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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止校園暴力被殺害男孩

教育 更新时间:2024-11-16 02:07:27

在老百姓眼裡,這是大快人心,見義勇為的義士;但從法律的角度,卻又是另一種評判。

阻止校園暴力被殺害男孩(如果把正在學校門口砍孩子的罪犯當場打死)1

是否防衛過當?先講一個真實的案例:老丈人“三鋤頭”解決正在犯罪的女婿,最後認定為正當防衛。

01

王某和潘某是一對夫妻,育有一對兒女,在外界看來,兒女雙全,妥妥一個幸福的四口之家,然而兩人的感情并不一帆風順。

潘某脾氣暴躁,喜歡動粗,多次對自己的老婆王某實施家暴,王某最後實在沒有辦法,隻能提出離婚,2016年1月12日,兩人在離婚協議上簽了字,雙方約定男方撫養兒子,女方撫養女兒。

兩人短暫離開一年後,期間因為孩子經常見面,再加上又經他人撮合,兩人又在一起同居,可能雙方還有些顧慮,兩人并沒有去民政局辦理複婚手續。

2019年7月,兩個人先後去外地打工賺錢,2020年春節前夕,王某先打工回家,去了自己的娘家居住,随後潘某也回來了,因為兩人是同居過日子,潘某過來接女兒回家。

當時女兒正在上網課,并不願意跟潘某回家,潘某以為是王某的娘家人在從中作梗,前後兩次來到王某家裡尋釁滋事。

2020年3月21日下午4點,潘某騎着摩托車,帶着兒子來到了王某家中,向王某提出了要帶女兒回去,女兒不肯回家,王某和潘某兩人你一言我一語,随後發生了激烈争吵,王某怕潘某再次胡來,打電話報警。

民警過來之後,給雙方做了細緻的工作,經過磋商,潘某随後帶着兒子騎摩托離開了。

第2天下午4點,潘某再次騎摩托車來到王某家中,見門口沒人,二話不說進入了王某弟媳的房間,想要抱起剛滿月的嬰兒,随後王某趕來勸說。

潘某離開嬰兒房間,又抱起熟睡的女兒,想要離開王某家,此時女兒也醒了,大哭大叫,兩人又發生了激烈的争吵。

潘某手裡拿着随身攜帶的刀具,光刀刃長95厘米,在王某攔住潘某,求其放下女兒的時候,潘某情急之下用匕.首在王某的左腰和頭部各戳了一刀,王某的面部瞬間鮮血直流,疼痛地大聲地喊起來。

阻止校園暴力被殺害男孩(如果把正在學校門口砍孩子的罪犯當場打死)2

此時,正在門外收拾柴火的王某父親聽到叫喊後,知道出事了,随手拿起一把鋤頭跑到大門内,隻見王某頭部滿臉是血,孫女還在潘某手裡大哭,女兒女婿兩人還纏打在一起,女婿潘某手裡還有匕.首。

王某的父親見狀,直接用鋤頭猛擊了一下潘某的後腦勺,直接把潘某打翻在地,匕.首也掉了,然而就在此時,潘某撿起地上的匕.首,正準備爬起來的時候。

王某的父親又用鋤頭猛擊潘某的頭部,一下子來了個雙擊,最後潘某倒地不起,王某的父親看見血從潘某頭部開始流了出來,随即打了110和120急救電話。

半個小時之後急救車到達了現場,然而潘某已經死亡,此時的潘某手裡仍緊握着匕.首。

2020年3月23号,王某的父親以故意傷害罪被立案調查,3月30日被批準逮捕,在檢察院審查的時候,有些同志發現諸多疑問。

王某的父親是為了保護家人免受侵害,而進行的防衛,此防衛符合了刑法第20條第3款的規定,可以不負刑事責任。

經過讨論研究,當天把王某的父親放了,公安局随後也對王某的父親撤銷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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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在此案中,王某的父親,為什麼會被認定為正當防衛,不用負法律責任。我們再來回顧一下當時發生了什麼:

第一,潘某已經用匕.首刺傷了王某,雙方還在纏打,孫女還在潘某手裡,潘某手裡還有一把刀。

這說明,王某的人身安全受到了極大的威脅,并且威脅還沒有解除,此時王某的父親瞧準時機,拿起鋤頭就是一下,打在潘某的頭部,這次的出手肯定是正當防衛。

第二,再來看王某父親第二次擊打潘某頭部,當時是什麼情形。倒地之後潘某,撿起剛才摔打而掉落的匕.首,說明現實的威脅仍沒有解除,王某父親再次用鋤頭猛擊潘某頭部兩下。

既然當時潘某已經拿起了匕.首,說明危險仍然存在,鑒于當時的事發突然,王某的父親此時的情緒也很緊張,不能正确地選擇反擊部位和判定事态發展。

對處于精神緊張的王某父親,不能過多苛刻要求,當時的情景來不及過多考慮,所以符合特殊防衛的條件,不予追究。

03:“打死砍孩子的罪犯,是否屬于防衛過當?”

