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互聯網法院審理了一起不改昵稱被管理員移出微信群聊案。林某系微信聊天群“某業主群”管理員之一,錢某受該群成員邀請後加入群聊。某天,群管理員安某在群内發布通知,要求大家改昵稱為“樓号 房間号 姓名”。同時表明,綜合大家意見,不修改者将在一周後被移出群。一周後有人标出尚未改昵稱的成員并@林某,提醒其将他們清理出去,林某回消息“請以上改名字”。沒多久,錢某在群内稱業主住址屬個人隐私,是否願意公示是業主的權利。林某又發通知要求大家改昵稱,多數人表示同意,林某随後将錢某移出群聊。錢某認為,要求成員改昵稱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權, 遂将林某訴至法院。
(圖片來源于網絡,聯系侵删)
法院審理法院認為,改昵稱要求符合群成員在虛拟世界的社交安全心理需求,是微信群組織自治性的體現。同時,錢某是否在微信群中并不會實質性損害其在該群社交功能範圍内可以獲得的相關信息。法院裁定駁回錢某的起訴,雙方均未上訴,目前該裁定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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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律釋法什麼是隐私權,侵犯隐私權的形式有哪些什麼?小編為您詳細介紹。
隐私權是自然人享有的對其個人的與公共利益無關的個人信息、私人活動和私有領域進行支配的一種人格權。
侵犯隐私權的形式:
1、未經公民許可,公開其姓名、肖像、住址、身份證号碼和電話号碼。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壞他人居住安甯。
3、非法跟蹤他人,監視他人住所,安裝竊聽設備,私拍他人私生活鏡頭,窺探他人室内情況。
4、非法刺探他人财産狀況或未經本人允許公布其财産狀況。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記,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們公開。
6、調查、刺探他人社會關系并非法公諸于衆。
7、幹擾他人夫妻生活或對其進行調查、公布。
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會公布。
9、洩露公民的個人材料或公諸于衆或擴大公開範圍。
10、收集公民不願向社會公開的純屬個人的情況。
11、未經他人許可,私自公開他人的秘密。
本案中,錢某拒絕修改昵稱随後被林某移出群聊,錢某認為林某的行為侵犯自己的隐私,但是錢某是否在微信群中并不會實質性損害其在該群社交功能範圍内可以獲得的相關信息,所以林某行為并沒有侵犯錢某的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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