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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色标準中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5-19 15:19:32

安全色

Safety colours

自 2009-10-1 起執行

   目錄  前言  1 範圍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3 術語和定義  4 顔色表征  5 技術要求  6 測量方法  附錄A(規範性附錄) 安全色的使用導則   A.1 安全色  A.2 安全色與對比色相間條紋  A.3 使用要求  A.4 檢查與維修

  前 言  本标準的全部技術内容為強制性。  本标準修改采用ISO 3864-1:2002《圖形符号——安全色和安全标志——第1部分:工作場所和公共區域中安全标志的設計原則》(英文版)。  本标準與ISO 3864-1:2002相比,主要存在如下技術性差異:  ——補充了安全色和對比色色度性能和光度性能的測量方法;  ——補充了安全色的使用導則。  本标準代替GB 2893-2001《安全色》。  本标準與GB 2893-2001相比主要變化如下:  ——按照GB/T 1.1《标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标準的結構和編寫規則》的要求重新起草了标準文本;  ——參照ISO 3864-1:2002《圖形符号——安全色和安全标志——第1部分:工作場所和公共區域中安全标志的設計原則》,對安全色的顔色表征、技術要求進行了修訂、補充;  ——根據我國相關标準,對部分術語和定義及附錄進行了修訂。  本标準的附錄A為規範性附錄。  本标準由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提出。  本标準由全國安全生産标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标準起草單位:北京市勞動保護科學研究所。  本标準主要起草人:汪彤、宋冰雪、謝昱姝、朱偉、代寶乾、王培怡、呂良海、白永強、陳曉玲、王山、陳虹橋。   本标準1982年首次發布,2001年第一次修訂。

  安全色  1 範圍  本标準規定了傳遞安全信息的顔色、安全色的測試方法和使用方法。  本标準适用于公共場所、生産經營單位和交通運輸、建築、倉儲等行業以及消防等領域所使用的信号和标志的表面色。  本标準不适用于燈光信号和航海、内河航運以及其他目的而使用的顔色。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标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标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内容)或修訂版均不适用于本标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标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準。  GB 289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導則  GB/T 3978 标準照明體和幾何條件  GB/T 3979 物體色的測量方法  GB 5768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線   GB 13495 消防安全标志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适用于本标準。  3.1安全色 safety colour  傳遞安全信息含義的顔色,包括紅、藍、黃、綠四種顔色。  3.2對比色 contrast colour  使安全色更加醒目的反襯色,包括黑、白兩種顔色。  3.3安全标記 safety marking  采用安全色和(或)對比色傳遞安全信息或者使某個對象或地點變得醒目的标記。  3.4色域 colour gamut  能夠滿足一定條件的顔色集合在色品圖或色空間内的範圍。  3.5亮度 luminance  在發光面、被照射面或光傳播斷面上的某點,從包括該點的微小面元在某方向微小立體面内的光通量除以微小面元的正投影面積與該微小立體角乘積所得的商。  3.6亮度因數 luminance factor  在規定的照明和觀測條件下,非自發光體表面上某一點的給定方向的亮度Lvs與同一條件下完全反射或完全透射的漫射體的亮度Lvn之比。亮度因數以βv表示。  

安全色标準中(安全色GB2893-2008代替GB2893-2001)1

  3.7亮度對比度 luminance contrast  對比色亮度L1與安全色亮度L2的比值,其中L1大于L2。亮度對比度以k表示。  

安全色标準中(安全色GB2893-2008代替GB2893-2001)2

  3.8逆反射 retroreflection  反射光線從靠近入射光線的反方向返回的反射。當入射光線的方向在較大範圍内變時,仍能保持這種性質。  3.9光強度系數 coefficient of luminous intensity  逆反射在觀測方向的光強度I除以投向逆反射體且落在垂直于入射方向的平面的光照度E之商,  即:  

安全色标準中(安全色GB2893-2008代替GB2893-2001)3

  式中:  R——光強度系數,單位為坎德拉每勒克斯(cd•lx-1);  I——光強度,單位為坎德拉(cd);  

E——垂直方向照度,單位為勒克斯(lx)。  3.10逆反射系數 coefficient of retroreflection  逆反射面的逆反射光強度系數R除以它的面積A之商,即:  

安全色标準中(安全色GB2893-2008代替GB2893-2001)4

  式中:  R'——逆反射系數,單位為坎德拉每勒克斯平方米(cd•lx-1•m-2);  R——光強度系數,單位為坎德拉每勒克斯(cd•lx-1);  A——試樣被測面積,單位為平方米(m2);  I——光強度,單位為坎德拉(cd);  E——垂直方向照度,單位為勒克斯(lx);  E——照度,單位為勒克斯(lx);  d——照明光源至接受方向的距離,單位為米(m)。  4 顔色表征  4.1 安全色  4.1.1 紅色  傳遞禁止、停止、危險或提示消防設備、設施的信息。  4.1.2 藍色  傳遞必須遵守規定的指令性信息  4.1.3 黃色  傳遞注意、警告的信息。  4.1.4 綠色  傳遞安全的提示性信息。  4.2 對比色  安全色與對比色同時使用時,應按表1規定搭配使用。  

