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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外語外貿大學有幾個學院

教育 更新时间:2024-08-04 16:06:32
廣東外語外貿大學

廣東外語外貿大學是一所具有鮮明國際化特色的廣東省屬重點大學,是華南地區國際化人才培養和外國語言文化、對外經濟貿易、國際戰略研究的重要基地。現有在校全日制本科生19779人,博士、碩士研究生4794人,各類成人本專科生、進修及培訓生、外國留學生30000多人。

學校沿革

學校的前身是廣州外國語學院和廣州對外貿易學院。廣州外國語學院于1964年11月設立、1965年7月正式招生,是原國家教委(現教育部)直屬的36所大學之一。廣州對外貿易學院成立于1980年12月,是原國家外經貿部(現商務部)直屬院校,為全國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的創始單位之一。1995年5月廣東省人民政府将兩校合并組建廣東外語外貿大學。2008年10月,廣東财經職業學院劃入廣東外語外貿大學。

王牌專業

國家級特色專業建設點:英語、法語、國際經濟與貿易、市場營銷、會計學、日語、計算機科學與技術(服務外包領域)、東亞語群

省級特色專業建設點:非通用語種群(越南語、朝鮮語、泰國語、印尼語等4個語種)、英語、法語、國際經濟與貿易、會計學、市場營銷、計算機科學與技術、日語、金融學、工商管理、财務管理、俄語、西班牙語、漢語言、新聞學、法學

廣東重點建設學科

國家重點學科:外國語言學及應用語言學

廣東省“211工程”三期重點建設學科:外國語言文學一級學科、比較文學與世界文學二級學科

廣東省重點學科:外國語言文學、應用經濟學、工商管理、法學、國際關系、比較文學與世界文學、政治學理論

招生章程

廣東外語外貿大學2021年本科生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學校夏季高考招生工作順利進行,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招生委員會有關規定,結合廣東外語外貿大學招生工作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招生工作堅持公平競争、公正選拔、公開透明,堅持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學校招生工作接受學校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三條 學校名稱:廣東外語外貿大學

第四條 學校國标代碼:11846

第五條 學校地址:

北校區:廣東省廣州市白雲區白雲大道北2号;郵政編碼:510420

南校區:廣東省廣州市番禺區小谷圍島廣州大學城外環東路178号;郵政編碼:510006

第六條 辦學層次:本科

第七條 辦學性質:公辦普通高等學校

第八條 辦學類型:全日制

第九條 學校主管單位:廣東省教育廳

第十條 畢(結)業頒證:對取得我校學籍,在規定年限内達到所在專業畢(結)業要求者,頒發廣東外語外貿大學普通高等學校畢(結)業證書。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頒發相應學位證書。退學學生,視具體情況發放肄業證書或開具寫實性學習證明。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十一條 學校設立由校領導、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及教師代表、學生代表、校友代表組成的招生委員會,全面負責貫徹執行教育部和有關省(區、市)招生委員會的有關普通高校考試招生政策,負責審議學校年度招生計劃、特殊類招生辦法、普通高考招生錄取結果,領導、監督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處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招生委員會設招生領導小組和招生監督小組。

招生領導小組依據招生委員會的授權協調處理日常招生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

招生監督小組負責領導對各類招生工作全過程的監督、檢查和信訪工作。在高考錄取期間成立信訪組,安排專人負責考生和社會的信訪、申訴、投訴處理工作。

第十三條 學校招生辦公室為學校招生委員會的執行機構,其主要職責是根據學校的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編制招生計劃,組織招生宣傳和錄取工作,處理招生的日常事務。招生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招生紀律和有關考試命題的規定,主動接受紀檢監察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十四條 學校錄取批次均為本科第一批[對于合并本科批次的省(區、市),按照生源省(區、市)的相關規定執行,詳見生源省(區、市)的招生專業目錄]。

第十五條 學校分專業招生計劃及有關要求均以生源省(區、市)公布的招生專業目錄為準。根據教育部相關規定,學校本科招生預留不超過本科招生計劃總數的1%用于生源質量調控及解決考生專業服從調劑而需要增加計劃等問題。

第十六條 保送生的相關招生工作詳見《廣東外語外貿大學2021年保送生招生簡章》。

第五章 錄取規則

第十七條 學校遵循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嚴格遵守教育部、省(區、市)招生辦公室的有關招生錄取政策和規定,本着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以考生高考成績為基本依據,綜合衡量德智體美勞,擇優錄取。

第十八條 在省(區、市)招生委員會劃定的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上,在确保完成招生計劃的前提下,按照文科類、理科類、藝術類(含音樂類、美術類、舞蹈類)分類錄取;高考改革省份執行其相關規定。

第十九條 對廣東考生,其計入高考總成績的3門普通高中學業水平選擇性考試科目對應的3門普通高中學業水平合格性考試科目須合格。具體要求以廣東省當年招生錄取工作文件為準。

第二十條 在實行平行志願投檔的省(區、市),學校可根據各省(區、市)招生辦公室公布的平行志願投檔規則及生源情況确定招生計劃微調方案和調檔比例。

第二十一條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統考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最低分數線,符合學校提檔要求的情況下,依據考生成績、專業志願,以及學校錄取原則擇優錄取。

