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婚姻是時代的鏡子。婚姻家庭的曆史,實際上是一個社會、一個時代的縮影。而用于記載婚姻家庭制度變遷的便是婚姻法。對婚姻家庭關系的法律調整,涉及男女老少、方方面面的切身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除了婚姻法,沒有哪一部法律的修改和催生會如此萬衆矚目和衆說紛纭,這不僅是因為婚姻法與每個公民的基本人權和千家萬戶的生存質量有關,還在于婚姻法是一個時代變遷和社會文化轉型的晴雨表。正是由于婚姻法與婚姻家庭之間如此密不可分的關系,本文将二者結合起來進行研究,系統考察了建國以來婚姻法的發展變化,通過具體分析婚姻法與婚姻家庭之間的互動關系,揭示婚姻法變動的内容、特點以及所反映的社會變化。
可能會有朋友問,我們夫妻感情不和已經分居兩年了,我倆會自動離婚嗎?北京京聲律師事務所袁潤律師這樣說。夫妻感情不和确實是認定感情破裂的一個依據,但是即便是分居兩年了,也不能自動離婚,還是需要協議離婚或者是訴訟離婚來完成離婚手續的。而在我們實際碰到的案子中,夫妻因為感情不和分居兩年不僅不能自動離婚,還往往因為雙方無法提供感情不和滿兩年的證據,包括分居的證據進而很難被法院所支持。
那麼如何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呢?在實踐中要證明雙方感情不和确實是比較困難的,因為畢竟感情不和聽起來更像是一個主觀的判斷。很難有客觀的标準。比如說即便是主張離婚的一方說認為我峨嵋你雙方夫妻在生活中經常吵架,性格不合,甚至經常打架。而對方卻認為雙方吵架是日常生活中很正常的事情。那麼法院也很難或者說不會輕易認定雙方感情就破裂了。
那麼從法律上而言,需要提供什麼樣的證據才能夠認定雙方感情不和呢?第一就是雙方吵架的一些證據,一些聊天記錄,甚至一些錄音等。第二因為雙方争吵可能經常有報警,,一些報警記錄,還有報警回執。第三就是一些證人證言,可以是鄰居或者居委會的經常看到他們吵架甚至是動手等等。
當然就算雙方有了證據表明雙方感情不和,也同時滿足雙方分居滿兩年的條件。那麼分居兩年如何證明呢?首先我們要先看分居滿兩年的一個标準。
第一分居滿兩年的前提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現在夫妻雙方分居兩地的情況還是比較多的,前提應當是感情不和分居,這才是法律意義上的分居。如果雙方隻是暫時分開或者因為工作而分開,這種情況下很難認定我們離婚意義上的感情不和的分居。第二就是夫妻分居的時間應該是連續滿兩年,也就是說雙方分開生活應當是聯系分居而不是斷斷續續分居的。關于雙方分居的事實,如果雙方有分居協議當然更好,如果沒有分居協議,一些聊天記錄和通話記錄能夠為對方所證明的一些證據都可以作為證明雙方分居的一些事實。如果沒有分居協議,也可以是一些聊天記錄和錄音對方也予以承認的一些證據來佐證。當然也可以是分居後對方的一些租房協議等。
所有通過以上的分享,我們可以看到夫妻雙方因為感情不和而分居兩年,不會自動離婚,還是需要通過協議離婚或者訴訟的方式才能解除婚姻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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