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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衰診療管理

圖文 更新时间:2025-02-05 05:47:38

心衰診療管理(心衰分級診療服務目标)1

5月13日,醫政醫改局發布關于印發心力衰竭分級診療技術方案的通知,小編摘取“心衰分級診療服務目标、路徑與雙向轉診标準”與大家分享。

(一)目标。

引導醫療機構落實功能定位,充分發揮團隊服務作用,規範心衰患者臨床診療行為,為患者提供連續性診療服務,改善心衰患者預後,減輕家庭和社會負擔。

(二)醫療機構功能定位。

1.三級醫院。

主要提供新發心衰、急性心衰、疑難危重心衰的診療服務。收治下級醫療機構轉診患者,對下級醫療機構醫護人員進行專業培訓和技術指導;通過醫聯體、遠程醫療等形式,共同管理心衰患者,為疑難病例提供會診并協助制訂治療方案,開展心衰診治的質控管理。

2. 二級醫院。

負責病情相對穩定的心衰患者的診療服務,為心衰患者提供規範的病情評估與監測、藥物治療、心髒康複。對超出自身診療能力的患者轉診至上級醫療機構;接收三級醫院轉診的急性心衰恢複期患者、重症心衰病情穩定期患者、診斷和治療方案已明确的新發心衰患者;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共同管理慢性心衰患者。

鼓勵有條件的二級以上醫院開展心衰中心建設,形成心衰疾病診治網絡體系,為心衰患者提供診斷、治療、康複、護理等連續性診療服務。

3.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

負責心衰防治宣教,高危及疑似患者識别、穩定期治療、康複和長期随訪。應當将疑似患者及時轉診到二級以上醫院,同時啟動随訪管理和雙向轉診機制。

慢性病醫療機構可根據自身的功能定位,為終末期心衰患者等提供護理、安甯療護等服務。

(三)分級診療路徑(圖1)。

圖1.心衰分級診療路徑

(四)雙向轉診标準。

1.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上轉至二級以上醫院的标準。

(1)社區初診或懷疑心衰的患者。

(2)社區管理的慢性穩定性心衰患者病情加重,經常規治療不能緩解,出現以下情況之一,應當及時轉至二級以上醫院救治:

①出現心衰症狀體征加重,如呼吸困難、水腫加重;

②利鈉肽等心衰生物标志物水平明顯升高;

③原有心髒疾病加重,如冠心病患者出現心絞痛加重等;

④出現新的疾病,如肺部感染、電解質紊亂、心律失常、腎功能惡化、血栓栓塞等。

(3)診斷明确、病情平穩的心衰患者每半年應當由專科醫師進行一次全面評估,對治療方案進行評估和優化。

(4)對具有中醫藥治療需求的心衰患者,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應當轉診:

①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不能提供心衰中醫辨證治療服務時。

②經中醫辨證治療臨床症狀控制不佳或出現急性加重者。

2.二級醫院上轉至三級醫院的标準。

對疑難危重的心衰患者,出現以下任一情況,應當及時上轉至三級醫院救治:

①經二級醫院積極治療後生命體征不穩定;

②嚴重心律失常;

③嚴重合并症(如呼吸衰竭、肝腎功能衰竭、嚴重電解質紊亂等);

④需要進一步調整治療方案;需要有創檢查及治療,包括血運重建、心髒手術、植入心髒複律除顫器(implantable cardioverter defibrillator, ICD)、心髒再同步治療(Cardiac Resynchronization Therapy, CRT)等;

⑤新發且需明确病因和治療方案的心衰患者。

3.三級醫院下轉至二級醫院的标準。

(1)急性心衰恢複期,血流動力學平穩并啟動慢性心衰的治療方案。

(2)診斷和治療方案已明确的慢性心衰患者,需要調整用藥劑量和監測病情。

4.二級以上醫院轉至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标準。

(1)診斷明确、治療方案确定、合并症控制良好的心衰穩定期患者及終末期心衰患者(安甯療護)。

(2)診斷明确,已确定中醫辨證治療方案,病情穩定的患者。

摘自:醫政醫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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