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我們先來回顧一下我國刑法,第20條正當防衛的定義:

對正在進行殺人、搶劫、綁.架等嚴重危害生命安全的犯罪時,采取的防衛造成不法侵害者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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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來看砍傷學生這起案件,什麼時候是正當防衛?什麼時候是防衛過當?

我們先做幾個大膽的猜想:

①在學校的門口,嫌疑人拿着刀在跟學生比劃的時候,這時雖然手裡拿着刀,但這把刀并沒有對學生形成威脅,又或者隻是吓唬、開玩笑。

此時去打死這個拿刀的嫌疑人,就不屬于正當防衛,因為正當防衛的前提條件是不法侵害正在進行,反而自己會成為故意傷害的罪人。

②如果嫌疑人拿刀已經在追着學生跑,此時的學生的人身安全非常危險,這時候出手打傷或打死拿刀的嫌疑人是不是正當防衛呢?

又可以分為兩種情況:

第1種情況,勇士繼續跟拿刀嫌疑人搏鬥,隻要手裡的刀不離手,說明危險緊迫一直存在,這時或是一招緻命,又或是多次攻擊把嫌疑人打死了,這種都屬于正當防衛,因為嫌疑人手裡有刀,威脅一直存在。

第2種情況,嫌疑人被打了一下,明顯感到實力懸殊,丢下刀具或者跪地求饒恕,又或是逃跑,此時就不應該繼續追趕或者繼續毆打傷害嫌疑人,因為嫌疑人手裡沒刀,構成不了威脅的緊迫性,如果還刻意打傷打死嫌疑人,這就屬于防衛過當了,甚至會被起訴故意傷害罪。

04:我們再來對比一下,正當防衛的例子,為何王某父親兩次出手都是屬于正當防衛,其根本的原因:

第1次潘某拿着刀,已經對王某和王某女兒構成了人身威脅,并且王某已經腰部和臉部已經受傷了,說明當時的情況非常危險,此時的防衛就是正當防衛。

第2次,潘某的刀掉在地上,他把刀撿了起來,那說明危險緊迫又開始發生了,此時王某父親又出手了,用鋤頭将潘某打死了,并且刀一直在潘某手裡。

所以這二種情況,都屬于正當防衛,因為潘某沒有逃跑,沒有求饒,沒有放下匕.首停止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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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我們再來看一下正當防衛的幾個條件:

①起因條件,危害社會或者人身安全非常緊迫時,并且這個威脅正在進行中。

當然,這種威脅也僅僅限于犯罪行為。如果對方隻是拿的拳頭在你面前晃悠,你卻拿一把刀子傷害了别人,自己反而是防衛過當了。

再者這種危險緊迫感是真實存在的,而不是自己幻想出來的。

②時間條件。防衛必須是正在進行,防衛前(别人剛拿出刀子,并沒有傷害動機)和防衛後(丢了匕.首、認慫、逃跑)再去實施防衛,很容易會判定防衛過當,甚至會判定為故意傷害罪。

③要有正确的防衛對象,比如有一個團夥作案,但是這個團夥隻有一個人在實施犯罪,你不能對團夥的其他人進行攻擊,這不屬于正當防衛。

④主觀條件,正當防衛,是防守,是被動形式,是在别人主動來攻擊你的時候,而不是你以言語挑釁、或引誘使對方加害你。

⑤正當防衛的限度,你的正當防衛,不能大大超出對方給你的殺傷力,比如說他拿個拳頭打你一拳,你用刀子刺他一下,這種傷害限度和後果是不對等的,所以也不認為是正當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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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所述:打死“砍殺學生”的罪犯,是否屬于正當防衛或防衛過當,受到很多條件的制約,并非一句話就能判定。還需要考慮雙方實力對比,雙方動機,威脅的厲害程度等。

最後說兩點:一是威脅已經發生,二是砍殺行為正在進行中(砍殺終止,威脅也就終止了)。隻有同時滿足這兩個條件,才算是正當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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