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全離婚法律手冊?近幾年,離婚登記人數持續增加,據民政部數據,初步統計,2020年全國離婚登記373.3萬對每一起離婚案件中都會涉及到諸如離婚事由、返還彩禮、孩子的撫養權以及财産分割等各種各樣的問題,針對此現象,本文分上下兩篇,各總結了25個有關離婚的問題,希望對你有所幫助,今天小編就來說說關于最全離婚法律手冊?下面更多詳細答案一起來看看吧!
近幾年,離婚登記人數持續增加,據民政部數據,初步統計,2020年全國離婚登記373.3萬對。每一起離婚案件中都會涉及到諸如離婚事由、返還彩禮、孩子的撫養權以及财産分割等各種各樣的問題,針對此現象,本文分上下兩篇,各總結了25個有關離婚的問題,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01.“與他人同居”是否構成法定離婚事由?
夫妻一方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根據《民法典》第1079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02.哪些情形下“彩禮”需要返還?
根據《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5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并導緻給付人生活困難。适用前款第2項、第3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03.何為“事實婚姻”?
根據《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7條規定,未依據《民法典》第1049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别對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04.妻子未經丈夫同意中止妊娠,丈夫是否可以要求離婚?
根據《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23條規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緻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民法典》第1079條第3款第5項的規定處理。注:《民法典》第1079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緻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05.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哪些财産屬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産?
根據《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财産,為夫妻的共同财産,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産、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産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财産,但是本法第1063條第3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财産。根據《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25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财産屬于《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财産”:(一)一方以個人财産投資取得的收益;(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基本養老金、破産安置補償費。根據《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27條規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财産購買的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财産。
06.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擅自出售共有房屋的,另一方能否主張賠償?
根據《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27條規定,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07.婚前,一方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款項,如何定性?
根據《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29條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确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08.婚後,一方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款項,如何定性?
根據《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29條規定,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1062條第1款第4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09.不離婚,一方可以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财産嗎?
根據《民法典》第1066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财産:(一)一方有隐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财産或者僞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财産利益的行為;(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10.子女已上大學,是否有權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
根據《民法典》第1067條規定,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第41條規定,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曆教育,或者喪失、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1067條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因此,除該子女尚未成年外,對于已經上大學的子女,如果不屬于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其無權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
11.離婚時,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所承擔的撫養費包括哪些費用?
根據《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42條規定,《民法典》第1067條所稱“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12.如何确定撫養費的給付金額?
根據《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49條規定,撫養費的數額,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以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以适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以依據當年總收入或者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況的,可以适當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13.哪些情況下,不宜由母親撫養不滿兩周歲的子女?
根據《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44條規定,離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的,對不滿兩周歲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1084條第3款規定的原則處理。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父親請求直接撫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二)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要求子女随其生活;(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親生活。
14.對已滿兩周歲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撫養,一方有哪些情形的,可予優先考慮?
根據《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46條規定,對已滿兩周歲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撫養,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一)已做絕育手術或者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二)子女随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三)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四)子女随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
15.當男女雙方撫養子女條件基本相同時,優先考慮哪一方撫養?
根據《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47條規定,父母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直接撫養子女,但子女單獨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者外孫子女的,可以作為父或者母直接撫養子女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16.父母雙方協議輪流直接撫養子女,可以支持嗎?
可以。根據《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48條,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直接撫養子女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因此,對于子女撫養權的變更,可以考慮由男女雙方協議輪流直接撫養子女,從而減輕直接變更撫養權歸屬的難度。
17.哪些情形下,一方可以要求變更撫養權?
根據《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56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響;(三)已滿八周歲的子女,願随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
18. 離婚後,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能否變更子女的姓氏?
不可以。如需變更子女的姓氏,必須男女雙方協商一緻,且共同到公安部門辦理。根據《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59條規定,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當責令恢複原姓氏。但是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養費。
19.夫妻一方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如何提起離婚訴訟?
根據《民法典》第36條、《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62條規定,夫妻一方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後,另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可以要求撤銷其監護資格,并依法指定新的監護人。變更後的監護人可以代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一方提起離婚訴訟:(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二)怠于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将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導緻被監護人處于危困狀态;(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20.如果離婚協議書中未提及探望權,如何保障非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的探望權?
根據《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65條、第68條規定,若離婚協議書中未涉及探望權,且雙方無法通過協議達成一緻意見的,非直接撫養子女一方可以就探望權問題單獨提起訴訟。對于拒不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或組織,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依法對其采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但是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
21.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在離婚時該如何分割?
根據《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76條規定,雙方對夫妻共同财産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處理:(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變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22.對離婚時夫妻雙方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該如何分割?
根據《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77條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争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争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3.婚内夫妻之間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根據《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82條規定,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财産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者用于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财産的行為,離婚時可以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24.存在具備哪些情形,應當準予離婚?
《民法典》第1079條第2、第3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緻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4款規定,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第5款規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25.法律對起訴離婚有何限制?
根據《民法典》第1082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内或者終止妊娠後6個月内,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24條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内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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