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司在填報完五金廠登記表備案後,已加蓋公司公章和法人簽字的登記表備案文件,但環境主管部門表示該文件需交由環境主管部門加蓋部門公章方才認可,故想請問下,填報登記表備案後,備案文件是否需要打印交由環境主管部門蓋章确認?若無環境主管部門蓋章,該文件是否有效?
A:
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41号)第十二條的規定,建設單位在線提交環境影響登記表後,網上備案系統自動生成備案編号和回執,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即為完成。建設單位可以自行打印留存其填報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及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回執。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回執是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确認收到建設單位環境影響登記表的證明。
備案的建設項目是《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中規定的應當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建設項目。對于未列入分類管理名錄的其他項目,則無需履行環評手續。除需要保密的建設項目外,登記表備案采取網上備案的形式。生态環境部統一布設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網上備案系統,由縣級環保部門向社會公告網上備案系統地址鍊接。
與審批制要求建設項目開工前報批不同,建設單位辦理登記表備案手續的時間要求是在建設項目建成後、投入生産運營前,此時項目已經建成,因此不存在變更問題。但是,如果項目備案完成後、投入生産運營前,建設單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發生變動的,需要再次辦理備案手續,由新的建設單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重新進行相關承諾。
建設單位辦理備案手續,具體分三個步驟:
需要說明的是,備案回執僅是環保部門确認收到建設單位環境影響登記表的證明;建設單位需要對項目合法性及所填内容的真實性、準确性、完整性作出承諾并負責,如存在弄虛作假、隐瞞欺騙等情況,由此導緻的一切後果由建設單位自行承擔。
附相關法條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管理辦法》(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條建設單位未依法備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由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責令備案,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對按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擅自降低環境影響評價等級,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并辦理備案手續,經查證屬實的,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認定建設單位已經取得的備案無效,向社會公布,并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未依法報批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依照《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一條和《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處罰、處分。
(二)未依法報批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報告表,擅自投入生産或者經營的,分别依照《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作出相應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一條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準,擅自開工建設的,由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停止建設,處以罰款,并可以責令恢複原狀。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
第三十一條 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生态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後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恢複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未經批準或者未經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同意,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處分。
建設單位未依法備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由縣級以上生态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備案,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來源@環保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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