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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詩幾個階段代表人物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5-02 11:38:48

我們在讀唐詩時,常常會看到,很多詩歌出現了“長史”一詞,其中以李白的詩歌最多,共有9首詩出現“長史”,如《送魯郡劉長史遷弘農長史》、《贈從弟宣州長史昭》、《豳歌行上新平長史兄粲》、《杭州送裴大澤赴廬州長史》、《江上贈窦長史》等等。

在其他詩人的詩中,“長史”一詞也常出現,如王勃的《秋日别王長史》,錢起的《送彈琴李長史往洪州》,王維的《送楊長史赴果州》,等等。因此,弄清長史一職的内涵,對我們讀懂唐詩,是很有必要的。

唐詩幾個階段代表人物(唐詩裡常見的長史是怎樣的官職)1

上面唐詩中的長史,指的都是州郡長史,其實,在唐代,長史不僅在州郡中普遍設置,在王府中也有設置,此外,部隊行軍時,軍中也設有長史。這裡,我隻重點探讨唐代的州郡長史,

那麼,唐代的州郡長史是怎樣的一種官職呢?有什麼職能呢?

唐承隋制,在地方州郡設置長史,以輔佐刺史(太守)處理政務。兩晉南北朝時期,由于州刺史多帶将軍銜,“開府則州與府各置僚屬,州官理民,别駕、治中以下是。府官理戎,長史、司馬等官是”。其時長史以參兵政為主,一般不參民政。

北周、隋代以來,由于刺史、總管、都督民政事權的擴大,長史開始參理民政。入唐以後,州郡長史進而演變成以處理民政為主。在本州(本郡)之内,長史作為州郡上佐,地位較高,僅次于刺史(太守)和别駕。

唐詩幾個階段代表人物(唐詩裡常見的長史是怎樣的官職)2

關于唐州郡長史的職任,《舊唐書》卷四四《職官三》曰:“長史、司馬掌貳府州之事,以綱紀衆務,通判列曹。”《全唐文》卷一三高宗《減貢獻并蠲貸諸州诏》稱:“長史司馬,職惟毗贊。”這些都是對長史職任的高度概括。

由此可見,長史的職任比較寬泛,與司戶、司倉、司兵、司法、司士等各曹參軍專判一曹事務不同,長史并無專司之事,一般充當刺史(太守)的副手,通常有“半刺”之稱,可以領導諸曹參軍,通判本州郡内各曹事務,起“承上率下”之責。所謂“毗贊”之任,具有相當大的伸縮性,可實可虛,可大可小,具體要看當州或當郡的實際情況。

在刺史(太守)暫缺時,常由長史等上佐代行刺史(太守)之任,“知州(郡)事”。這一政策在唐前期已經實行,至代宗時成為定制,據《新唐書·楊绾傳》:“大曆十二年,楊绾拜相,又請刺史因故阙人,觀察使不得署攝,‘聽上佐代領’,帝善其謀。”

這種以長史知州事的情況,其例甚多,如著名詩人盧藏用開元初為黔州長史時,“判都督事”。徐申為洪州長史時,“刺史嗣曹王(李臯)舉江西兵讨李希烈,故以長史行刺史事”。段秀實為懷州長史時,“知州事”,等等,皆以長史身份行刺史之任。

還有一種情況,在唐代較為普遍,就是親王典州時,往往以長史知州事。如高祖之子霍王李元軌“前後為刺史,至州,唯閉閣讀書,吏事責成于長史、司馬”。太宗之子蜀王李愔為夏州都督,“不之藩,以(劉)蘭為長史,總其府事”。

從以上霍、蜀二王的事例看,初唐親王刺州,可之藩,亦可不之藩。至開元二年,玄宗下制規定諸王典州必須“到官”,而且将長史等上佐知州事規為定制。

唐詩幾個階段代表人物(唐詩裡常見的長史是怎樣的官職)3

《資治通鑒》卷二一一“開元二年”稱:“群臣以(李)成器等地逼,請循故事,出刺外州。六月丁巳,以宋王成器兼岐州刺史,申王成義兼豳州刺史,豳王守禮兼虢州刺史,令到官,但領大綱,自餘州務皆委上佐主之。是後諸王為都護、都督、刺史者并準此。”

玄宗以後,藩王即使在藩,亦不管具體州務,而委上佐代行。由于唐代的别駕時廢時置,長史的建置則基本穩定,司馬的品秩又低于長史,實際上以上佐知州事者,多指長史,當然也有以别駕或司馬代行的。

唐代的州郡分為上、中、下等不同的等級,相應地,長史的官階也有不同。州郡的等級越高,長史的官階也高;相反,則越低。一般來說,上州的長史為從五品上(刺史為從三品),中州的長史為正六品上(刺史為正四品上),下州的長史為正六品下(刺史為正四品下)。

唐詩幾個階段代表人物(唐詩裡常見的長史是怎樣的官職)4

長史的官階雖然低于所在州的刺史(相當于現在的市長),但都高于所在州的諸曹參軍(相當于現在市裡各局的局長),這是長史能領導諸曹、“通判諸曹”的政治前提。大體上,唐代的州郡長史相當于現在的市政府秘書長或辦公廳主任一職。

以上所述以長史知州事,乃是長史政治職能的特例,不能作為長史職掌的一般情況。更為普遍的情況是,長史仍是刺史(太守)的佐官,起“毗贊”、“通判”之責。

不過,雖雲“毗贊”、“通判”,從現存史料來看,其政治職能也有相對的側重,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1.通判“戶部錢”;2.充當朝集使,歲終上計3.搜訪賢俊、舉薦人才;4.主管州學;5.巡察屬縣。

綜上所述,唐代州郡長史的政治職能以處理民政為主,具有一定的事權,在某種程度上,還具有代替朝廷牽制州郡長官的作用。唐廷安排這個職位,不僅是為了安排較高級别的閑散官員,也是為了地方吏員權力的相對均衡。

因此,州郡長史是唐代地方職官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一個相對活躍的階層,在唐帝國行政系統的運作中,對鞏固中央對地方的統治具有不可忽視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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