LV”、“NIKE及鈎圖形”、“耐克鈎圖形”、“VANS文字商标”、“DIADORA及圖形”、“FENDI”商标權、“Supreme标識”著作權塑料鞋案行政處罰決定書。
當事人名稱:揭陽市順加鞋業有限公司
證件名稱: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5200MA52JRQY9H
法定代表人:林少明
地址:揭陽市榕城區東興淡浦村橫路頂工業區
當事人委托深圳市欣灣報關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以一般貿易方式向我關申報出口塑料鞋一批,目的地:喀麥隆,報關單号碼531620190166072899。經海關2019年6月13日查驗,發現實際出口貨物中标有“LV”、“Supreme标識”、“NIKE及鈎圖形”、“耐克鈎圖形”、“VANS文字商标”、“DIADORA及圖形”、“FENDI”标識的塑料鞋9917雙(以下簡稱上述貨物),價值人民币203556.85元。
權利人路易威登馬利蒂(法國)、章節四公司、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範斯公司、迪阿多納運動品有限公司、芬迪愛得樂有限公司認為上述貨物屬于侵犯其在海關總署備案的“LV”、“NIKE及鈎圖形”、“耐克鈎圖形”、“VANS文字商标”、“DIADORA及圖形”、“FENDI”商标專用權、“Supreme标識”著作權的商品,并向我關提出采取知識産權保護措施申請。
我關經調查,認為在上述貨物上使用的“LV”、“NIKE及鈎圖形”、“耐克鈎圖形”、“VANS文字商标”、“DIADORA及圖形”、“FENDI”商标,與商标權人注冊的“LV”、“NIKE及鈎圖形”、“耐克鈎圖形”、“VANS文字商标”、“DIADORA及圖形”、“FENDI”商标相同,且事先未經權利人許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标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屬于侵犯他人商标專用權的商品。使用複制的“Supreme标識”美術作品未取得相關權利人授權許可,依據《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的規定,已構成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出口上述貨物的行為已構成出口侵犯知識産權貨物的行為。
以上事實有出口貨物報關單及随附單證、海關查驗記錄、現場照片、海關扣留決定書、扣留清單、現場筆錄、權利人采取知識産權保護措施申請和出口貨物等為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對你司作出沒收上述侵權貨物并處罰款人民币30600元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個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當事人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海關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來源: 中國質量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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