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江晚報·小時新聞首席記者 肖菁 通訊員 安吉法
湖州王女士在2020年2月花6800元買了一條邊牧,取名“饅頭”。因為沒有和家人生活在一起,所以王女士覺得“饅頭”的陪伴讓她感覺非常需要。
2020年8月,王女士因為工作要出差,不得不将饅頭臨時寄養在安吉縣某寵物店,那天她想“饅頭”了,打電話給寵物店老闆想看下視頻,沒想到對方說,“饅頭”不見了。
丢失愛犬的王女士久尋未果,一紙訴狀将寵物店告到了安吉縣人民法院,要求賠償經濟損失318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近日,安吉法院審理了這起服務合同糾紛案件,依法判決寵物店賠償王女士相應損失13000元。
案件有個點頗受關注,這個糾紛王女士能否獲賠精神損害賠償呢?
(當時訓練基地的圖片)
狗狗寄養在寵物店,居然丢了
王女士對“饅頭”很花心思,買來後,就把“饅頭”送去邊牧培訓基地培養行為習慣,花了培訓費、食宿費等2.5萬元。
“饅頭雖還小,卻很乖巧懂事,在培訓基地裡的表現很棒。我的家人都不在身邊,日夜陪伴在身邊的饅頭,對我來說就像親人一樣。”王女士回憶。
回想起來丢失一事,“這真的跟噩夢一樣……我那天想饅頭了,讓寵物店老闆拍攝它的日常視頻給我,卻被告知饅頭不見了。”王女士說。
“饅頭”丢失後,王女士怎麼都找不到,然後也是先跟寵物店協商賠償,但是雙方差距實在太大。
于是,起訴。
(當時訓練基地的圖片)
違約造成的損失,要賠
精神損害撫慰金請求,駁回
安吉法院經審理認為,消費者向寵物店支付服務費用,寵物店負有向消費者提供寵物服務的義務,還應當确保寵物的健康與安全。本案中,王女士與寵物店之間的服務合同關系合法有效,寵物店應當承擔賠償損失的違約責任。因案涉寵物狗的購買價格為6800元,雖然王女士培訓它花費了25000元,但該損失已超出寵物店的正常預期範圍,考慮到寵物狗經過培訓後其本身價值必然得到提升,故法院酌定寵物店賠償王女士寵物狗丢失而造成的損失共計13000元。
綜合考慮王女士飼養寵物狗的時間、情感依賴程度,依照現行法律對“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的認定标準,法院認為本案所涉寵物狗的遺失尚不滿足可以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條件,故法院駁回了王女士要求寵物店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的訴訟請求。
針對這一點,法官解釋說,現在我國法律也更加注重精神感受和精神利益。依法守護每一個自然人個體的精神家園。當物品主人把深厚的感情投入到特定物品,如遺像、遺物、婚紗照、結婚儀式照片錄像、祠堂、族譜、家譜等,使其具有特殊紀念價值和人格利益,其消失勢必會對主人身心造成一定損害,主人有權向法院提起精神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
結合法律條文和社會實踐,具備上述屬性和特征的家養寵物,如飼養時間比較久的寵物、孤寡老人的寵物等,也屬于“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飼主要求精神損害賠償是具有可行性的。但精神損害撫慰金有嚴格的限制,本案中,寵物狗與王女士相處時間不長,尚不屬“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故法院不支持王女士提出的寵物店賠償其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
法條鍊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規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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