安全色标準中(安全色GB2893-2008代替GB2893-2001)5

  4.2.1 黑色  黑色用于安全标志的文字、圖形符号和警告标志的幾何邊框。  4.2.2 白色  白色用于安全标志中紅、藍、綠的背景色,也可用于安全标志的文字和圖形符号。  4.3 安全色與對比色的相間條紋  相間條紋為等寬條紋,傾斜約45°。  4.3.1 紅色與白色相間條紋  表示禁止或提示消防設備、設施位置的安全标記。  4.3.2 黃色與黑色相間條紋  表示危險位置的安全标記。  4.3.3 藍色與白色相間條紋  表示指令的安全标記,傳遞必須遵守規定的信息。  4.3.4 綠色與白色相間條紋  表示安全環境的安全标記。  5 技術要求  安全色的色度範圍應如圖1和表2所示。  滿足精确顔色要求的安全色色度範圍應符合表3的要求。  磷光色的對比色和亮度因數應如圖1和表4所示。  含有逆反射材料的最小逆反射系數如表5所示。  對于透照材料,x和y坐标應在表2所給出的顔色範圍内,亮度對比度應在表6所給出範圍内。  滿足以下條件,則認為安全色不符合要求:  a)使用中的逆反射材料(表5):光度值降低到所要求最小值的50%以下,或者色度坐标落在表2所給定範圍的邊界之外;  b)使用中的熒光材料:色度坐标落在表2所給定範圍的邊界之外。  

安全色标準中(安全色GB2893-2008代替GB2893-2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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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測量方法  安全色和對比色的色度性能測量方法見6.1,光度性能測量方法見6.2。  6.1 色度性能  安全色和對比色的色度性能按GB/T 3979中規定的方法測出試樣的各角點色度坐标。  6.2 光度性能  6.2.1 測量裝置  測量原理如圖2所示。  采用GB/T 3978規定的标準A光源,光探測器應符合V(λ)的要求。光探測器安裝在光源上方并與光源處于同一平面内。  試樣參考中心對光源孔徑張角及對光探測器孔徑張角應分别不大于12'。試樣整個受照區域内的垂直照度不均勻性小于5%,試樣參考軸相對于光源軸的入射角(β)應能在0°~40°範圍内變化。觀測軸相對于照明軸之間的觀測角(α)應能在0.2°~2°範圍内改變。  

安全色标準中(安全色GB2893-2008代替GB2893-2001)12

  6.2.2 測量過程  a)光探測器置于試樣參考中心上正對着光源,測得試樣面上的垂直照度 E  b)再将上述光探測器置于圖2的位置上,移動光探測器使其觀測角為α,轉動試樣使入射角等于β,測出α和β角上試樣的照度E;  c)測得試樣參考中心平面與光探測器孔徑面間的距離d和被測試樣的面積A;  d)最後将上述E 、E、d和A分别代入式(4)和式(5)中,計算出不同觀測角和入射角條件下的逆反射系數R'。

附錄A   (規範性附錄)   安全色的使用導則  A.1 安全色  A.1.1 紅色  各種禁止标志(參照GB 2894);交通禁令标志(參照GB 5768);消防設備标志(參照GB 13495);機械的停止按鈕、刹車及停車裝置的操縱手柄;機械設備轉動部件的裸露部位;儀表刻度盤上極限位置的刻度;各種危險信号旗等。  A.1.2 黃色  各種警告标志(參照GB 2894);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線中警告标志(參照GB 5768);警告信号旗等。  A.1.3 藍色  各種指令标志(參照GB 2894);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線中指示标志(參照GB 5768)等。  A.1.4 綠色  各種提示标志(參照GB 2894);機器啟動按鈕;安全信号旗;急救站、疏散通道、避險處、應急避難場所等。  A.2 安全色與對比色相間條紋  A.2.1 紅色與白色相間條紋  應用于交通運輸等方面所使用的防護欄杆及隔離墩;液化石油氣汽車槽車的條紋;固定禁止标志的标志杆上的色帶(如圖A.1)等。  A.2.2 黃色與黑色相間條紋  應用于各種機械在工作或移動時容易碰撞的部位,如移動式起重機的外伸腿、起重臂端部、起重吊鈎和配重;剪闆機的壓緊裝置;沖床的滑塊等有暫時或永久性危險的場所或設備;固定警告标志的标志杆上的色帶(如圖A.1)等。  設備所塗條紋的傾斜方向應以中心線為軸線對稱,如圖A.2所示。兩個相對運動(剪切或擠壓)棱邊上條紋的傾斜方向應相反,如圖A.3所示。

安全色标準中(安全色GB2893-2008代替GB2893-2001)13

  

安全色标準中(安全色GB2893-2008代替GB2893-20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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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2.3 藍色與白色相間條紋  應用于道路交通的指示性導向标志(如圖A.4);固定指令标志的标志杆上的色帶(如圖A.1)等。  

安全色标準中(安全色GB2893-2008代替GB2893-2001)16

  A.2.4 綠色與白色相間條紋  應用于固定提示标志杆上的色帶(如圖A.1)等。  A.2.5 相間條紋寬度  安全色與對比色相間的條紋寬度應相等,即各占50%,斜度與基準面成45°。寬度一般為100mm,但可根據設備大小和安全标志位置的不同,采用不同的寬度,在較小的面積上其寬度可适當的縮小,每種顔色不能少于兩條。  A.3 使用要求  使用安全色時要考慮周圍的亮度及同其他顔色的關系,要使安全色能正确辨認。在明亮的環境中照明光源應接近自然白晝光如D65光源;在黑暗的環境中為避免眩光或幹擾應減少亮度。  A.4 檢查與維修  凡塗有安全色的部位,每半年應檢查一次,應保持整潔、明亮,如有變色、褪色等不符合安全色範圍,逆反射系數低于70%或安全色的使用環境改變時,應及時重塗或更換,以保證安全色正确、醒目,達到安全警示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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