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轉自:高明法院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來源”或“轉自”的作品均轉載自媒體,版權歸原作者及原出處所有。所分享内容為作者個人觀點,僅供讀者學習參考,不代表本号觀點。
編輯按
為推動“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落到實處,結合政法隊伍教育整頓“我為群衆辦實事”實踐活動,讓廣大人民群衆在現實生活中遇到的法律問題能得到解答,高明法院與佛山電台高明分台FM88.3合作開設“以案說法”專題節目,結合日常生活實際,從群衆關心的熱點話題進行真實案例普法,第一季群衆反響良好。
目前,已經開啟了第三季“以案說法”,今後我們将會更注重選擇貼近民生等案例進行剖析、講解,使群衆透過案例進一步了解相關法律法規,增強法治宣傳教育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提供勞務者因勞務受傷
誰承擔責任?
以案說法第10期音頻:00:00/09:48
剖析真實案例,
透視法理人情,
歡迎大家繼續收聽
高明法院與佛山電台高明分台FM88.3
合作開設“以案說法”專題節目!
今天
高明法院鄧文鳳法官
跟大家談談
提供勞務者因勞務受傷的問題
勞動者在勞動中發生勞動事故有勞動合同法和勞動社會保障相關條例保障,但如是臨時用工發生事故,應該由誰承擔責任呢?
案情回顧
小羅是大學生,利用暑假時間到一家木材加工廠打工。2020年7月21日,小羅在木材加工廠工作時被機器切傷右手後送至醫院治療16天。之後,木材加工廠因小羅受傷向勞動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工傷,但未獲認定。經鑒定小羅的右手為九級傷殘。小羅受傷後,木材加工廠僅向小羅支付了醫療費和護理費,未賠償小羅的其他損失,故小羅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該木材加工廠賠償其全部損失。
法院判決
高明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本案屬于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依照當時适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規定,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小羅與木材加工廠之間是勞務關系,小羅在提供勞務過程中受傷,其損害應按照雙方的過錯确定責任承擔。本案中,小羅在工作過程中發現機器不能正常運行後,關閉了機器的開關并掀開機器保護罩,在沒有确認機器已經完全停止運行的情況下,直接将手伸進機器内部操作,其本身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一定責任。而木材加工廠作為接受勞務的一方,雖然在機器旁張貼了警示标識,但沒有在小羅上崗前對小羅進行必要的崗前培訓,應對事故的發生負主要責任。法院綜合雙方的過錯程度,酌定木材加工廠應對小羅因事故造成的損失承擔80%的賠償責任。
法官說法
侵權責任法不是廢止了嗎?
為什麼要用廢止的法律?
關于案件适用法律問題,因事故發生在2021年1月1日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幹規定》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本案應适用當時的法律處理,因此本案适用了已廢止的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但是現在民法典對上述情形的賠償責任的規定與侵權責任法是一緻。
勞務關系與勞動關系有什麼區别?
主要區别有以下幾點:
1.主體上,勞動關系的主體一方必須是具有用人資格的法人或者組織,而另一方必須是年齡适格,具有相應勞動能力的自然人。勞務關系的主體雙方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和個人。
2.人身關系方面,勞動關系中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存在隸屬關系,雙方地位不平等,用人單位可以對職工進行監管、處罰。勞務關系中雙方平等,不存在隸屬關系,提供勞務者不是用人者的職工。
3.權利義務關系方面,勞動關系中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勞務關系中用人者不負有為提供勞務者辦理社會保險的義務。在校生利用業餘時間勤工儉學或者是在用人單位進行社會實踐和專業實習期間,由于其依舊是全日制的學生,不屬于勞動法規定的勞動者的範疇,不享有勞動者的薪資福利待遇,也不享有工傷保險待遇,他們與用人者之間未建立勞動關系,而是一種勞務關系。
在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裡,
勞動者或勞務者自身損害賠償責任方面
有什麼區别?
依照我國勞動合同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受到傷害認定為工傷的,享受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購買工傷保險的,相應的保險待遇則由用人單位全部承擔。也就是說如果受傷的勞動者與接受勞動的單位構成勞動關系,無論勞動者是否存在過錯,因事故造成的損失均不用承擔責任,全部由用人單位或者工傷保險機構負責。依照民法典的規定,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提供勞務一方和接受勞務一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小羅需要對自身的損害承擔部分責任原因在于小羅與木材加工廠之間是勞務關系,所以不适用勞動合同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隻能按照勞務關系處理,因而法院判決小羅應對其自身過錯承擔20%的責任。
在此提醒大家,無論是長期用工還是臨時用工,我們在上崗前都必須接受上崗培訓,否則即使得到了金錢賠償,也不能彌補身體受到的傷害。
接下來,是市民問題回複環節,
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市民問題
2021年初,小王與老李口頭達成店鋪轉讓協議,并支付定金3000元。兩人約定三天後簽訂正式的書面合同,交付商鋪及商鋪内物品,并支付剩餘轉讓款。
三天後,小王來到老李商鋪,準備簽訂書面合同及辦理相關事項。過程中,雙方對倉庫内的物品是否在商鋪轉讓範圍内存在較大争議。為此,小王想咨詢高明法院,他能否拒絕簽訂書面合同及支付剩餘價款,并要求返還定金?
法官回複
如果事實與王先生所陳述的一緻,那王先生所支付的定金是可以要求李先生返還。因為雙方最後未能簽訂商鋪轉讓合同是因為雙方對合同的主要内容不能達成一緻意見,這個屬于不能歸責于任何一方的原因所造成的,所以不适用定金罰則,支付定金的一方可以要求返還。
好了,
本期節目就到這裡,
下期,請繼續關注我們的節目,
咱們不見不散!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