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16日,在滁州一輛38路公交車上,有3名乘客反映丢了蘋果手機和錢包。司機師傅覺得丢失的東西數額較大,建議失主馬上報警,并與車上乘客解釋:“車上有乘客東西丢了,我們稍等一下,看警察怎麼處理。”丢東西的乘客建議司機将車開到前方不遠處的派出所等警察來處理,司機便将車開到派出所對面路邊停下。
當時正值下班高峰期,車上乘客不是急着回家就是趕着辦事,有幾名乘客要求下車離開。這時,一名失主便向要下車的乘客提出了搜身的要求,該要求提出後,車廂内産生了很大的騷動,大家議論紛紛。
我國《憲法》第37條明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搜查公民的身體。隻有偵查人員可以對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瞞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進行搜查,還必須向被搜查人員出示搜查證。顯然,失主本人無權對其他乘客進行搜查,即使是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對可以人員進行搜查,也必須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
△ 圖片來源于網絡
【律師提醒】在本案中,司機師傅面對突發的失竊行為,在保證行車安全的情況下,及時提醒失主報警,并能夠對其他乘客進行疏導,其行為合法合理,值得肯定。
作為公交乘務人員,我們面臨上述情況時,應當保持冷靜,除了能夠像司機師傅一樣妥善處理外,還要對失主及其他乘客進行後續的心理疏導,讓大家耐心等待警察的到來,并能夠向警察如實反映客觀事實,為警察提供必要的案件線索,維護廣大乘客的财産安全。
文丨王子昌律師 刑事業務部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