第二十二條 普通類專業分檔時,根據各省(區、市)投檔規則出檔後,實行“分數優先”的錄取原則。不設置專業級差。

對考生投檔總分有排位的省(區、市),根據考生投檔總分排位情況從高到低排序錄取。先安排投檔總分排位高的考生的第一專業志願,若該專業額滿,再依次查看該生的後續專業志願;以此類推,依次安排投檔總分排位在其後面的考生的專業志願。考生投檔總分排位相同時,優先錄取已修習相關專業基礎知識(模塊)的考生。

對考生投檔總分無排位或無排位分的省(區、市),根據考生投檔總分從高到低排序錄取。先安排投檔總分高的考生的第一專業志願,若該專業額滿,再依次查看該生的後續專業志願;以此類推,依次安排投檔總分在其後面的考生的專業志願。考生投檔總分相同時,按該省(區、市)相關規定,參考單科成績從高到低排序錄取;若該省(區、市)無相關規定,則按以下單科成績從高到低排序錄取:

1. 文科類考生依次比較:語文、文科綜合、外語、數學;

2. 理科類考生依次比較:數學、理科綜合、外語、語文。

第二十三條 藝術類專業錄取原則

考生須參加所在省份的術科省級統考并合格。

1. 對報考我校播音與主持藝術專業的考生,在其術科統考成績和高考文化課成績均達到所在省份劃定的相應批次最低錄取控制分數線的基礎上,按公式(術科統考成績/術科統考總分×60 高考文化課成績/高考文化課總分×40)計算綜合分,再按綜合分從高到低排序,綜合分相同時按高考文化課成績從高到低排序,結合專業培養要求,擇優錄取。

2. 對報考我校音樂表演專業(含聲樂、鋼琴、音樂國際傳播三個方向)的考生,在其術科統考成績和高考文化課成績均達到所在省份劃定的相應批次最低錄取控制分數線的基礎上,按術科統考成績從高到低排序,術科統考成績相同時按高考文化課成績從高到低排序,結合專業培養要求,擇優錄取。

3. 對報考我校舞蹈表演專業的考生,在其術科統考成績和高考文化課成績均達到所在省份劃定的相應批次最低錄取控制分數線的基礎上,按術科統考成績從高到低排序,術科統考成績相同時按高考文化課成績從高到低排序,結合專業培養要求,擇優錄取。

4. 對報考我校視覺傳達設計專業(含平面藝術設計、環境與展示設計、信息藝術設計三個方向)的考生,在其術科統考成績和高考文化課成績均達到所在省份劃定的相應批次最低錄取控制分數線的基礎上,按公式(術科統考成績×60% 高考文化課成績×40%)計算綜合分,再按綜合分從高到低排序,綜合分相同時按高考文化課成績從高到低排序,結合專業培養要求,擇優錄取。

第二十四條 考生所填報的所有專業志願均未被錄取時,若服從專業調劑,按考生投檔總分從高到低調劑到計劃有空額且符合相關專業要求的專業錄取;考生不服從調劑的,或服從調劑但是不符合計劃有空額專業相關要求的,作退檔處理。高考改革省份執行其相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 學校公共外語教學為英語,非英語語種考生需慎重報考。

第二十六條 有關加分或照顧錄取政策,按各省(區、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學校在高考改革省份的選科要求按照當地省(區、市)招生辦公室公布的選科要求執行,錄取原則按照當地省(區、市)公布的方案及有關辦法執行。

第六章 錄取體檢标準

第二十八條 學校錄取考生的體檢标準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号)和《教育部辦公廳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号)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于殘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夠自理,符合所報專業要求,且高考成績達到錄取标準,予以正常錄取。

學校招生專業對考生身體素質的具體要求詳見各省(區、市)招生辦公室公布的招生專業目錄。

第二十九條 新生入學後,學校以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号)、《教育部辦公廳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号)為依據,對新生身體健康狀況進行複查,對經複查不符合體檢要求或不宜就讀已錄取專業者,按有關學籍管理規定辦理,予以轉專業或取消入學資格。

第七章 新生注冊和複查

第三十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的,應當向學校請假。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三十一條 學生入學後,學校在3個月内按照國家和招生省份有關規定進行複查。複查中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為複查不合格,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學校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第八章 收費标準

第三十二條 學校本科生學費實行學分制收費,學生學費、住宿費按照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價格主管部門有關文件執行,參見各省(區、市)招生專業目錄。

第九章 資助學生政策

第三十三條 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資助措施:

⒈ 國家助學貸款: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申請生源地國家助學貸款或高校國家助學貸款。

⒉ 困難補助、減免學費、緩交學費:家庭經濟特别困難或臨時出現困難的學生,憑有效證明可以申請一次性困難補助或緩交學費。符合國家減免學費政策要求的建檔立卡困難學生可以申請減免學費。

⒊ 助學金:國家财政撥款在本校設立國家助學金,學校董事單位、校友等熱心公益事業的社會機構、個人在本校設立社會助學金,學校通過自有資金設立出國(境)學習助學金,通過認定的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資助。

⒋ 勤工助學:學校建立了一系列學生自主經營管理的勤工助學和創業實踐基地,每年可為學生提供2200多個勤工助學崗位。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詢、監督與申訴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學校校長辦公會議讨論審查通過,适用于學校2021年夏季普通高考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由廣東外語外貿大學授權廣東外語外貿大學招生辦公室解釋。本章程若與國家和各省(區、市)的規定不一緻,則以國家和各省(區、市)的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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